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
一、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有关规定不完善。
二、公诉变更制度运行出现的弊端
(一)撤回起诉与公诉的变更、追加和补充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
(二)撤回起诉决定的应用对被告人权益兼顾不够。
(三)对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认识不足,撤回起诉后对被告人权益保护不够。
三、公诉变更的法律完善
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应当完善立法。
(一)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形式。
(二)应当明确变更权行使的时间。
(三)立法还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效力。
(四)考虑权利平衡。
四、公诉变更的制度微调与实践改善
检察机关在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方面,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立法完善前,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应当确认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
(二)禁止以撤回起诉变相延长诉讼时间,配合变更起诉。
(三)在立法完善前,建议最高检修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更正与追加应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