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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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无论是国内还是西方,当代哲学目前关注的焦点是政治哲学。在当代政治哲学所探讨的各种理论领域中,核心是正义理论。在各种正义理论中,分歧最大、争论最多、讨论最热烈的是分配正义问题。分配正义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紧密相关。分配正义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以公平的方式来分配资源、机会和财富。在现代的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背景制度下,一个国家的分配是否是正义的,这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一种公平的机会平等;另一个方面,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因此,分配正义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社会分配基本利益的方式。

一 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

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观念,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正义。按照所应用的不同对象和不同程度的普遍性,我们可以把正义分为四个层次,即个人正义、共同体的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个人正义是指应用于个人之间的正义,它包括自然义务(如赡养父母)和道德义务(如救助他人)等。共同体的正义是指应用于某些团体的正义,如村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俱乐部甚至家庭,而这种正义仅仅适用于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正义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它涉及该国家基本制度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社会,用来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四种正义中,最重要的、我们也最关心的是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是以制度的方式来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由国家支配的资源、机会和财富。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制度正义,一个是分配正义。前者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它们被用来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经济制度,它们被用来分配资源、机会和财富。

为了说明什么是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我们需要先了解正义观念本身。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程序性的。说正义是程序性的,这是指正义观念缺乏固有的内容。这不是说正义没有内容,而是说正义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正义所意指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对于三千年前的古代中国社会,“不平等”能够是正义的,而对于当代中国,“平等”一般被认为是正义的。这样,对于不同的时代,正义具有不同的含义。因为正义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所以它需要每个时代来加以充填。就形式而言,正义是程序性的;但是就内容而言,正义则是实质性的。我们通常把前者称为程序正义,把后者称为实质正义。正义首先是程序性的,然后才是实质的。

正义是实质的,这是指正义的内容。正义的内容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制度的性质,正义与制度所体现的政治价值相关。如果某种社会制度体现出了该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正义的。在正义、社会制度和政治价值三者的关系中,正义的内容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最重要的政治价值确定的。那么什么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一个根本区别,即前现代的社会制度都是等级制的(如奴隶制度、农奴制度、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等)。在这些等级制的社会里,除了少数享有特权的贵族之外,大多数人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几百年来,全世界无数进步人士为了追求自由和平等,前仆后继,鞠躬尽瘁,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也就是说,自启蒙时代以来,全世界各国人民一直奋力追求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

如果正义同社会制度所体现的政治价值相关,而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自由和平等,那么一个国家的制度是正义的,它就应该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我们说正义是社会所需要的性质,这意味着,该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内容是由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来规定的。一个现代国家只有以制度的方式实现了自由和平等,它才能被称为正义的。正义与制度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必须以制度的方式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社会经济制度之中;另一方面,这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社会经济制度必须被用来保障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正义的实质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化。所谓制度化,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体现出来。这样,我们可以从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化。自由的制度化体现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体现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平等的制度化体现为保障福利,体现为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为了保障自由和平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现代国家还需要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就制度而言,所谓形式正义是指法治,所谓程序正义是指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即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特别是官员都必须服从法律。民主意味着人民的统治,即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在做出政治决定的过程中都拥有发言权和参与权。法治的重心是对规则的服从,因此我们把它称为形式正义。民主的实质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因此我们把它称为程序正义。

这样,作为社会正义的制度正义包括四个理念,即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在这四个制度正义的理念中,自由和平等属于实质正义,法治是形式正义,而民主则属于程序正义。在这种意义上,社会正义也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如果说制度正义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与之对应的公民义务,那么分配正义则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虽然分配正义需要直接体现为社会经济制度,但是它也需要以一些背景制度为前提。没有这些背景制度,分配正义也无法实现。主要的背景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政治的,一种是经济的。

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而正义的宪法被用来实行法治,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须服从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其免于日常政治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了选择政府、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正义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共掌权力以及这些部门之间恰当的关系。

经济的背景制度是市场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供求关系来决定,而它们的价格决定了资源的配置。从生产到消费的经济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市场的存在使这种复杂过程简单化了。市场鼓励竞争,生产者和服务者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以更先进的方式从事生产,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简言之,市场能够提供效率。市场体系的重要优势是效率,它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几乎所有的现代社会制度都使用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和劳动力,因为任何其他方法从经济上讲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产和消费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务也就越多,从而人们的消费也越多。一个社会能够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务,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制度通过竞争完全能够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但是市场制度也有缺点,它会导致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有时甚至是极端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财富的持续积累,这种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会导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财产的继承变成制度性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体系虽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场体系的不公平应该由国家通过分配正义加以纠正。

