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7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级伤残为8个月,9级伤残为6个月,10级伤残为4个月。《条例》第34条、第35条《办法》第23条、第24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5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级伤残为30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7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级伤残为15个月,9级伤残为10个月,10级伤残为5个月。
依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条例》第34条、第35条《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伤残津贴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例》第33条、第34条(续表)
项目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备注养老保险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例》第33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条例》第37条《办法》第27条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个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条例》第37条《办法》第27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待遇。《条例》第37条《办法》第27条说明:1根据《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条例》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指《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交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交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生育保险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女职工。在生育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费用,虽然如此,但生育保险金的对象专为女性职员,对她们由于生育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提供的补偿。
(2)只有结婚的女职员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非婚生育的女职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待遇,其生育期间也没有工资。
(3)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女职员在临产分娩前和分娩后,都可以享受休假待遇,而且,不论女职员妊娠期的长短或流产与否,也不论其胎儿是否能存活下来,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员工通过生育保险可享有的待遇如下: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期限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订立的产假时间为准(一般为90天,难产或剖宫产或生育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的产假)。
(2)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涵盖了妊娠、分娩全过程。女职员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二)法定假期
1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指的是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每周实行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后,劳动者的公休假日为2天。按照《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在平常时间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系特殊原因,则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需给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在公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给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
2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休假,在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有权享受休息,工资照发。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
3带薪年休假
所谓的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符合规定的休假条件,每年可以享有带薪休息若干日的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4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1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的天数,根据规定,探亲假天数从20~45天不等: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值得注意的是,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病假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员工交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包括员工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它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与社会保险相比,虽然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小一些,但对于企业仍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义务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计划时,企业要为其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交存和支取手续,为员工建立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承担交纳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每月为员工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费用等责任。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而农村则不建立公积金制度。对于在城镇工作的外地员工,企业可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应用于在职的正式员工。不工作的城镇居民以及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交存。员工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交存部分一并交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需长期交存。住房公积金计划一经实施,员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交存,除员工离退休或发生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5)住房公积金属于专项储金,只可用于住房消费支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方式发放,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性。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具备专用性的属性,因为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分如下六种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企业自主福利
企业自主福利并不是由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它是企业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队伍而自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企业自主福利一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具体经营情况有关。企业经济效益好,自然企业福利高。因此,与民企相比,外企的福利待遇一般高于前者。传统的福利项目与企业自主福利要达到的标准和效果之间是有差距的。通常来说,像社会统筹保障,只是所有福利工作里面最基础的、最低的标准,如果是一个经营效益不错、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它为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远远超出国家要求的社会统筹保障。企业自主福利主要有两种形式:经济性福利和非经济性福利。
(一)经济性福利
经济性福利是指对员工提供基本薪资及奖金以外若干经济安全的福利项目,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或增加额外收入。有如下几种形式。
1住房性福利
企业以成本价向员工出售住房;为员工提供提供房租补贴、免费单身宿舍、夜班宿舍、民工夫妻房等。
2交通性福利
企业为员工提供电、汽车或地铁票卡;为员工提供班车待遇,员工可免费乘坐班车上下班;为员工个人购买交通工具提供低息贷款;以优惠价位向员工提供车票、船票、机票等。
3饮食性福利
企业为员工提供低价午餐或者是免费的午餐;工作期间,提供免费的饮料,如茶水、咖啡、冷饮等;免费向员工发放食品。
4教育培训性福利
员工可享受脱产培训、短期培训等教育项目;员工可以以公费的形式进行进修,包括业余、部分脱产或全脱产等形式。
5医疗保健性福利
员工患病时,可享受全部免费治疗;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定期体检、防疫注射以及职业病免费防护等。
6有薪假日
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还可享受其他有薪假日。
7文化旅游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