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科学管理法”之著闻于世,要算美国戴勒尔博士(Frederick Winslow Taylor)于一九一九年《科学管理法原理》(Th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一书出版为嚆矢。其中有所谓“动作研究”(Motion Study)与“时间研究”(Time Study),简言之,即设法用最经济的动作与时间造成最精最多的产品,其根本要点在能以数字计算所需要之标准时间,使工作者有一定客观标准可循,不及标准者扣工资,超越标准者加工资。记者从前看完这本书之后,就觉得工作愈机械者愈可适用这种方法,工作愈需要思想者(例如著书作文)愈不能适用这种方法,因为一方面可用数字计算客观的标准,一方面则不能,既不能有数字可以表示的一定的客观的标准,便无科学管理法可言。
商务印书馆最近颁布欲试行于该馆编译所的“编译工作报酬标准试行章程”二十六条,其最大缺憾即在虽称“标准”而实无标准―科学方法上可用数字表示的明确的客观的标准——可言。该章把编译工作分为著作,翻译,选辑,校改,审查五种,均按下列三条件规定其报酬标准:(甲)担任者之资格,(乙)工作之种类,(丙)品质之高下。但此三条件中所规定者均无客观标准可言。试分别撮要研究如左:
依该章资格分为三级。A级中所定资格有“国内著名大学毕业曾在学术机关服务,或担任专门职务五年以上而富于著作者”,所谓“著名”已无客观标准,所谓“五年以上”亦无一定根据,倘有人只服务了四年或四年半则又奈何?所谓“富”于著作者,要有几本著作才算得“富”?如有某甲著了几十本可以覆甑的书,某乙著了一本不朽名作,算谁“富”呢?又有所谓“有专门研究为社会所公认而富于著作者”,所谓“公认”如何可用科学的方法表示出来?
B级中所定资格有“曾在国内外大学毕业者”,我们要知道虽同是“大学毕业者”,有美材,亦有饭桶!又有所谓“曾任编译工作二年以上而有独立之著作者”,所谓“独立”想是指独脚戏做出来的,但“独立”之著作有好有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的。
最末是C级,章程中说“其他资格为C级”,大概未得到大学文凭未得到虚名的作家都要“请君入瓮”!
此外关于工作的分级及品质的分级亦有相类的毛病,例如列入A级工作中有所谓“关于艰深文稿之欧译”,试问“艰深”有何客观的标准?又如列入A级品质者有所谓“文字简洁而材料精确者”,所谓“简洁”又说得出什么一定客观的标准?
依此无从寻得客观标准的三条件,定出自每千字六元至二元共八级的报酬,又何从得到有标准的报酬?
记者以为行新法而有反响,算不了一回事,如果确有充分理由与根据的新法,应该排万难而坚持到底;否则殊应慎思密虑,勿作卤莽之更张。我们非反对科学管理法,但我们无法消除对于此次商务所定编译上科学管理法的疑问。
附言:此文脱稿后,闻商务当局已自动撤回工作新标准,我国正在提倡科学时代,“科学管理法”一伸头就缩进去,似是煞风景的事,但该项标准实不足称为“科学管理法”,故仍将此文发表,以明真相而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