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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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合适成年人在场研究

宋英辉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二、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为了保证合适成年人到场,一些地区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合适成年人名册。二是在办案机关内设置社工工作站。三是将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区域特定化。

三、合适成年人在场适用中有待研究的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适用中有些问题存有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法定代理人不到场时“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属于法定代理人还是合适成年人。

(三)合适成年人可否由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担任。

(四)共同犯罪同案多名未成年人可否均由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

(五)同一未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合适成年人是否保持同一。

(六)是否要求由女性合适成年人担任女性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

(七)未成年当事人拒绝法定代理人在场,可否由其他合适成年人替代。

(八)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当事人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如何处理。

(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其他合适成年人能否到场。

(十)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既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没有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侦查程序是否违法,获得的供述或陈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