在政治的和市场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义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在就学、就业和升职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提供培训费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机关、公司和私人团体等。另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应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提供某种程度的“社会最低保障”,这些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为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以及收入补助等。

分配正义是国家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利益。这里需要强调两点:首先,实行分配正义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其次,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东西属于“再分配”。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它是一种“再分配”:一方面,这种分配是与人们从市场经济中所直接得到的东西(初次分配)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分配正义所需要的资金几乎都来自国家的税收。因为分配正义是由国家以制度的方式来实行的利益的“再分配”,所以我们一旦拥有了某种分配正义的观念或原则,那么我们就需要按照这种正义观念或原则来设计制度。在设计制度时,我们需要考虑利益的来源,也需要考虑利益的去向;我们需要考虑分配什么,也需要考虑如何分配。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制度设计涉及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城乡建设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社会经济制度来保证分配正义,那么衡量这种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如何能够判断这种社会经济制度本身也是正义的?

二 平等

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而坚持这种主张的就是平等主义。平等主义主张,平等是我们的道德理想、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从而对分配正义提出了一种规范的要求。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平等宣布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价值,而基于人的这种平等价值,他们有资格可以相互提出某些要求;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平等主张人类社会应该被看作平等者的合作体系,其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平等强调公民们有资格基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互提出平等的要求,而无须考虑个人的种族、性别、出身、信仰和能力等。

虽然平等主义在当代社会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具有支配性的正义观念,平等也被看作是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但是这些都不是没有争议的。关于平等的争议既存在于平等主义的内部,也存在于它的外面。内部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的平等”,即平等主义者所说的平等是指什么?外部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平等的规范性,即平等主义如何能够得到证明?

1.什么的平等

在规范性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反对不平等。就此而言,他们是观点一致的。但是,在平等的含义问题上,平等主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虽然平等主义者都把实现平等视为值得追求的道德理想,但是其平等所指的东西实际上却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尽管平等主义者都在谈论平等,但他们实际上可能在说不同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平等主义者都需要回答一个关键问题:什么的平等?对此的回答就形成了当代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它们当中最重要的有五个,即福利平等、基本善的平等、福利机会的平等、资源平等以及能力平等。

A.福利平等。在当代的平等主义中,“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是最流行的平等观念。在某种意义上说,其他的平等观念都是在批评福利平等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所谓“福利”是指利益在人们身上产生的影响,而不是指利益本身。比如说,同样一斤大米用来满足一天的主食需要,有的人足够了,有的人则不够。就此而言,福利平等意味着所有相关的人们都吃饱,而不是所有人都分到同样数量的大米。因此,福利平等的基本主张是,平等主义者最关心的事情是一种利益分配所产生的福利,而不是利益分配本身。福利平等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首先,福利平等关心的东西是人们生活得如何,生活得是否幸福,这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其次,福利平等是后果主义的,它按照事情对人们产生的影响来评价其价值。最后,福利平等是平等主义的,尽管它并不主张利益的平等分配。

B.基本善的平等。在当代社会中,很长时期以来最流行的平等观念是福利平等。但是,福利平等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它把福利视为评价平等的唯一因素,而根本不考虑其他的东西(如自由和权利等);其次,福利一般被视为偏好的满足,而偏好的满足则取决于人们偏好的性质和强度,从而福利平等的观念是主观的;最后,福利平等观念本质上是功利主义的,它追求的东西归根结底是功利的最大化而非平等,因此对它而言,平等不具有内在的价值,而只有工具的价值。一种合理的平等观念应该克服上述缺点,也就是说,它应该是客观的,而不应是主观的;它应该关注各种重要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人的福利;它的平等应该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应仅仅具有工具的价值。这种客观的平等观念把我们引向广义的“利益平等”(equality of interests),而在这里,所谓“利益”不仅指收入、财富和资源等物质利益,而且也指自由、平等和权利等高阶利益。这种平等观念的主要代表是罗尔斯(John Rawls),而他把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s)。基本善的平等涉及两种理论,一种是关于善的理论,另一种是关于平等的理论。前者属于价值论,后者属于正义论。

