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你们这次的反驳看来雄辩而有力。我能想象得到那位不相识的演讲者,他或者是哪位贵客的助理,或者是位年轻讲师,或者是一个前途远大的年轻人。我要问他,自己内心好像不那么尊敬他的领导,就定会有一场争吵发生,他会不耐烦,会怒气冲冲对我说:“你也问得够多了吧,你要再说,莫要怪我不客气。你这样说将毁了我一生的事业。我只不过说了两次‘auf’,才把‘anstossen’说成了‘aufstossen’的。这只是‘留置’的口误,梅林格说过的,绝没有什么恶意。你明白吗?你够了!”这种反应真让人惊讶,这反抗也确实有力。我明白我无需对他再有怀疑,然而我觉得在说这个错误没有恶意时,他似乎未免太起劲了,对纯粹的科学研究暴跳如雷大可不必。或许你们也赞同这一点,但是你们坚持认为,那个人明白自己要说什么,不要说什么。
他一定知道吗?恐怕这也是一个疑问吧!
现在,你们认为已经驳倒了我。我听到你们说:“你的技术就是这个了!失误者的说明要是与你的理论相符,你就宣称他就是这一疑问的最后的证人,因为他本人是这样说的。假设他的解释与你的观点不相符,你便立刻宣称他所说的不足为凭,让大家不必相信。”
事实的确如此。我可以再举出一个相仿的事例来。比如在法庭上,被告认罪,法官便相信他;被告不认罪,法官就不相信他。不然的话,法律就无法得以实施。尽管有时候难免有失误,然而你要承认这个法律体系的功能是有效的。
“噢?但是难道你是法官吗?说错话者就成了被告吗?口误变成犯罪了吗?”
你们大可不必反驳这一比喻,对于过失的问题,你知道我们的观点存在分歧,直到现在,我们仍然不知道如何来和解这些冲突。因此,我才以法官和罪犯作比,把它当做暂时和解的基础。如果被分析者肯定了过失的意义,你们就应当承认它是无可怀疑的。我自己也承认,被分析者若是不肯直说,不肯见面,那么就无法获得直接的证据。所以,我们不得不暂时充当审案的法官,采用其他证据来帮助推断。在法庭上,为了判决的需要,也可用间接的证据。精神分析却无此需要,然而这一类的证据也是可以考虑的。如果你相信科学只存在已经证实的命题,就大错特错;如果你以此来要求科学,则难免有失公平。提出这种要求的,只是那些有权威欲的,甚至要以科学教条取代宗教教条的人。事实上,科学作为教条只有极少数已经确立。它主要是不同程度的概率的陈述。科学家的特性就是以接近真理的东西为满足,尽管尚需继续证明,然而仍然进行着创造性的工作。
假如被分析者不愿意解释过失的意义,我们要到哪里去寻求解释的出发点和证明的依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作为出发点:第一,可依据那些不是因过失而引发的类似现象,比如一个人因错误而变式和有意而变式一样,都隐匿着取笑的意向。第二,也可依据过失发生的心理情境、犯错者的性格和犯过失之前的情感,而过失或许就是这些情感的反应。一般来讲,我们以一般原则为依据来查问过失的意义;当初这仅仅是一种猜测或暂时的解释,直到后来心理情境研究法的发展进行。然而,有时候要在研究了过失意义才有进一步的表示,以此证实我们的观测正确与否。
若是仅限于口误,恐怕不太容易给你们提供这种证据,虽然我也能举出几个很好的例子。要“送辱”某女士的那位青年,实际上很害羞;说丈夫要吃她喜欢的饮食的那位太太,我了解她治家严谨、精明干练。再举一个实例吧,某俱乐部开会,一青年会员在演说中猛烈攻击别人,称委员会的成员为放债者,即放债者(Lenders)代替了委员(members)一词。据我猜测,在他大肆攻击别人时,脑袋中正活跃着与放债有关的干涉倾向。的确,我了解到这位演说家常有金钱拮据之感,此时他正打算借债。因此,这里的干涉倾向可以翻译为这样一个念头:即“你抗议的态度稍微温和些吧,这些人都将是你想要找他们借钱的人啊”。
如果我可以讨论其他类型的过失,便可举出很多这种间接证据的例子。
有人忘记了一个很熟悉的专用名称,即便很努力也不能长时间记住它,我们就可以判定他对此定无好感,因此不愿记住它。如果记得这一点,就可以来讨论过失的心理情境了。
Y先生爱上了某位女士,而这位女士对他并没有什么感情,不久这位女士和X先生结婚。尽管Y先生早已认识X先生,他们又有业务往来,然而现在Y先生却多次忘记X先生的姓名,每当写信给他,就要向别人询问。显然,Y先生是想忘掉那个幸运的情敌,永远不想他。
