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2日。甲方因为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保证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工伤除外,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任何理由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激励职工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对职工的工资,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月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申请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10%;
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金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情况:
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返下列要求:
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
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