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研戏剧学的洪深君为友人所牵累而吃官司,被巡捕房扣留一夜,本刊上期《每周大事记》中已志其梗概。此事洪君态度坦白,投案自首,现法院虽尚在侦查中,不久当可水落石出。据洪君对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之供词,谓“被告对于戏剧素有研究,社会上亦略有声望,故时有学校来聘为董事校长,我均拒绝,惟对于戏剧学校,则允许之……去夏田汉与数友人欲组织一现代学艺研究所,叫我担任所长,以为号召,吾因情面难却,允之,惟声明不负任何责任”。又据潘公展君到庭所述之证言,谓“此事发动于去年暑假将满,各学校准备开学之际,因见报纸登载现代学艺研究所招生广告,所长署名洪深,我与洪素有友谊,特向劝告,洪云渠由友人强挽帮忙,只任名义,不负责任”。
洪君为热心提倡戏剧与出于友谊而遭此意外之虚惊,我们愿敬致其慰藉,惟此事大可给与吾人以一种教训者,即既任名义,即负有相当责任,既不愿负任何责任,即不应以名义借人号召。一人的名字在社会上能有相当的号召力,必因此人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信用,故既允借人以名义,至少应负的责任,是以其个人已得于社会的信用,保证取其名义者之亦可信用。这样说来,以名义借人者,不但对自己负有责任,对社会亦负有责任,安得谓为“只任名义,不负责任”?
就别一方面研究,不问本身是否值得信用而专欲利用已有信用者之名义以为号召,则对于“信用”之特质亦不免误会。“信用”之可贵即靠有可以令人信用之实质,若徒窃其名而无其实,一旦暴露,信用立即扫地,不但不能利用曾有信用者之名义而挽回“扫地”,也许并牵累此曾有信用者之名义而一同下水。“信用”之为物,是别人觉得你有信用而给你的,不是你所固有的;一旦觉得你的信用靠不住,便可随时收回对于你的信用。我们倘明白“信用”有这样的特质,便不至滥用“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