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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基层工会的妇女工作(1)

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概述

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公民和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就是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就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历来都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凡是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都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1公民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心愿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国家管理,同时,也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的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通过言论、出版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就企业职工而言,主要表现为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就业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为什么是公民权利呢?因为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为什么是公民的义务呢?因为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讲,每个公民都要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力,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以劳动为荣,同时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劳动。

宪法还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是国家为公民享受劳动权创造有利条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之一。

(1)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紧密相连的,劳动者休息权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消耗的精力得以正常恢复,保证身体健康;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劳动中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都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严格规定;

(3)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劳动者因年老、生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福利是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的,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公民的这一权利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4)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研究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文化教育权利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命运。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扫除文盲,对全体公民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

3公民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发明权。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享受安全的家庭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4公民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充分体现了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作为职工的公民有权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以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是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必不可少的一方面。

二、女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妇女占国家人口总数的485%。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不仅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和一般公民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以此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政治权利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妇女的合法权益。

2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妇女教育,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使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

3劳动权益的保障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在住房、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子平等。根据妇女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的工作和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只要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就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林业伐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害的工作。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不得安排《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方面的工作。

4财产权益的保障

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有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

5人身权利的保障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均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妇女有结婚、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使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利的保护。

三、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工会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推动男女平等,切实做好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工作。”如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呢?

1加强源头参与

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使女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女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女职工人数已占职工总数的38%,为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广大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提高。但是,我国法制还不健全,实践中,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时时遭到侵犯。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女职工的一些正当权益又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保护。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加强源头参与。企业改革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参与有关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最根本的维护。

2努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

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是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认识和分析女职工在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形势的宣传教育。鼓励女职工积极学习邓小平理论,使广大女职工认识到,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是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讲,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随着下岗人员增多,女职工再就业也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针对女职工思想上的热点问题,引导广大女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争取上岗再就业。工会要为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是对女职工就业权利的最根本的维护。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需要什么培训什么,对女职工实行培训、推荐、就业一条龙服务,为下岗女职工转岗创造条件。

同时,广泛开展为女职工送温暖活动。满腔热情地关心下岗女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特困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重点发展以吸纳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组织下岗女职工从事适合女性特点的工作,实行多种形式就业。

3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工会依法监督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调查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注意利用工会系统的女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条件,主动向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反映和介绍女职工关心的、反映强烈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为她们在参政议政时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依据而且能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工会还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批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形成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4努力提高女职工素质,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护意识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既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帮助,也需要社会营造一个好的社会氛围。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让女职工自己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通过组织专题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演讲比赛及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培养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只有在改革的实践中自强不息、奋发向上,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做贡献,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方法

女职工工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要不断变换自己的工作方法。根据各地经验,一般做法如下:

1围绕中心,针对特点开展工作

一方面女职工工作要以党的中心工作和工会的中心任务为核心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针对女职工特点开展工作。工会十四大提出,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工会各项工作之中。女职工工作是工会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女职工工作的特殊性、综合性和相对独立性,构成了其工作特点。工会女职工工作要针对这些特点开展。

2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女职工工作虽然是相对独立的工作,但其许多工作内容同时离于工会的各部门工作之中,往往容易被忽视。女职工工作首先要取得工会领导的重视,同时,女职工组织要经常向党政领导宣传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我们一切工作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要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一定要多听听女职工的呼声,了解她们有什么愿望和要求,特别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女职工下岗以及下岗再就业问题。按照工会十四大的要求,深入到下岗和困难职工中去,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向上级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4主动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组织要善于与工会内部各部门协调,借助工会各部门、各产业工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组织也要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与劳动、卫生、司法、教育、妇联等有关方面协调配合。这是做好女职工工作非常重要的条件。

5依靠积极分子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