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须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15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工会
总经理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此项工作已经结束,而是一个新的、更重要阶段的开始。这就是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如果不认真履行或只履行部分内容,那原先签订的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集体合同也好,劳动合同也好,能否有效地履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一、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意义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企业、企业工会及职工群众等有关方面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履行的行为。监督检查是保证集体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措施。
1有利于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自觉性
集体合同涉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不进行监督检查,会使协议双方没有压力,集体合同执行起来就会打折扣。反之,则有利于增强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集体合同虽然只是劳动合同的专项合同,但却是集体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奖金、福利、工资调整比例等等均涉及职工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与企业关系同样十分重要。但合同再量化、细化,也总有疏漏之处,不可能把所有有关双方经济利益的方方面面和细节考虑进去。另外,在运行中,还会出现原本双方没有预见到的情况,而这些新情况,在集体合同中肯定没有相关条款,通过检查,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经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3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
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能促使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一般来讲,集体合同的建立过程双方都会做些让步,求同存异。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保证。如果不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履行。不能全面履行,就会打破原先建立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资方面的争议便会发生。
4有利于建立协议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加入WTO后,中国的企业已被推上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市场上,企业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不会一成不变。企业的生产经济效益也会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便会发现集体合同中有不尽合理的地方。这时,双方沟通便成了非常必要的了。沟通的结果可对原协议进行必要的变更和修订,从而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的建立
1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各单位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小型企业由双方成立监检小组。小组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小组选组长、副组长各一个。组长可由企业行政和工会轮流担任。其职责是将协议执行情况向职代会、工代会、职工代表、企业行政口头或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可提出建议和意见,让双方沟通、协商以求问题的尽快解决。
2企业规模较大的应成立监检委员会。委员会由企业行政、工会、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一职可由三方轮流担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设立工资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专项监检小组。委员会应制定相关的监检制度和具体办法,由各专项监检小组开展各种形式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3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已设立劳动监察大队的,可委派大队内专人负责人负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察;没有设立劳动监察大队的,可先行设立集体合同监察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专项监察。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虽然是集体合同中职工一方的代表者,但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又决定了它是劳动法律的监督者,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总工会[1998]13号),“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显然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可依照1985年8月通过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它规定了工会在监督集体合同中的权利和具体操作办法。
1工会对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
遵循依法、依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原则。
2工会对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或调查活动;
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事业单位做出处理;
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利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依据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等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报酬标准的执行情况等等。
4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
独立组成监督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职工的申诉和举报,组成专门小组,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进行个案调查;
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项执法检查;
县以上各级工会参与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参与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活动,建立与政府的对话机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通过工会的舆论阵地或利用社会传媒,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5努力完善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由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起步不久,尚处于推行阶段,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一套全面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只是一些《意见》、《办法》,且又不全面。所以,工会要正确掌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目前,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特别是集体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检查,从工会角度看,权力、内容、方式都不少,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原因,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对一些外企经济组织更是如此。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制度问题。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及时总结经验,搞好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归纳、研究,及时沟通,从机制和制度上入手,使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