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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3)

指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先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双方在协商中都具有提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等。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应本着合作的精神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指在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双方都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强制方式或用过激行为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僵持时,都有义务维护生产和经营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单位和社会的不稳定。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指工会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中,要正确处理好“两个维护”的关系,要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企业发展与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在集体合同中要防止“利益失衡”现象。

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变更的时间,限制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超出这段时间,既无变更意义,也无变更可能。

2变更的内容,只能是集体合同的部分条款,如变更全部条款,就叫解除或终止合同了。

3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除自然终止外,双方应当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原签订程序依法进行,不允许单方任意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

三、协商代表的职责及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

1协商代表的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8)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

(1)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团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四、集体协商的方法

1要尊重对方

在集体协商中要想对方尊重自己一方,自己一方首先要尊重对方,例如,明知对方讲错了,而且仍然固持己见,不要讽刺挖苦,要实事求是,客观冷静地给予指出。

2要抓住协商的重点

集体协商的内容很广泛,在协商中要突出重点中心、把握重点,不要纠缠在一些繁杂琐碎的小事上。

3要顾全大局

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协商过程中要兼顾各方的利益,防止片面强调职工利益而不顾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对工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方面提出不切企业实际的过高要求。

4要不怕反复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对某些条款进行反复协商是经常发生的,但当谈不下来时,不要气馁,要不怕反复,不断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以取得对方的理解。

五、集体协商的技巧

1要循序渐进

在协商过程中,千万不能搞突然袭击,即在协商中突然提出事先未准备协商的事项,这样会伤害对方的感情,甚至导致协商的中止。正确的做法应该循序渐进,或提前打招呼,或通过多种渠道施加影响,也可在协商中慢慢地把新的议题引出来,使对方感到这种做法势在必行,从而接受职工一方的观点。

2用资料说话

在协商前要进行大量调研活动,工会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利润指针、盈亏情况、当年或上年物价涨跌指数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某些经费提取的来源和比例,例如: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及比例;劳动保护经费的来源和比例;集体福利基金的来源和比例;裁员、分流职工的经费来源及比例;职工培训经费来源及比例;工会经费的提取和比例等,要有全面了解。只有在协商中用事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资料说话,才能证明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或意见有充分依据。

3先易后难

将棘手的问题先放一放,待协商顺利时再将精力集中到较难协商的条款或问题上。

4争取支持

在协商前和协商中,对某一条款的内容不太明确,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而这一条款又是必备条款时,不妨借助上级的帮助和支持,例如咨询、研讨、现场会或其他形式,对此条款进行深层次的论证和研讨,互通信息,沟通思想,取得共识。

六、有关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相关制度

1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应建立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制度。为保证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的正确履行,依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应建立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机构:

(1)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通过集体协商,可建立由党、政、工三方共同组成的“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

(2)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并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基层工会组织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重点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民主监督。

2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有必要使监督检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建立以下一些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

(2)情况报告制度;

(3)信息反馈制度;

(4)职工举报制度;

(5)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任免及管理制度。

七、集体合同的格式

1名称

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全称和适用时间,如“某某公司某年至某年集体合同”。

2序言

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般性叙述性文字。大多写明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而直接进入正文,将序言的有关内容写入总则或附则。

3正文

正文包括法定条款(共11项内容)和约定条款。这部分内容一般多采取按章节的方法进行排列。

4附则

这部分内容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文本,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

(1)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

(2)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3)正副文本的份数;

(4)发送单位和份数;

(5)合同的法律效力;

(6)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的签字盖章;

(7)集体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8)注明集体合同附件及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和协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双方关系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鼓励双方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集团公司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建立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为一体,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集团公司与职工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做到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工会的合作。

第四条工会支持集团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双文明建设。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集团公司用工应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聘的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文本由集团公司提供,企业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以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为主。

工会与集团公司应对职工明确指出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也可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国家规定新工时制度。

第十条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日制度。有关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等国家明确规定后,集团公司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在制订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有紧急生产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应予理解和支持,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四章工资与津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包括各类专项津贴。

企业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企业提出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对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应当支付工人加班工资。平均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实行省、市政府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制订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专项体检,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培训和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保护需要,为职工发放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

每年夏暑高温期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集团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好处理工作。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六章劳动保险、福利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按省、市政府的规定为职工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制定和修改职工医疗费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职工的家属劳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盈余公积——公益金中提取5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职工福利基金,不得挪用。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集团公司合理安排使用,集团公司行政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不断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医疗、幼托、卫生等条件,继续为职工提供餐补。

工会要协助行政加强对职工食堂、医务室、浴室、宿舍、卫生室、幼儿园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15%的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有关部门负责职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职工提高专业文化知识。工会应配合企业做好对职工培训工作。

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第七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利益,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在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卫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和他人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约除名、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十条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后由企业决定。

开除职工时,工会应参与调查和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企业对职工的处理不适当、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本人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