再有,某女士向医生询问他们都认识的一位女朋友的事。她就用女朋友未嫁以前的姓名,她结婚后的姓氏就不记得了。她承认自己对这桩婚事非常反对,并且非常厌恶女朋友的丈夫。
对遗忘专用名称,以后我们再详细论述,现在,产生遗忘的心理情境则是我们要关注的。
遗忘了“计划”,大概是一种相反的情感阻挡着“计划”的执行。这一见解不但精神分析家赞同,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只是在理论上不肯承认而已。赞助人遗忘了被赞助人的请求,即便赞助人道歉,被赞助人也不会因此息怒。被赞助人认为,显然赞助人觉得他无足轻重,答应了请求,却没有履行之意。因此,即便在日常生活中,遗忘有时也会引发怨恨。对于过失的概念而言,精神分析学家和一般人也没什么分歧。假如有人对他的恋人说他已经完全忘记了他们前次所定的约会,事实上他是不会承认的,他定然在一瞬间凭空编造各种甚至是荒谬的事情,致使他无法赴约,而且直到现在他都无法给她消息。我们都了解,在军队里,遗忘是不能作为借口以免于惩罚;这是大家承认的公平的制度。既然如此,大家都愿意承认过失是有意义的,而且也了解它的意义。然而,是何原因让他们没有把这一认识推之于他种过失,并公开承认呢?关于这一疑问自然也会有一个相当的答复了。
遗忘“计划”的意义既然已经为一般人所深信不疑,难怪作家们也借用它来表达相似的意义。如果你读过萧伯纳所著的《恺撒与克利奥佩特拉》,应该记得恺撒在最后一场的告别时,他感到深深的不安,觉得自己忘记了一件要做的事。到最后,终于想起是还不曾与克利佩奥特拉告别。借用遗忘这一技巧,作者是想表达恺撒的自负,其实恺撒既不曾有此感情,也不会有此渴望。通过历史我们可知恺撒曾经偕同克利奥佩特拉一起前往罗马,而且当恺撒被刺时,克利奥佩特拉和她的孩子仍然住在罗马,后来他们才逃出城去。
这些“计划”被遗忘的实例,其意义都很容易懂,因此对我们而言用处不大。我们的目的在于,从心理情境之中找到过失意义的线索。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不容易了解的过失——物品的遗失。人们都认为遗失物品只能引发烦恼,当然也不相信物品遗失也是有目的的,而这类的例子却多得很。比如,某青年遗失了一支喜爱的铅笔。在几天前,他收到了姐夫寄来的信,在结尾处写道:“如今,我可没鼓励你东游西荡的时间和兴趣了。”而铅笔恰是这位姐夫送他的。当然前期如果没这一事件,我们也不能说此次失物有遗弃赠品的意思。类似的事实多得数不胜数。某人遗失物品,或者是因为和赠与者吵架而不愿记住他,或者因为厌恶旧物,希望以此作为获取新物品的借口。再比如物品的失落、毁坏或损伤,都是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在生日前一天,一个孩子把自己的手表或书包弄坏了,当然不能被看做是偶然事件。
如果曾经因为失物而感到不安,他必然不会相信这个过失是有意而为之。但是,我们有时候可通过过失的情境察觉暂时的或者是永久性的遗弃之意。或许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一个年轻人给我讲了他的故事:“几年前,我和妻子经常产生误会。我认为她太冷淡了,我虽然承认她的美好品德,然而我们之间很冷漠,缺乏感情。有一天妻子散步回来,为我买了一本书,她想让我高兴。她的关心我很感激,答应读它。我把它放在某处就再也找不到了。几个月后,我偶尔会想起它,仍然找不到。约莫过了半年,我母亲生病,她住的地方离我们很远,妻子去看护生病的母亲,母亲病情加重,妻子美好品德得以展现。有一天夜里,我满怀着对妻子的感谢回到家里,当我走到书桌前,打开抽屉,尽管不怎么明确,却颇有几分莫名的信心——遍寻不得的书竟然在我的面前出现了。”
动机一旦消失不见,失物自然便可找到了。
类似这样的例子,我可以举出无数个来,然而我可不愿再举例子了。在我1901年初版的《日常生活心理病理学》一书中,你们可以发现很多有关过失的实例。它们都被用来证明同一事实。通过这些实例可得知过失错误都是有其用意的,还能够了解到怎么能从过失的情境中发现或证明它的意义。因此,我今天不想引用太多,我们现在的目的是把这些研究当做精神分析的入门。现在我要说的只有两点:一是重复的和混合的失误,二是我们的解释可由以后的事实来证实。
