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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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研究人权要有正确的观念

人权是重要的、崇高的,实现享有充分人权却是艰巨和复杂的。正因如此,搞好人权研究要有正确的观念。

之所以说人权重要,是由于人权关乎人世间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基本权利的享有。实现人权保障之所以说艰巨和复杂,是由于现实世界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所处的历史背景、社会地位不同,因而对权利的诉求呈千差万别之势。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的社会,如何协调人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满足、平衡不同人群的权益需求,正确处理与化解由此产生的种种矛盾,不使之发展成为激烈的斗争,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伤及社会元气,则十分困难。

人权研究的复杂性还在于,它是在国家问题之后被资产阶级政客及其御用文人搞得混乱不堪的又一个问题。本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是为了反对封建阶级宣扬和奉行的神权及王权,是历史的巨大进步。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也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不过,一俟夺得政权,建立起自己的统治,就通过法律限制和剥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权利,残酷压榨、奴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甚至干起中世纪那种贩卖奴隶的勾当。不仅如此,很长时期连本阶级妇女的权利也被“依法”剥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等诸多人权公约。但在国际人权公约实施过程中,一些西方国家无视本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和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不反思对亚洲、非洲、拉丁美洲长期奉行的殖民主义侵略行径造成的恶果,以其国家利益为基点,以本国的发展水平总和价值观为标准,以维护人权为幌子,奉行双重标准,极力丑化、挤兑、遏制与之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甚至借助其从祖上传承的经济、军事实力,对一些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发动战争。在此过程中,他们操纵本国和国际舆论,将自己打扮成人权卫士,向世人强行灌输、推行其价值观,将国际人权机构变成打压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角斗场。由于我们相当长时期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疏于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权问题的认识曾出现巨大反复,又由于受“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50年代后期开始,人权成了国内学界不敢涉猎的禁区。即使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之后,一段时间人权理论研究仍处在犹疑徘徊之中。一些主流媒体甚至断言:“人权就是资产阶级口号”。人权好像成了资产阶级特有的专利。其结果是,在资产阶级舆论面前,我们采取了回避态度,放弃了应有的进取意识。经过努力,现在党和国家虽然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章程,确立为宪法原则,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层面,在人权问题上,仍然需要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坚忍不拔的顽强意志排除观念上和体制上存在的阻力。

实现人权的复杂性,克服前进道路上存在的种种阻力,要求人权研究者应具有正确的观念和目的。从事人权研究,不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项目,写几篇研究报告或文章,也不是为出版一部书或开设一门课程。当然,作为研究和教学人员的阶段性成果,形式上可能表现在这些方面。但如将其作为目的,就难以不受这样那样的局限,对事物的评价失去客观性。人权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所有人都享有人权。具体到我们国家,就是为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服务,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为推动建立和谐世界服务,从而使我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充分享有人权。

基于这一目的,研究人权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人权进行了深刻批判,但马克思主义从来不一般否定人权。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全部著作中,对原始社会之后一种社会形态替代另一种社会形态对人的自由解放给予了充分肯定。由此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他们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肯定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对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马克思曾说:“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马克思称美国《独立宣言》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恩格斯说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他们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真正代表是资产阶级。于是资产阶级开始了自己的统治。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2]与此同时,他们也指明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局限性,批判了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虚伪性,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3]。在这种制度下,“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4]。正是如此,列宁尖锐地指出,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和民主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以深刻揭示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的本质,是要证明,人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它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密切相联系。要使其成为人人享有的真实权利,必须变革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就这样,他们将争取人权的斗争同无产阶级革命紧密地联系起来。他们指出:“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后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那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论述虽然已经一百多年或近百年,其间资产阶级已对其制度作了种种修补,但马克思的基本原则仍具强大的生命力。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经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长期的民主革命斗争中将争取民族独立、自由、人民幸福,即人权,作为旗帜。现在,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并依据人民对权利的需求和人权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中国人权建设取得的新成绩,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正确性。

