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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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一条捷径》编者附言

一条捷径 帝巳

阅一月三十一日《生活信箱》,载有张固殿君为未来关系,提出三个条件,诚恳地要求先生指示方法,而先生认为个人问题,没有大家通用的公式,瞻前顾后,亦未得到一个好法子。当晚近时代,同此病者,人山人海,若不精心救济,则大家安宁,在在堪虞。鄙人亦酷似张君经过,到了现在,进退维谷。昨天晚上忽然的想着一条捷径,除讨妾,征求女友,追求,三者之外,尚有雇佣之一方法。于法律上,未受何等制限;于服务上,有顺从而无拂逆;于性的问题,其则一。既可以特地的选择,复可以自由的留去。以性质上而论,类似妾媵,而无触法令,较之被动性的征求女友,更觉安全,尤不用着追求之三要素。老妻方面,离与不离,都不成问题。且雇佣一事,大家皆有可能性的,加之有益而无损,可讲是大家通用的公式呢。鄙人拟依此方式,广告大家,使同病者得享安宁之乐。善欤劣欤?尚须质诸韬奋、固殿两先生。静候裁答。

我初看到这封信,以为是作者说笑话,但看作者在信里好像说得津津有味,大有眉飞色舞之概,一则曰,“于法律上未受何等制限”,再则曰“有顺从而无拂逆”,三则曰“有益而无损”,大有成竹在胸,势在必行之势!现在别的不说,姑就法律上举几点帝巳君认为“未受何等制限”的几条“制限”如下:(一)《刑法》第十五章妨害风化罪第二百四十条,强奸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同条,奸淫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以强奸论。(三)同条,犯强奸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四)第二百五十六条,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五)第二十五章《妨害自由罪》第三百十五条,意图使妇女奸淫而略诱之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舍法律不论,“老妻”非木偶,未必醋海之不兴波;雇佣非轻贱,何得以娼妓相待?安所见而可以“特地的选择”?安所见而“复可以自由的留去”?更安所见而断为“有益而无损”?恐“安宁之乐”未享,铁窗风味先尝,至于人格堕地,脸面无存,尤大有其“可能性”!这种撒烂污办法是自寻苦吃的“一条捷径”。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