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第七届、第八届中韩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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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公诉变更问题

龙宗智

一、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有关规定不完善。

二、公诉变更制度运行出现的弊端

(一)撤回起诉与公诉的变更、追加和补充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

(二)撤回起诉决定的应用对被告人权益兼顾不够。

(三)对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认识不足,撤回起诉后对被告人权益保护不够。

三、公诉变更的法律完善

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应当完善立法。

(一)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形式。

(二)应当明确变更权行使的时间。

(三)立法还应当明确公诉变更的效力。

(四)考虑权利平衡。

四、公诉变更的制度微调与实践改善

检察机关在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方面,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立法完善前,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应当确认2007年发布的《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

(二)禁止以撤回起诉变相延长诉讼时间,配合变更起诉。

(三)在立法完善前,建议最高检修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更正与追加应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