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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2)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签订后,其文本在7日内上报所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对文本修改后重新报审。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所属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其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各单位集体合同生效后,应通过报纸、电视、局域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四条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企业与工会双方要自上而下分解合同目标,落实履约责任。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企业与工会应向职工代表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党委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五条对所属单位、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上级党委、行政、工会组织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保障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本单位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行政与工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劳动法》、《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因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施方法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以及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二、工作时间

1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办法。

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4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

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

1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3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4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七、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八、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九、奖惩

1劳动纪律。

2考核奖惩制度。

3奖惩程序。

十、裁员

1裁员的方案。

2裁员的程序。

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十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1)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集体协商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集体合同纠纷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其解决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互谅互让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和纠纷。

2调解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3仲裁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集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通过仲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不遵守集体合同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审判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对集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的行为。但必须掌握一个原则,即“不经仲裁不得起诉”,只有在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

(1)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会;

(3)全体职工;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2)当事人要有违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经济或民事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对于不仅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五个阶段:起草(准备)、协商、审议、签字、报送。

一、起草(准备)阶段

1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

签订集体协商的实质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全体职工,工会是职工一方的形式主体。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和指派,职工一方的代表则由工会指派和职代会选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具体人数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同时双方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协商内容,每次的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

2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1)企业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2)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般规定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

(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7)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协商议题确定后,工会应根据协商的内容搜集有关的情况资料,包括: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及劳动管理政策;

(2)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其他劳动条件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3)本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计划指针、人均收入、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则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二、正式协商阶段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代表集体逐条审议《合同草案》,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应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

4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5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6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向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阶段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具体程序是:

1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

2职工代表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1)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2)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对于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做出说明。

4职工(代表)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5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阶段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最好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

五、报送登记阶段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基层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认识问题

一、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指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不得与《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相违背。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