C.资源平等。“什么的平等”中的“什么”可以有两种所指,一是指平等物,如“福利”或“资源”等;二是指平等的性质,如“结果平等”或“机会平等”。因此,要回答“什么的平等”问题,平等主义者需要在三个层面上确定自己的立场。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支持福利主义还是资源主义,前者以广为流行的福利平等为代表,后者则以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为代表。第二个层面是在福利主义或资源主义内部分歧的问题上确定立场。如果一个平等主义者支持福利主义,那么他所说的福利是指幸福或快乐,还是指偏好的满足?如果一个平等主义者赞同资源主义,那么他所说的资源是指外在的资源,还是指内在的资源?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是主张什么性质的平等。无论是作为福利主义者还是资源主义者,一个平等主义者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赞同结果平等还是机会平等。在当代的政治哲学家中,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以激进的平等主义著称于世。在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他支持罗尔斯的资源主义,反对福利主义。在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上,他反对罗尔斯的“基本善的平等”,而主张“资源平等”(equali ty of resources)。在第三个层面的问题上,他主张机会平等,反对结果平等。

D.福利机会的平等。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是对立的,前者试图加以平等化的东西是福利,后者加以平等化的东西则是资源。从直觉来看,福利主义的优点在于它关心的东西是人们生活得怎样,而不是得到了什么;是人们生活得是否幸福,而不是拥有多少资源。与此不同,资源主义的优点在于,虽然它是一种平等主义,但是可以容许分配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它主张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从某些福利主义者的观点看,福利平等理论把福利当作平等物,这是正确的,但是它追求结果平等而非机会平等,这是错误的。一种正确的平等理论似乎应该把福利平等与机会平等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福利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福利机会的平等是一种新版的福利主义,一方面,它坚持福利主义的主观主义路线;另一方面,它针对福利平等观念所受到的批评而进行了一些修正。这样,这种新版福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在福利主义还是资源主义的问题上,它反对资源主义,而主张福利主义;在结果平等还是机会平等的问题上,它反对结果平等,而主张机会平等。

E.能力平等。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上,有两条基本的对立路线,即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福利主义关心的东西是人们实际上过得如何,生活得是否幸福,这在直觉上似乎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所谓福利一般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偏好的满足则取决于人们偏好的性质和强度,这样,以福利为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这过于主观了。与其相反,资源主义关心的东西是资源,是一些人们无论拥有什么生活计划都需要的东西。但是,由于人们的天赋是不同的,他们利用资源的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平等的资源并不意味着人们具有平等的生活水平,这样,按照人们所拥有的资源来评价平等,这似乎过于客观了。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一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 (Amartya Sen) 的能力平等理论。

2.平等的规范性

平等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它表达了一种道德要求。如果平等是一种道德要求,那么它就具有要求人们服从的力量。对此,一些人会产生疑问,会追问平等之规范性的根据。因此,在平等的规范性问题上,无论是平等主义者内部,还是平等主义者与反平等主义者之间,都充满了争论。双方在争论中出示支持平等或反对平等的理由,以反驳对方的观点并且证明自己的主张。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平等主义,就政治哲学而言,它关心的东西是论证。所谓论证,就是给出理由。支持平等,就要给出支持的理由。反对平等,也要给出反对的理由。如果既不赞成平等主义,也不赞同反平等主义,那么就要给出其他的理由。对关于平等观念的各种讨论和争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基本的观点,即平等主义、反平等主义和消极平等主义。

A.平等主义。平等主义不是一种新东西,它的出现已经有几个世纪了,起码自启蒙以来,平等的观念就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从直觉上信奉平等主义,这很容易。在理论上证明平等主义,这很困难。传统的平等主义建立在“自然权利”概念上面: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拥有自然权利,如自由和平等;基于平等的自然权利,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从作为自然权利的平等来证明平等,一方面,这是一种循环论证,难以使人信服;另一方面,自然权利是具有形而上学性质的观念,而当代的政治哲学家已经很少有人相信它们了。在这种意义上,传统的平等主义是一种没有基础的平等主义,它没有为平等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要为平等提供有力的证明,平等主义者必须把平等建立在其他的基础之上。当代的平等主义者为平等提供了四种主要的论证,即基于尊严的论证、程序的论证、公平的论证和契约主义的论证。这些论证各有自己的优势,也有各自的缺陷,目前最为流行的是契约主义论证。

