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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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劳动保护

一、职业病防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生育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女职工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