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主张“非攻”,并不是反对一切战争,而是特指反对当时那种掠夺性非正义战争。《墨子》把战争区分为“诛”与“攻”两大类。“攻”是非正义的,而历史上的“诛”则是正义战争、如大禹征讨有苗,武王翦伐商纣这些为民除残去暴的战争,就属于“诛”而非“攻”,是正义之举,值得肯定和支持。由此可见,墨家赞成拥护以吊民代罪为宗旨的正义战争,并把它视为理应追求的用兵理想境界,这一点与儒家的“义战”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
儒、墨诸家提倡“义战”的思想,反映了其重视对战争性质进行区分,在客观上多少起到了抑制统治者战争野心的作用,这也是其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中国军事文化慎战、和平传统的形成,不无深远的影响。然而也应看到,儒家的“义战”观存在着严重的“迂远而阔于事情”的倾向,往往是其抽象理念中的虚构假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其发展到极端,则造成中国军事传统文化中重义轻利、重道轻器弊病的滋生。
3.民心向背与战争胜负的理性认识。儒、道、墨三家均高度重视军事与政治的关系。深刻认识到民心所向与战争胜负的关系。儒家在这方面尤为突出。它始终把政治清明、民心所向视为决定战争取胜的首要条件。强调只要赢得民心,便可以无敌于天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孟子·公孙丑》)。而争取民心的关键,在于修明政治,推行“仁政”与“礼乐”,“取信于民”。用苟子的话说,就是“仁义者,所以修政者也。政修则民亲其上,乐其君,而轻为之死”(《荀子·议兵》);“凡用兵攻战之本,在乎壹民……士民不亲附,则汤武不能以必胜也。故善附民者,是乃善用兵者也。故兵要在于善附民而已”(同上)。
道家也重视政治条件对夺取战争胜利的意义。如《老子》指以:“夫慈,以战则胜,以守则固”(《老子·六十七章》)。认为统治者如能做到谦恭自律,以宽容、慈爱的态度对待民众,就会赢得他们的信任。获得他们的支持,这就叫做善“用人之力”、无论攻守,都将无往而不胜。
墨家讲“救守”,认为要使“救守”达到目的。其前提条件是修明政流民心,只有做到“上下相亲”,方能“死而守”。至于修明政治的内容,墨家认为首先是要尊天、事鬼、爱民,以取得上天保佑,民众拥护,“主君之上者等天事鬼,下者爱利百姓”以墨子·鲁问”;其次是选拔人才,量才录用,使之各得其所,效命国家:“守者必善而君尊用之,然后可以守也”以墨子,备城门》)。
儒、墨、道三家重视政治对军事的决定性作用,强调民心向背对于赢得战争的关键意义,这无疑是正确的见解,它揭示了战争活动的本质属性,对兵家战争观的构筑产生过重大的影响。然而,他们中间的个别人(如孟子)一味强调这一点而忽略其余(实力建设等),认为只要做到“孝悌忠信”,便“可以制挺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天真地宣扬“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豁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孟子·公孙丑》),则陷入了思想的误区,不能不说是偏颇的观点。
(三)“厉行耕战”——法家的主张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在当时法家是新兴地,阶级的思想家和谋士,其变奴隶制为封建制的理论,为建立与加强统一的封建国家提供了思想武器。法家的主要著作有《商君书》、《管子》、《慎子》、《申子》、《韩非子》等,在中国哲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家学说的基本特色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汉书·艺文志》)。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主张强化君主专制,以严刑峻法治民,厉行赏罚,奖励耕战,以农致富,以战求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等等。法家内部的不同派别,由于师承关系的不同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还具有各自的个性。按地域考察,法家可以分为三晋法家和齐地法家,商鞅、韩非是前者的代表,他们是法家的主流成管子》则是后者的代表,在主张推行法治的同时,也主张容纳礼义教化,强调礼法并用,相辅相成,注重耕战同时不废工商,驱使民众同时注意争取民心。这些都是与三晋法家有所区别的。按时间及学派考察,法家可区分为前期法家与后期法家;在前期法家中又可区分为“法”、“术”、“势”三大流派。
法家军事思想是法家哲学、政治思想在军事领域内的反映,是法家为实现自己政治理想而提出的系统军事理性认识,而战争观则是其军事学说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与懦、墨、道诸家截然不同的是,法家的战争观是以执著功利,讲究实用为基本特征的。他们以纯功利的眼光,看待战争的作用和地位。所谓功利原则,即在对待战争问题上,以贯彻高度集权的国家意志,尤其是封建君主的意志为根本宗旨,以是否有助于国家或集团利益的满足为评价的标准。在其看来,当时的战争既然是实现统一,巩固集权的基本途径,那么肯定战争,拥护兼并、积极“主战”也就成了法家战争观的必有之义和主导特征。