B.反平等主义。抽象地说,当代社会中真正反对平等的人很少。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当代政治哲学家都是平等主义者。但是,平等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它包括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等。我们说反对平等的人很少,这只是说反对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的人很少。至于经济平等,就不能这样说了。实际上有很多人反对经济平等和再分配,而且当代政治哲学和正义理论中关于平等的争论也主要集中于经济平等的问题上。虽然反对平等的论证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平等,但是其主张通常也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在反对平等主义的论证中,我们可以区分开两种主张,一种是“反平等主义”(anti-egalitarianism),另外一种是“不平等主义”(inegalitarianism)。对于反平等主义者,平等既是不可欲的也是不可行的,但是他们并不一定赞同不平等。对于不平等主义者,他们不仅要提出反对平等的论证,而且也要提出支持不平等的论证。在这种意义上,不平等主义者是立场更强的反平等主义者。

C.消极平等主义。无论是赞同平等主义还是不平等主义,逻辑上都存在两种可能性,即积极的和消极的。所谓积极的,是指平等或不平等本身就是重要的甚至唯一重要的事情,它们具有内在的价值,从而应该当作目标加以追求。所谓消极的,则是指平等或不平等本身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事情值得我们去追求,但是在追求这些重要的事情时会产生出平等或不平等的后果。虽然逻辑上平等主义与不平等主义都有这两种可能性,但是对于不平等主义,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消极的不平等主义。因为当代的不平等主义者之中,他们都反对平等,赞同不平等主义,但是几乎没有人真正把不平等本身当作价值目标加以追求。没有人认为不平等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他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可能是资格、应得或者功利,而不平等不过是在实现这些价值目标时所产生的结果。然而对于平等主义,则存在积极的与消极的之分。积极的平等主义认为平等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最重要目标。而消极的平等主义者则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是帮助社会上处境最差的人们,是改善他们的处境,提高他们的福利,而平等是改善他们处境所导致的一种后果。这种理论被称为“优先论”。从理论本身来说,积极的平等主义是一种更传统的平等主义,而自启蒙时代以来,人们通常信奉的就是这种平等主义。但是这种平等主义遇到了很多理论上的困难,特别是很多政治哲学家都认为,它无法克服“拉平反驳”的难题。在某种意义上说,“拉平反驳”使很多人从积极的平等主义转向了消极的平等主义。

三 应得与资格

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当代政治哲学中最流行的主张是平等主义。在当代平等主义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流派,如福利平等主义、资源平等主义和能力平等主义等。虽然这些派别在“分配什么”和“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相互争论,但是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主张平等是分配正义的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政治哲学反对平等主义,反对以平等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在这些反对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有两种,一种是应得理论,另外一种是资格理论。

平等主义、应得理论和资格理论都主张分配应该按照某种原则来进行,但是它们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所赞同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不同的,即它们分别坚持平等原则、应得原则或资格原则。但是在某些问题上,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两种理论的某种观点是相同的,从而反对与之相对立的另外一种理论。比如说,在对待平等主义的问题上,应得理论和资格理论都反对平等理论,都反对以平等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在对待应得的问题上,平等理论和资格理论都反对应得原则,都反对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考虑道德价值。在私人财产权的问题上,平等理论和应得理论都反对资格理论,都不接受对自然资源的排他性私人所有权。

1.应得

虽然平等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处于支配地位,但是它也面临对手的挑战。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对手就是应得。一方面,一些政治哲学家基于应得的观念来批评平等主义,在这种意义上它成为反平等主义的基石;另一方面,一些政治哲学家提出了应得理论,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与平等主义相竞争的分配正义观。关于应得,我们需要讨论三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应得,其次是应得的基础问题,最后我们将论证为什么应得不能成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

A.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应得。应得 (desert) 是一个古老的观念,起码自古希腊以来,它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应得作为一种正义原则的关键在于它与制度的关系:应得到底是前制度的,还是制度的?在这个问题上,应得理论家面临一个两难的处境。从理论的观点看,或者他们主张应得是前制度的,或者他们主张应得是制度的。但是,无论他们主张应得是前制度的,还是制度的,都会遇到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而这些困难则会反过来颠覆他们所倡导的应得理论本身。大多数应得理论家都主张,应得是前制度的。但是,如果应得理论家认为应得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评价,还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那么应得就不得不是制度的。应得只有是制度的,它才能够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作用。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制度的应得与资格在实际的应用中很难分清;另一方面,应得的功能似乎也都能够被资格所取代。