历史经验说明,面对新的形势,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察和研究人权,要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基础上,直面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30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成就巨大。人民革命胜利实现了真正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之后,由于为对抗和打破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锁,在建设上急于求成,发动“大跃进”,以及过分强调阶级斗争,造成了对广大群众和干部的伤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采取果断措施,拨乱反正,确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方针,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并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全面小康社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30年来,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肯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能在纷繁复杂的问题面前牢牢把握正确方向,更准确地找出人权领域尚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发展,但地区、城乡却发展不平衡;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在逐步完善,但短时期仍不能覆盖至城乡所有居民;我国的公私企业发展充满活力,但相关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尚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需进一步完善:还应看到,由于官本位的影响,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潜规则使法律贯彻往往大打折扣;经努力,我国司法机构和司法队伍不断加强,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却不时受权势和金钱干扰;党和国家多年来一直加大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的整治,但至今未能达到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水平,由此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此外,还有加强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凡此种种,我们人权研究者都应予以关注,并以不同方式为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

研究人权的另一重要目的是为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服务。过去在国际人权领域多提斗争,后来加上交流,胡锦涛同志在致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提交流与合作。提法的变化本身就说明对人权认识的深化与发展。不过,不提斗争并非在国际人权领域斗争不存在。斗争存在是客观事实,交流本身就包含斗争。当今世界,随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后发展速度会更快),人与人、国家与国家距离大大拉近。人权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性,在国际人权保障中已更加显现。诸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自然灾害、国际反恐、海盗防治、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和战争引发的种种问题,以及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等,都危及不同国家的人权,都不是一个、甚至几个国家所能解决的。我国是世界大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随经济发展,实力增强,西方大国要求我们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发展中国家希望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提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是国际关系和人权保障的新思路。为进行人权交流与合作服务,同时也是为推进建设和谐世界服务,我们要认真研究国际人权方面的行为规则,尤其是作为国际人权法重要内容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并准备为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些公约而努力。与之相联系,我们还要研究联合国相关人权机构及其运行规制,并与之建立密切联系。在与联合国人权组织和其他国际人权组织以及相关国家人权组织交往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态度,在维护国家尊严的同时,展示社会主义文明大国的风范。做好国际交流和合作,基点同样是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有正确认识和科学态度。如前所言,既要肯定成绩,又不回避尚待解决的问题;既要坚持我国的成功经验,又要吸取外国的有益于我们的经验。我们不主张把政治和意识形态引进国际人权交流,但要看到一些国家出于其国家利益和称霸世界的野心,已宣称人权是其外交政策的基石,一些人也很难改变其多年形成的居高临下不平等待人的恶习。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应对准备,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经验证明,做好这方面的应对,不仅能维护国家尊严,甚至能赢得对方的尊重。

搞好以上两个服务,要吸纳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优秀成果。人类文明成果分国内的和国外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中华民族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在演进过程中,曾创造了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无论在思想和制度方面都具有强大凝聚力。有关人权保护方面,诸如关于“人”的思想:人本、人情、人道、人伦、天地间人为贵;又如关于“和”的思想:和睦、和平、和为贵、和无寡、和则安、和而不同等;再如关于“安”的思想:安定、安宁、安居、安民、安贞、安无倾、平安是福等。此外,关于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宽以待人,严于律己,不同民族、宗教和睦共处,等等。人性是相通的,好美、恶臭,追求人格尊严和幸福生活是人类的共同愿望。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在实现其理想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西方国家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民主、人权,都是历史经验的发展。在近代历史上,西方国家发展迅速,对于其有益经验我们应注意吸纳。不过,实践证明,吸纳人类文明成果,尤其是在人权保障领域,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对传统文化,既不可囿于旧观念顶礼膜拜,又不可抱虚无主义态度,而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于西方文化,既不可崇洋迷信,又不可一概否定,而要择其有益经验为我所用。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少有民主法治传统。封建法律对人民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解放后又未进行系统维护权利方面的宣传教育,干部和群众维权意识薄弱。在现实生活中研究人权,传播人权知识,尤其是提出被一些人认为的新观念,往往会遇到阻力,甚至遭到误解。即使如此,也不要灰心。应当相信,只要立足点正确,有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支持,我们的研究工作就能为人权保障事业作更大贡献。

(本文是2010年4月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南开大学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人权研究机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