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考核。
第四十五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做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加班。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九条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条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1/3;节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五十一条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二条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出差。
第五十三条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五十四条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训练。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六条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做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利于任务的完成。
迁调。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九条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条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一条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
留职停薪。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三条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四条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六条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福利。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八条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依《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消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保险。
第七十条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佣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一条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抚恤。
第七十二条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须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退休。
第七十三条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资遣。
第七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1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五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六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七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八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七十九条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条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五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规划,呈报标准。
第八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员工,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九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十条新聘用人员应先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
保证。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十六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十九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职务任免。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两种。
第二十三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四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二十五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二十八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九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三十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三十一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行代理。
解职。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三十七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终查仅给予处分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四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五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