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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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薪资设计(3)

满60岁以上之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未满18岁之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而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扶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之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扶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扶养人并未受他人扶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扶养亲属,公司中有两人以上符合此规定时,则择一适当者给付。

(4)扶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扶养津贴给付标准。

(1)配偶1800元。

(2)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500元。

(3)扶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400元。

(六)交通津贴: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时之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者,则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妥当之交通运输工具,并依定期月票之相等金额作为给付之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运输工具,以经济、合理之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生月票、回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付100%的津贴。

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下所获得免费之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直线距离(公里)每月给付之交通津贴(元)10~1560015~2090020~25110025~30140030~35170035~40190040~452,200452,500。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上表所列之给付标准1.2。

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任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基准外工资。

(一)时间外勤务津贴。

1、因公司业务上之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的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而造成业务上之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之时间外勤务原则上是不予补助津贴的。

(二)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为止从事深夜勤务者,则依其勤务时间的30%作为深夜勤务之津贴。

(三)不定时勤务津贴。

因不定时之勤务,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则依计时工资额的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

(四)特殊勤务津贴。

从事特殊勤务之员工,须衡量其职务之专业性,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其津贴:

1、8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800元;但非专职之员工,每次仅津贴100元。

2、10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窑焚勤务者,则依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作为津贴。

4、单身宿舍之勤务:

(1)宿舍事务长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买每月津贴600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薪资未满20000元者每次夜间之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本薪资超过20000元者,未满25000元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本薪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每次夜间之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五)假日勤务津贴。

1、在休假日时,若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则以计时工资乘以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之勤务时间,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200%作为延长勤务之津贴。

(六)补休津贴。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其津贴之计算则以每小时之计时工资乘以40%作为补休津贴。

(七)调职津贴。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通勤时间来回超过2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之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巴士者,每月则仅补助350元之津贴。

2、居住离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之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则津贴300元的保管费。

加薪。

(一)加薪的原则。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的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基本薪资为调薪之依据。

(二)加薪资格。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之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实施调薪。

(三)加薪额。

1、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所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怠工等来决定加薪之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标准核算:

缺勤日数生病日数一般缺勤12~15日95%92、5%16~20日92、5%88、5%21~25日90%85%26~30日80%70%31~35日70%55%36~40日60%40%41日以上50%25%3、员工缺勤之计算除依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之负伤疾病及生产之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之平均加薪额的75%作为个人加薪之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奖金。

(一)奖金支付的原则。

公司视业绩成长及各人之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

(二)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

1、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3月支付。

(三)支付条件。

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

(四)支付额。

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

1、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扶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服务资格资格乘数(PQP群)

(U、V、W群)7等。

2、63修正率则视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该半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

(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

歇业津贴。

(一)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歇业时之津贴。

(二)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业。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

附则。

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八、薪资制度实例三。

《××金融投资企业薪资制度》

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订定员工之薪资结构与给付原则,并将升迁、奖惩等办法共同订定之。

(二)薪资决定的原则。

员工薪资比例,应考虑社会的薪资水平、公司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龄、尽责态度、年资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则下,而订定之。

(三)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分。

(四)支付期限。

薪资之计算期间,自上个月20日开始至该月21日为止之薪资,并于每月25日给付薪资。

(五)薪资之非常给付。

员工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已执勤之薪资为基准。

(六)薪资的给付形式为月薪制。

1、员工申请年度有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时,公司得依规定给付相等之薪资。

2、员工请假时,则下列计算方式直接由薪资中扣除: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请假日数]÷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3、员工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依下列计算方式,直接由薪资中扣除。但缺勤时间未超过30分钟者,则不扣薪。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总时数]÷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4、主管阶级在第3项及第4项之请假时,薪资扣除额最多以3日为限。

(七)中途进入、退出公司的薪资计算。

薪资计算期间进入公司服务或离开公司时,得依下列方式计算之:

(基准内薪资+基准外薪资的交通津贴)×上班日数÷每个月规定平均勤务时间。

(八)薪资的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资之支付,通常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

2、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亦可将薪资直接汇入员工之银行账户内。

3、但薪资所得税及劳保费用,则直接从薪资中扣除。

(九)平均薪资。

1、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平均薪资之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薪资=前三个月内平均薪资总额(基准内薪资+基准外薪资)÷前三个月内之平均勤务日数。

2、平均薪资之计算,不含临时性的薪资及奖金。

(十)休业津贴。

1、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受社会经济变化之影响,不得不暂时休业时,得于休业期间给付员工之休业津贴。

2、休业津贴则依平均薪资的60%支付给员工。

(十一)无工作经验者的起薪支付方法。

无工作经验之员工薪资,除参考基准内薪资之计算外,并与同业间之薪资比较后决定。

(十二)中途采用者的起薪。

1、中途任用之员工,其薪资计算除依第11条规定外,对于员工任职前之经历及年龄,则依职能资格等级来区分。

2、若为单纯的劳务之勤务时,不论其学历及经历,而给予其职能等级第1等之职务。

(十三)未经公司同意就职者,不给付薪资。

基准内薪资。

(一)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是由年龄薪资、年资薪资及职能薪资所构成,其标准如下:

1、年龄薪资第15条。

2、年资薪资第16条。

3、职能薪资第17条。

(二)年龄薪资。

年龄薪资以15岁为基准年龄,每月以给付4000元之薪资为基准,每增加一岁则按下列标准给付。

16~25岁120元。

26~35岁150元。

36~45岁100元。

46~50岁60元。

50岁以上之年龄薪资则以8000元为基准。

(三)职能薪资。

1、职位包括总合职及定型职两种。

2、“总合职”的职能分类分成下列八种等级,并依据职能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3、“定型职”的职能分类分成下列四种等级,并依据等级分类给付薪资。

4、职能资格等级需经由人事科评定后,依评定之标准划分员工最低等级、级职薪资及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