的确,重复和混合的过失是过失最好的代表。如果我们只想证明过失是有意义的,当以这些过失为鉴,因为即便是最为愚笨的人也能懂得它们的意义所在,最吹毛求疵的人也确信不疑。重复的错误它的意义显而易见,又绝非事出无因。而说到一种过失转变成另一种过失,更加能看出过失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素;这一要素并非形式,也不是它所用的方法,却是利用过失来达成目的的倾向。暂且说几个重复遗忘的例子。琼斯说,有一次他把写好的一封信在桌子上摆放了好几天,也不知为什么,待到他决心邮寄了,又忘记填写收信人的姓名地址,而使得信被退回。补写了姓名住址后,却忘了粘贴邮票。于是,他不得不承认自己内心有不希望邮寄这封信的意思。
另一个实例说的是,一位女士误取了别人的物品后又遗失了该物品。某女士跟她的名画家姐夫一同游罗马,一位信罗马教的德国人款待了他们,并赠送一枚古朴典雅的金质章。这位女士很不高兴,因为她的姐夫对这赠品不感兴趣。待到姐姐到来,她便回国了。她竟然把金质章带回了国,如何带回的,她并不清楚。她马上写信给姐夫说明这件事。然而到了第二天,金质章却突然遗失,怎么也找不到,使得她无法履约寄回。因此,她明白了她的疏忽是有用意的,即在内心里是想把它据为己有。
至此,我已经给了你们一个遗忘和过失同时出现的实例了。你们想必记得,某人忘记了约会,第二天他决心不再忘记,然而他却忘记了约会的具体时刻。还有一个相似的例子,有个既爱好文艺,又喜爱科学的朋友。以他的亲历告诉我:“几年前,某一文学会选我为评议员,当时我想它可能对我的剧本在F戏院里公演有帮助。之后,我很多次都忘记了到会。在见到你对这个问题研究的作品后,我很自责,认为那些人对我不再有帮助,就不再到会了,这有点太卑鄙了。所以,无论如何也要参加其在下周五的会议,并多次提醒自己,后来履行了诺言。我到了会场外,惊奇地发现大门紧闭着,而且已经散会。原来今天已经周六了,我把日期记错了一天。”
我原本要搜集更多的这种例子,然而现在要进行下面的讨论了,倒不如让你们去看看那些将来需要证实的实例。
或者这些实例的要点是我们所能猜测到的,而它们的心理情境尚未可知,甚至无法测定。因此我们之前的解释仍是一种假说,没什么说服力。只是后来发生一些另外的事情,能够用于证明以前的解释。有一次,我拜访一对新婚夫妇,年轻的妻子笑着讲述了她最近的经历:蜜月归来后的第一天,她邀姐姐一起买东西,此时丈夫上班去了。忽然她看见对面的一个男人,就拿胳膊肘碰着姐姐轻声说:“看,那是K先生。”原来她竟然忘记这人就是她刚结婚的丈夫了。这个故事让我深感不安,让我不敢往下想。几年以后,他们的婚姻不幸破裂,我不禁想起了这个小小的故事。
梅特也讲过一个故事,一位女士在结婚前一天,竟然把试穿结婚礼服忘记了,这让制衣匠很着急,后来想起时已经深夜了。结婚没多久,丈夫就把她抛弃了。梅特认为新娘忘记试穿礼服与此有很大关系。我所认识的一位与丈夫离异的女士,在金钱往来时,常用她未婚前的姓氏签字,多年后,果然人们又称她为小姐了。还有几位别的女士是我所知道的,在蜜月中她们都遗失了结婚的戒指,我还知道她们的婚礼导致了戒指的丢失。到现在,我还不能找到有美好结局的例子。在德国,有位化学家,竟然在结婚时没有去教堂,反而去了实验室,他把婚礼忘记了,后来,他就永远不再结婚了。
或许你们会认为,这些例子中的过失,就好像是古人所说的征兆。实际上,征兆确实就是过失,比如失足或跌倒。其他的征兆固然是属于客观的事件,并非主观行为。然而你们或者不相信,要判定某个特例究竟属哪一种,有时候也不那么简单。那是由于主动的行为常常伪装,显现出被动的特征来。
如果我们把过去的生活经验回顾一番,必然会认为或许自己能避免很多的失望和痛苦,只要有勇气,有决心,把一些小过失当成预兆,在它们不明显的时候看成某种倾向的信号。通常,我们缺乏这样的勇气和决心,而怕被他人讥笑为迷信。更何况预兆未必就能变成现实;我们常说的将可以向你解释,它们为什么不一定完全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