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定。
交卸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五十三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五十五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十六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五十八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五十九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六十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六十一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六十五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六十六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六十七条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的危险导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时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十九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应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的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七十四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七十五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七十六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七十七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情形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七十八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七十九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休特别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代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于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八十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值班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八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5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八十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八十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八十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八十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八十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十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八十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九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九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九十二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试用3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抑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有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九十三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九十五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九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九十七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九十八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九十九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一百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第一百零一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一百零二条任职未满1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百零三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恪尽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一百零四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露公司机密、散布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露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伤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戒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一百零六条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之。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工,亦准用本制度。
服务规则。
第三条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风俗及公共秩序之维持。
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和指导,以增进其技能和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规章,并忠实执行职务。
第五条各员工应和衷共济,友爱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扰乱秩序,妨害生产或损毁公物等行为。
第六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如遇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关系时并应回避。
第七条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名义亦不得借职务上之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