B.应得的基础。关于应得理论的讨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应得的基础。无论是在应得理论家们之间,还是在应得理论家与反应得理论家之间,关于应得的基础都有大量的分歧和争论。令人惊异的是,无论是对于应得理论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都主张应得需要基础。因此,应得需要基础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应得的基础是什么,在于应得的基础是否能够得到其支持者的证明。在反应得理论家看来,应得根本就没有基础;因为应得需要基础但根本就没有基础,所以应得理论是错误的。虽然应得理论家都主张应得是有基础的,但是对于应得的基础是什么,他们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有人主张应得的基础是贡献,有人主张是表现,有人主张是努力。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主张,它们自身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

C.谁应得什么。“应得”这个词有各种各样的含义,其中之一被用于分配正义。当应得被用于分配正义的时候,它被看作是一种正义原则,并与其他的正义原则相对立,如平等和资格等。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或者只有应得的正义原则是正确的,其他都是不正确的,或者应得作为一种正义原则与其他原则(如平等)是相容的,从而产生一种平等主义的应得。从反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应得只能用于道德评价,不能用于分配正义,并且为其反应得提供了论证。所有这样的论证本质上都源于罗尔斯对应得观念的批判: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产生于天赋运气或环境运气,而人们对于自己的运气不是应得的。但是,罗尔斯以及其他的反应得理论家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为什么应得只能用于道德评价而不能用于分配正义。我们将提出一种论证,而这种论证一方面证明,应得理论家们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应得不能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表明,迄今为止的反应得理论也存在这样一个缺点,即它们没有从根本上反驳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的应得。

2.资格

如果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那么平等主义实际上只剩下了一个对手——资格理论。资格理论 (entitlement theory)也被称为“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极端自由主义”或者“资格理论”之最著名、最有影响的代表是诺奇克 (Robert Nozick)。资格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理论。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有两种权利非常重要,一种是自我所有权,另一种是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如果一种资格理论对这两种权利都持肯定的观点,那么它通常被称为“右翼极端自由主义”。如果一种资格理论只承认自我所有权,但反对关于自然资源的财产权,那么它则被称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

“左翼”与“右翼”区分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平等。对于“右翼”,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如果平等与其发生冲突,那么它必须给自由让路。对于“左翼”,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价值,分配正义必须体现出两者。在这种意义上,右翼极端自由主义是反平等主义的,而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是平等主义的。从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一种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必须体现出资格理论与平等主义的和解。也就是说,他们试图用平等主义来矫正诺奇克的极端自由主义。

A.右翼极端自由主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朝福利国家的目标前进。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各国经历了一段辉煌的社会发展时期。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可以说是这一历史时代的哲学表达。诺奇克于1974年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这本著作不仅在理论上是一部政治哲学的经典,而且它也预示了西方政治思想潮流行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在政治上,随着美国里根总统和英国撒切尔首相的上台,保守主义在西方各国登堂入室;在思想上,随着诺奇克发表他的政治哲学著作,右翼极端自由主义开始在西方社会流行并取得支配地位。这种右翼极端自由主义表现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就是所谓的“资格理论”。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的批评,另一方面是阐述他自己的分配正义观。诺奇克的分配正义观作为资格理论由三个基本观念组成,即持有正义的原则、自我所有权观念以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观念。

B.左翼极端自由主义。左翼极端自由主义与右翼极端自由主义的分歧具体地表现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占有问题上。右翼极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的合法性,只要这种私人占有符合所提出的限制条款。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诺奇克式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剥夺了其他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他们内部存在很大争议。大体上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有三种主要观点:(1) 起点平等的资格理论,它主张,我们应该平等地分配自然资源;(2) 平等主义的资格理论,它主张,我们应该按照正义原则来分配自然资源;(3) 马克思主义的资格理论,它主张,我们应该对自然资源实行共同所有。

下面我们将分三个部分深入和细致地讨论上述问题。第一部分是“什么的平等”,它包括6章,分别讨论5种当代平等主义理论(福利平等、基本善的平等、资源平等、福利机会的平等和能力平等),最后一章(即平等主义的谱系)对这些讨论加以总结。第二部分是“平等与正义”,它包括4章,分别讨论平等主义的新近潮流(运气平等主义)以及两种与平等主义相竞争的分配正义理论(应得理论和资格理论),并在最后一章探讨一个深层的问题——道德责任(责任与运气)。第三部分是“平等的规范性”,它包括3章,分别探讨平等主义、反对平等主义和消极平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