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是我们的优势,也是我们的基本方法。女职工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必须依靠广大女职工积极分子,利用她们的特长、优势开展工作。要对她的工作倍加关心,帮助她们克服困难,增长才干,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制度
组织建立。各基层单位、机关有女职工或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设立女职工委员1人。
干部配备。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组织领导体制,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任期和干部制度。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干部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增补替补人选。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制度
集体领导和分工责任制。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女职工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遇重大问题召开委员会或常委会,民主讨论后集体做出决定。
定期请示报告制度。女职工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同级工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随时通过主管领导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和同级工会委员会请示报告。
为基层服务制度。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为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服务。
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经费,女职工委员会的经费在各级工会预算中列支。
女职工工作主要任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动员组织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
基层工会女职工计划生育制度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会议,汇报上季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
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每季度末要及时、准确地做好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定期检查计划生育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把好晚婚、晚育关,严格控制晚婚、晚育率,使晚婚、晚育率达至100%。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厂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各项劳动竞赛,为我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上级工会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第二条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厂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条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中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双革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五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设法解决。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全厂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监督、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保护设施,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检。
第八条协助行政搞好幼托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保教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幼儿园管理科学化。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设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基层工会凡有50名左右女职工的均设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小组。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各基层工会自下而上推选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热心为女职工办事的积极分子组成。厂女职工委员会由13名同志组成,基层女职工委员会(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厂里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召集会议,布置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紧紧依靠广大女职工,做好女工工作。要经常深入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作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贴心人。
基层工会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大会筹备工作请示建立筹备机构
听取筹备情况汇报发出通知召开预备会议审议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审查代表资格举行大会开幕式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选举闭幕式
基层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得到保证,发挥女职工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女职工保护工作必须与女性生理与职业特点相联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计划生育部门和职工医院妇产科负责做好女职工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计生办要对公司中未婚女职工给予必要的婚前教育。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劳动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怀孕后不得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
对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严重者,由妇产科给1~2天公休。
女职工在产假期和育儿假期间,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优惠待遇。
建立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使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公司工会女职委、安技处、职工医院妇科、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分工会女职委共抓女职工保护工作。
基层工会女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公司人事劳资处核准的在册职工。
基层工会女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二条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并在公司计生办登记造册后,才可享受晚育晚婚待遇。
第三条凡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以及晚婚假12天,基本工资照发。婚假不能提前和延期使用,如延期者视作自动放弃。已享受晚婚假的,发现未婚先孕扣回12天假期,作事假处理,然后应采取人工流产,按情节轻重罚款,参照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执行。
第四条凡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按规定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加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男女双方达到晚育年龄的,在女方产假内男方可享受6天护理假,并按公假处理。
第五条怀孕达2个月的孕妇,到公司计生办报到,听取优生优育讲座,领到听课证后到公司计生办领取生育卡,领生育卡时,随带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审批表及保险费××元。怀孕2个半月前到××街道卫生院领取围产期保健卡,然后到公司职工医院妇产科定期进行检查。产后由所在地区的卫生院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