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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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