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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8)

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七章合同责任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为加强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爱护公共财产,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以每年1次的标准进行,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另当别论。

第四十三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

征求工会意见;

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征求工会意见;

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加深矛盾。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履行本合同时,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之日起1年内仍然有效。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基层工会岗位劳动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工种岗位。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岗位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根据甲(指签约的班组、工段、车间或科室负责人)乙(指车间、公厂或部室的行政负责人)鉴证,甲、乙双方签订岗位劳动合同,该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岗位:

岗位职责及任务:

考核奖励内容及解除合同规定:

合同期限为年,从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及鉴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证人(签字)

年月日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本合同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停。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平常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须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须双方同意后实施。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