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薪酬设计与员工激励全案
2172500000032

第32章 如何实施有效的福利管理(2)

2满足了员工平等和归属的需要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物质需求满足后,人还希望能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将这种理论应用到管理实践方面,可以得知员工在企业中工作的时候并不只有经济方面的需求,他们还会产生心理方面的需求。比如,他们渴望被尊重和公平对待,有较强的归属感的需要。直接薪酬主要满足了员工物质方面的需求,而福利恰好满足了员工在精神方面的一些需求。事实上,福利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了一家企业内部的员工雇佣关系的性质。

3福利可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员工心无旁骛地投身于目前的工作

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项目、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起到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作用。企业通过自主福利为员工建立未来消费基金,保证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保障,也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丰田:通过福利来留住员工

丰田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对福利的描述如下:福利是一种保障员工稳定性的方式,可以进一步丰富员工的生活,提高公司形象。

丰田的目标是让员工懂得自己所处的位置,为此丰田提供了一个“薪酬文件团队信息库”给员工,这个信息库包括了薪酬系统相关问题的内部文件,丰田每两年回顾一次自己的薪酬在汽车行业的排名,并形象地体现在“薪酬文件库”中。

丰田在美国建厂二十多年,目睹美国三大巨头在高工资上的痛苦,于是丰田选择了做员工喜欢的优秀雇主,而不是最高工资雇主。丰田相信,选择高工资长期来说,对员工与对公司都不是最好的。

丰田的基本工资中,工龄工资是重要的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员工长期留下,但这样缓慢的工资过程也会使一部分优秀员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丰田选择了通过福利来留住员工。

丰田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对福利的描述如下:福利是一种保障员工稳定性的方式,可以进一步丰富员工的生活,提高公司形象。

以稳定性和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福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休假、带薪休假、短期与长期病假、退休计划、提供进修学费、提供灵活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购车折扣、提供无息贷款等,丰田每两年调整一次福利计划。

最后,丰田还有一次特殊的福利,比如完美出勤仪式,奖励那些出勤率百分之百的员工。每年丰田都要邀请那些出勤率百分之百的员工,邀请他们到当地体育馆或剧院,为他们举办大型晚会,公司往往会邀请一些明星,在晚会上,包括团队与宾客在内的全部人都会享受豪华的晚餐,并且有随时的抽奖,奖品是12辆车。

企业与员工缔结了合作契约,并不意味着员工会百分之百将自己的创造力投入到工作中,而员工的自发性作为一种内在特质又无法通过外在直接观察,所以员工是否百分之百付出了努力,企业一般是无法确切得知的。但是,员工的自发性并不是不可控的,正像古语所讲“士为知己者死”,如果员工感受到了企业对自己的关爱,便会回报以高效的工作效率。毋庸置疑,福利便是企业关爱员工的最好体现,也是员工回报企业的最大动力。

福利的构成

福利基本上可以划分为法定福利、企业自主福利以及员工服务福利等几种类型。

一、法定福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风险和事故,暂时或永久性地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国家或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规定的集中法定社会保险类型有五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针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凡属法定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都必须参加,没有选择的自由。养老保险费用依法强制征交,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或由企业和个人两方共同负担。

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1)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2)交纳了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累计交费至少应满15年,如15年后还未退休,可以不再交纳,但交的时间越长、交费越多,以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残废和死亡时获得经济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狭义的医疗保险是指只按规定负责补偿医疗费用的开支。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属于狭义的医疗保险概念。

按照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交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须按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交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交纳。个人交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失业者设置的一道安全网。所谓的失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有就业意愿但因非主观原因而暂时丧失有报酬或有收益的工作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国际上看,失业保险通常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我国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交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本人工资的1%交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失业保险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关于失业保险的申请资格,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员工所在单位及个人按规定履行交费义务已满1年。

(2)失业的原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自动辞职或自行脱离工作职位的员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或重新就职的意愿。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如下规定:

(1)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

(2)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交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交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交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交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7)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工,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人员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2)参军。

(3)出国定居。

(4)重新就业。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受的工作。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丧失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和差别费率制。参保单位按规定的本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交费,行业工伤风险越大,对应的费率越高。征交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的交费比例是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收入的05%交纳,个人无需交费。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下:

(1)责任补偿原则。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还是第三者或员工个人,受伤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员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效率,同时使雇主解脱了繁琐的工伤赔偿事务,降低了经营管理工作暂时中断的风险。

(2)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又称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首先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由法律保障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以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方面,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通过基金的分配使用,实现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互动调剂,达到了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

(3)个人无需交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需要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个人无需交费的做法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如果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表现出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享受条件不受年龄和交费合格期的限制;如果疾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表现出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交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员工的肢体或器官,甚至使员工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基于职业伤害的这种特点,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需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不过,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事故中也多多少少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也体现了雇主与员工分担风险的原则。

关于员工是否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收到两方面的认证:

(1)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认定。一般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任务而受伤、残疾、死亡,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相当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通过相关鉴定部门核定员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与承担工作有关。

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职业病的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采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能力坚定是确定员工因公伤残而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水平和对伤残者进行妥善安置的重要依据。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其中,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7~10级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应用于安徽省)见表81。

表81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应用于安徽省)

项目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备注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第29条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第29条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条例》第29条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第30条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条例》第31条住院护理费住院护理费《办法》第38条(续表)

项目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备注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条例》第31条、第32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5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级伤残为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