法家的“主战”立场,是鲜明而坚定的。他们都肯定战争是社会生活中的必然现象,积极拥护和支持当时的兼并战争。对此,他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从社会发展的规律考察,战争发生有其必然性,所谓“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第二,从人性本恶,趋利避害角度考察,指出争、乱事出有因,其结果必然导致战争。法家进而指出,在当时“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的背景之下,战争乃是消除割据、进行兼并的有效途径,“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画策》)。具有历史合理性。同时也是振奋民心、净化社会空气的有效措施,“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商君书·靳令》)。于是,从功利的立场出发,法家逻辑地推导出“主战”观念,积极提倡“积务于兵”、“战胜强立”,并坚决反对儒、墨、道诸家的“非战”、“羞兵”主张,认为“寝兵之说胜,则险阻不守。兼爱之说胜,则士卒不战”(《管子·立政》)。
法家战争观的又一个重要内涵,是主张耕战,追求富国强兵。在战国激烈的兼并战争环境中,哪个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军事力量强大,哪个国家就能够在兼并战争中占有主动地位,不断壮大发展,换言之,只有具备强大的实力,方能统一天下,这叫做“多力者王”。所以,无论是《商君书》、《韩非子》,还是《管子》,都积极主张发展经济,加强军力,奖励耕战。“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侈靡》);“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管子·治国》),“能越力于地者富,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韩非子·心度》)。于是他们着重阐述了耕战的意义、方法、措施以及目的,强调指出:“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商君书·慎法》)。相反,如果不努力从事耕战,则必危及国家利益,丧失兼并事业的主动权:“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兵弱于外。人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同上)。总之,法家坚定不移地将耕战看作是富国强兵的根本,因此,法家的著作也被称为“耕战书”,而耕战理论,也合符逻辑地成为法家战争观念的重要基石。它在当时曾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对后世也具有广泛深远的影响。
法家也注重揭示战争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政治上的胜利是夺取战争胜利的根本前提:“凡战法必本于政胜”,“政久持胜木者,必强至王”(《商君书·战法》);“不能治其民,而能强其兵者,未之有也”(《管子·七法》)。然而,法家所谓的“政胜”,其实质内容与儒、道、墨的“政胜”截然不同,它不是指“仁义”“兼爱”,争取民心之类,而主要是指厉行农战,是统一民众意志,以确保统治者能任意驱使民众为自己效力。
法家在战争观念上执著功利原则,充分反映了新兴势力的思想代表在军事领域中的积极进取风貌。但是,法家学说先天性的不足,如否定教化,独任刑法,刻薄寡恩,血腥残暴等等,也必然导致其战争观存在很大的局限,即过于热衷战争,将战争抬高到不适宜的地位,以为战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完全否定仁义道德的价值,这显然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
三、令文齐武的治军理论
先秦是国家和军队产生、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是战争频繁、社会变革巨大的关键时期,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当时治军理论的丰富多彩,推动着治军理论不断发展和深化,并为后世治军观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一)治军的原则:文武并用,以治为胜
先秦军事思想家把治军的优劣与战争的胜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治军是制胜的前提,而制胜则是治军的结果。早在孔子那里。治军就被看成是成就“武功”的基本环节:“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礼记·仲尼燕居》)。而在《孙子》那里,“将”和“法”也被列入制胜五因素之中,指出“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将就有能”。“士卒孰练”,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条件。
孔子、孙子以降,先秦兵家关于治军重要性的阐述更是不胜枚举。《司马法》认为“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天子之义》)。《尉缭子》主张严格治军,“制必先定”。《孙膑兵法》提出“治兵延气”的观点,强调制胜取决于治军。《管子》指出“战而必胜者,法度审也”(《兵法》)。等等,均是这方面典型的反映。
当然,就治军与战争胜利关系的阐述之全面深刻而言,在先秦兵家中首推吴起。《吴子》一书最早使用了“治军”这一名词,并明确提出了“以治为胜”的治军原则。《吴子》认为军队能否在战场上英勇杀敌。夺取胜利,关键不在于其人数的众寡,而在于是否做到治理严格,“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何益于用”(《治兵》)。而严格治理的具体标准,反映为军队在驻扎时有严格的纪律,展开行动时威武雄壮,震慑敌胆,投入进攻时敌人无法抵挡,实施退却时敌人无法追赶,前进和后撤时秩序井然,向左向右运动时听从命令,即使被敌人分割阵势也不混乱,即使被敌军冲散战斗行列也能迅速恢复。其将领能与士卒同安乐,共危难,做到上下一心,团结一致而不可分离,连续作战而不会疲沓。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军队就能称为“父子之兵”,就可以“投之所往,天下莫当”(《治兵》)。
