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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基层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1)

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权利

1工会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指定和职代会推举产生,工会主席为工会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

2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指定,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

3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4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6协商代表享有建议权、否决权、陈述权、享受待遇权(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权、不受歧视权。

7协商代表要履行: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等义务,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1企业正式投产开业。

2企业具备开展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

3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二、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1坚持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的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

1企业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

5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日、婚丧期间、事病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标准。

6工资协议的期限。

7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8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9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包括: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协议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协议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协议的有效期限等都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为实行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化,凡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各项收入尽量地量化,同时增强可操作性。

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程序

一、协商前的准备程序

1工会通过不同形式的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不同职务、岗位、工种的基本工资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基本工资要求清单,以此来确定基本协商立场和协商重点。

2工会要了解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统计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企业的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注意本行业的工资水平。

3工会要了解本地区劳动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对相同职务、岗位和工种进行认真、细致分析。同时考虑本地区城镇消费价格指数,拟定适当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4协商双方都有按对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资协商的信息、资料的义务,如企业实现利税情况、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以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5在正式开始协商前,双方还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先行进行交流,以联络感情,沟通思想,了解要求,为下一步正式进行协商做好准备工作。

6当协商条件成熟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接受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如条件确实不具备,应向工会充分说明事实和理由,以取得一致意见。

附1:《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一、公司负责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公司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拟于年月日代表全体职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与公司就我单位的工资问题与行政举行集体协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我公司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

5公司工资支付制度,包括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日、婚丧期间、事病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标准。

6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意向书》望于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

如条件确实不具备举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向工会说明事实和理由,以取得一致意见。

公司工会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二、正式协商阶段

1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反之亦然。

2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由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3协商中应坚持完全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相互尊重,充分发表意见。

4双方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展开协商,在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5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协议草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请当地劳动部门或上级工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党组织进行协商。

三、工资协议的审查程序

1《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协商双方代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如确有修改的内容应进行修改,如无修改的必要应向职工(代表)做出说明。

2《工资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行政制作《工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应于7日内将其报送企业所在劳动部门审查。

3劳动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15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工资协议》文本重新报送劳动部门。如在15日内未收到劳动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审查同意,《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5工资集体协商的有限期限为一年,任何一方都可在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新的《协商意向书》,准备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基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政策依据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指针增长相一致,两者之间的比例一般掌握在037~07:1。

2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两者的比例关系前者不应超过后者。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含量、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含量)应在劳动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的预警线以下。若超过预警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

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

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条工资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适时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咨询,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核登记,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使职工工资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企业效益下降,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工资协议生效的起止日期;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双方有相同的人数,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工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一条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研究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协商代表中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协商的规则和纪律,履行代表职责,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损害他人尊言的话攻击对方。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十七条协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推选或指定新的协商代表。

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1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全面掌握由企业提供的以下情况:

国家、省、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