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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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于人权的概念

一 综论篇

关于人权的概念,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人权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种观点不够确切,绝大多数同志不同意这种意见。首先,将人权概念的主体限于“人民”,面太窄。人民一词可以理解为一个民族、一个种族的群体概念;也可以理解为相对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作为群体概念,尚可理解,不过实践中容易忽略个人;作为政治概念,它不包括敌人。而且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在我国曾随各时期的革命性质、对象不同而发生变化。即使在现阶段,阶级消灭了,人民的范围扩大了,仅将人权概念的主体限于人民,不包括属于敌我矛盾的人或依法治罪的敌对分子,也是不妥当的。其次,将人权的客体限于“基本权利”,是不够的。所谓基本权利,人们通常理解为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它不是法定权利的全部,更未包括人们依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应当享有的权利。按照“人权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认识来研究和制定政策,就会忽视一些不应忽视的人,忽视一些不应忽视的权利,不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制度,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开展,容易授人以柄,将我们引向错误的地步。

二,“人权就是公民权”。这种观点将人权与公民权等同起来。其理由是,人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任何权利的实现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离开公民权谈人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多数同志认为,尽管这一概念中的“公民”比前一种概念中的“人民”范围广,但仍然不确切。从主体说,如果只限于公民,无国籍的人、难民和其他外国人就无法包括在内;从客体上说,公民权只是人权概念在国内法上的表述,它仍然不包括人们应享有的某些权利;此外,如上所述,公民概念是国内法概念,而人权既与国内法有关,同时也与国际法有关,如将人权与公民权等同,就难以解释人权的普遍性,我有关机构的代表就很难顺理成章地参与国际人权保护。

三,“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比较科学。这一概念包括三层意思:

其一,这一概念的主体是人。它既包括本国的人民和公民,也包括无国籍的人、难民和其他外国人,即所有人。这里所说的人是以个人为主,与集体不悖。集体人权的主体在一个国家之内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者和宗教群体等,在国际上主要是指特定的民族、种族。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延伸。

其二,这一概念的客体是依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人们现在实际享有的权利,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依道德应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体现了人类的共同愿望和追求,也是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不断完善的动力和先导。

其三,这一概念比较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本原。它说明,人权来自人的自然属性(如生命权),也是社会关系总和发展的产物(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二者是统一的。

这一概念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天赋人权”说划清了界限(天赋人权只强调人的自然属性,不讲人的社会本质),同时也避免了社会上流行的“商赋人权”说(认为人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和“法定人权”说(认为人权是由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的片面性。这一概念肯定了人的社会属性,也就肯定了人权的阶级性。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现了少数富人的特权。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才扩大至全体人。这一概念还揭示了人权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关系,离开这样的条件谈人权就是空话。这一概念符合马克思主义,符合历史发展,符合社会实际。

这种观点还认为,人权有个性也有共性。它的个性是由各个国家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决定的。在国与国之间表现为不同质的人权制度或民族特性。在一国之内,在阶级与阶级对抗的条件下,人权有明显的阶级性。这是由于在政治、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它的共性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产生的理想和需要,要求人权为全人类共同享有。具体表现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各项权利;国际社会某些合作领域共同签署的国际条约;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共同谴责或制裁的殖民奴役、种族歧视、侵略战争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个性与共性是互相影响与渗透的。我们在制定有关人权政策时,既应注意个性,也应注意共性,过分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可能造成失误,在实践中招致不良后果。

当然,承认人权的共性,并不是在国际交往中不注意各个国家基于国家利益对同一国际人权公约、甚至同一公约的同一条款所作的不同解释。我们更应警惕西方国家借机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企图改变其他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199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