先秦兵家关于治军的又一个基本原则,是主张文武并用,恩威兼施。这在《左传》那里,是提倡德、刑并重,即把礼作为道德手段,法作为强制手段,用来经武治军。即“礼以行义”,用“礼”的道德原则来规范军队的思想和行动;“刑以正邪”,用“刑”的强制性能确保道德规范的实行。以礼系法,以法明礼。在《孙子》那里,是主张“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行军篇》)。既要做到“视卒如爱子”“视卒如婴儿”;又要避免出现“爱而不能令,厚而不能使,乱而不能治”的现象。由此可见,文武并用,刚柔兼济作为治军的基本原则,是为先秦兵家所一贯坚持的。
(二)治军的中心:教戒为先,严格训练
军队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才会具有战斗力,一旦上阵,就可杀敌致胜。否则,再庞大的军队,也等于是一群乌合之众,毫无战斗力可言,打起仗来就意味着把士兵白白送给敌人,“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论语·子路》)。这乃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因此,自古至今,军事训练作为治军的中心环节,概莫能外,而对军事训练问题的理性探讨,也成为古代兵家关于治军思想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先秦军事思想家有关军事训练的阐说丰富翔实,基本上涉及了军事训练目的、性质、内容、步骤、方法、原则等各个方面,满足了指导军事训练实践的基本要求。
第一,强调军事训练的重要性。孔子认为民众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训练,才能从军作战,保卫社稷,“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论语·子路》)。孙子作为兵家更重视军队的训练问题,他主张严格练兵,提高战斗力,把“士卒孰练”提到战略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在《孙子·地形篇》中,孙子通过对“兵有六败”的严肃批判,从反面进一步论证部队严格军事训练的重要性,指出部队不进行严格训练必然会导致“弛”、“陷”、“乱”诸局面,遭到失败,对此决不可等闲视之,“将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战国兵家对军事训练重要性的认识较之前人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司马法·天子之义》明确指出:“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尉缭子·兵威》阐说:“凡明刑罚,正劝赏,必在乎兵教之法。”《吴子·治兵》更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军事训练在整个军队建设中的地位:“用兵之法,教戒为先”。《管子》也认为,即使武器装备精良,但如果没有训练有素的士卒,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用兵目标:“器盖天下而士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七法》)。
第二,阐述军事训练的目的。先秦兵家指出“教戒为先”的目的在于提高军队战斗力。这表现为一是“齐一心力”,《司马法·严位》所说的“凡胜,三军一人胜”就是这个意思。即只有把军队练成三军如一人,才能保证战无不胜。二是训练胆气,《商君书》提倡造就民众“乐战”的社会风气,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战法》);“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赏刑》)。所反映的正是训练胆气的具体效果。《尉缭子·战威》也指出练胆气的重要性:“民之所以战者汽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三是训练体能,古代作战由于使用冷兵器,需要将士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司马法·严位》说:“凡战,以力久,以气胜。”强化身体素质的训练,为的是使将士能适应残酷战争的需要。四是习阵练武,使将士掌握基本军事技能,适应阵法作战的需要,“圆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前而后之,分而合之,结而解之”(《吴子·治兵》)。
第三,论说军事训练的内容。先秦兵家强调军队的训练,但他们对“训”、“练”的理解是有所区分的。所谓“训”是训其将士谙识礼义,以固其心;所谓“练”是练其将士熟悉战阵,以精武艺。从训礼义来讲,先秦兵家认为军队训练首先应注重“明耻教战”。这就是《吴子·图国》所说的“凡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礼,励之以义,使有耻也。夫人有耻,在大足以战,在小足以守矣。”《管子》强调“夫民必知义,然后中正,中正然后和调,和调乃能处安,处安然后动威,动威乃可战胜而守固”(《五辅》)。《司马法》亟言:“六德(礼、仁、信、义、勇、智)以时合教”(《仁本》)。说的也都是同一层含义。从练战阵来讲,先秦兵家强调练武艺,知战阵,提高实战能力。这包括:辨旗帜,审金鼓,明号令,“夫金鼓族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民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孙子·军争篇》)。习练队列,“立卒伍,定行列,正纵横”(《司马法·严位》)。操练兵器,“饰习十器”(《管子·幼官》)。教练战阵,熟谙离合聚散之法,坐作进退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