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他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公司工作场所;
(五)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六)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七)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他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一)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二)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
公司总部:上午:8:00~11:45。
下午:2:15~5:30。
生产总部: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由别人替代打卡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3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15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3日或全月累计旷职6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12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伙食补贴、季节补贴。员工成为责任人员后可享有安全退休基金和购房减让基金等待遇。
第十九条薪资在每月底前发给员工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账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1、元旦:1天(元月一日);
2、春节:3天(农历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
4、国庆节:3天(十月一、二、三日)。
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一年时间,每年可获得探亲假,假期为15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成为责任人员的员工实行休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每年为15天,可以累计使用,不能提前支用。责任人员休假的路费及食宿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探亲可以报销单程飞机经济舱、回程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或者是硬卧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能探配偶。
第二十四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4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探亲或休期一般不报销医药费,但经批准带有疗养性的休假的员工和因患重病或传染病经县医院证明的,可适当报销医药费。
第二十六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按国家法定假日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七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请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另附。
加班。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生产需要时可于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批准者外,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生产系统人员加班,事先由主管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级人员批准后加班,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三十一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标准的200%计算。
第三十二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为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按原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出差。
第三十四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五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具,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培训。
第三十八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的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四十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副总裁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四十一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资格。
调职。
第四十四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四十六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四十七条员工调动,如驻地远者,按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
保密。
第四十八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系统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他任何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九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有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五十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加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五十一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十三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的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考核。
第五十四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绩:员工试用期间(3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总裁办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3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裁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五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裁办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奖惩。
第五十七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2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批准,奖给不超过10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由主管副总裁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裁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裁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七)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八)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有贡献,并使综合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较大者;
(二)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四)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五)做出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戴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十三)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到生产和科研场所参观者;
(十四)公司另文规定其他应处罚条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3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职(工)累计达2日者;
(六)仪器、设备、车辆等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八)其他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1年中记过两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四)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两次者;
(八)无故旷职3日或全月累计旷职6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12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他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福利。
第六十六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其医药费自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含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八条责任人员在责任岗位工作期间除享受上述医疗保险费用外,还可报销护理费、疗养费、保健费用。有重大贡献的特别责任人员必要时可去国外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