书城社科农村基层工作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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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筹资筹劳管理

38.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等不缴纳水资源费。

农村用电价格。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

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的作业本费等之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

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

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按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收费。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

畜禽防疫收费。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摘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511号

39.2012年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1)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3)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4)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严禁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及其他费用。

(5)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6)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采”收费或配售商品。

(7)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业用水政策措施,逐步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摘自《辽宁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40.如何确保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享受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的进城务工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摘自《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41.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村每年报刊订阅费不得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报刊订阅费不得超过1000元。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凡是向农村和农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的,一经核实,其违规行为必须废止,摊派的费用必须退还,有关责任人必须处理。

——摘自《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2.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为什么还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1)农村税费改革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000年,中央确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同时规定,原有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修建乡级道路、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统一采用农业税附加形式收取。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改由财政负担,但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2)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通过规定民主程序议事,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兴办群众急需、直接受益的生产公益项目,可能防止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以及平调、挪用资金和劳务。二是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格规范筹资筹劳范围,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既可以逐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也可以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三是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建设。通过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引导基层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民主意识,学会运用民主方式解决农村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培养村民的民主议事习惯,教育农民珍惜民主权利,掌握利益诉求的合法途径,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43.为什么要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行,对于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出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也应看到,在筹资筹劳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议事,而是由村干部直接拍板决定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侵犯了农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扩大筹资筹劳范围。把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如修乡级道路、维修小学校舍等内容纳入筹资筹劳范围;还有的将偿还村级债务、献血补助、村级管理性支出等列入议事的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三是突破上限控制标准。一些地方违背量力而行的原则,搞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突破上限控制标准,加重了农民负担。四是平调、挪用资金。有的乡镇为缓解财政困难,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或运转经费,影响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因此,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于保证这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44.筹资筹劳应遵循什么原则?

(1)村民自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村民的意愿为基础,即议什么、干不干、干哪些、怎样干,都要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命令。

(2)直接受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受益主体与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即谁受益、谁议事、谁投入。全村受益的项目全村议,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受益的项目可按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议事。

(3)量力而行。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村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筹资数额和筹劳数量较大的项目可制定规划,分年议事,分步实施。

(4)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应经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5)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80元,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全省统一规定为每劳每工日60元。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

45.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0]16号

46.哪些事项不能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1)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2)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3)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4)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5)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47.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如何划定?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按照受益范围划分,有三种情况:

(1)全村受益项目。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讨论和决策。

(2)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范围进行议事。

(3)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项目。在涉及的相邻村中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所有涉及村的议事通过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48.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如何确定?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49.哪些人员不承担筹资筹劳的任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50.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筹资筹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符合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51.筹资筹劳的标准是什么?

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80元,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全省统一规定为每劳每工日60元。

——摘自《辽宁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52.筹资筹劳的程序是什么?

筹资筹劳的程序:一是筹资筹劳的项目可由村委会提出和制订方案;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制订方案;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建议村委会组织开展。二是筹资筹劳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数或者到会村民代表户过半数通过并签字。四是村委会将批准后的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根据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整理

53.跨村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54.国家农业开发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筹资筹劳吗?

国家农业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家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第二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粗加工等;第三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在上述三类项目中,第一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后两类不能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农民筹资筹劳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筹资主要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区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筹劳主要用于土地治理蔓露卡田间排灌渠道及微型蓄水工程开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路(牧道)修筑及植树造林的劳务。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55.能否跨年度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当年事、当年议、当年筹、当年办,一般情况下不得跨年长期筹集资金和劳务。如果遇到特殊事项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即一次议事、筹集几年的资金和劳务的,必须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5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出现节余如何处理?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果所议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是“一事一结”退还给村民,还是用于村内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或是结转到下一年的议事项目中使用,应当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不能随意挪用。

——摘自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

57.筹资筹劳管理有哪些规定?

筹资筹劳的管理: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由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如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个人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村委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参见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58.如何对筹资筹劳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参见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

59.违反筹资筹劳管理规定如何处理?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村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摘自辽宁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