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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基层工会的社会保障工作(3)

(2)资金来源:月缴费基数。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企业缴纳15%,职工个人缴纳05%。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及其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企业缴纳1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3)享受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具体标准为: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5)管理方法: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医疗保险

(1)实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政府[2001年2月20日]68号令,其覆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

(2)资金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标准: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企业缴纳9%,职工个人缴纳2%;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无上、下限标准规定)。企业缴纳21%,职工个人缴纳1%。

(3)享受条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待遇标准:我市确定的支付范围是: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急诊的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

(5)管理方法: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也要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划入按年龄分为5个档次,其中在职人员分3档,即35岁以下职工、35~45岁的职工。45岁以上的职工;退休人员分为二档,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由于按照《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以本着照顾退休人员的原则,按年龄段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入,形成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最多,职工按不同年龄段由高到低递减的结果。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4工伤保险

(1)实施范围:市政府[1999]48号令。应参保单位和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资金来源:月缴费基数标准:上年度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上限: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企业缴纳02%~19%,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3)享受条件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待遇标准:见《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附后;

(5)管理方法: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的针对女职工产期的物质和健康需要,所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生育保险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基础管理,稳步扩大覆盖面,促进生育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健康轨道发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医务部门的意见),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有: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生产手术费,由生产引起的疾病治疗费,以及采取避孕措施的费用。

生育津贴,即生育期间的工资。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疾病津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其基本工资的80%发放疾病期间的津贴。

7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主要有:

(1)丧葬费;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基层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参与社会保险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内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职工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期间,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一、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内容

1加强宣传,积极参与

各级工会要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使职工对社会保险的内容有所了解。

同时,工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立项、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以及各项保险金的筹划、缴纳。

2强化监督,切实维权

各级工会要勇于对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工会的意见,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也可向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反映,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工会在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活动中,具有知情权,即有了解涉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权利;具有独立调查权,即有查看社会保险立项、缴纳等方面的原始记录、调查听取职工意见的权利;具有建议权,即有要求和建议用人单位纠正对职工不合理处罚的权利。

3开展培训,争办实事

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工会干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统计、计算及计算机管理等。

动员、组织职工参加“互助补充保险”。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工会组织领导的、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缴费为主,具有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形式。其项目有:职工养老互助补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职工死亡丧葬互助补充保险等。

二、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工作重点

1私营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

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起步较晚,针对这种状况,私营企业工会要帮助私营企业主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讲清法律的约束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足额、定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同时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建立健全。

2乡镇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

由于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的非规范化和管理的随意化,加之劳动者的组织程度和维权能力较低,使得社会保险工作在乡镇企业中非常不健全。因此,利益的表达、权利的保障应成为乡镇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乡镇企业工会要加大对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督促和监督工作,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残及失业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劳动和资本相结合的新型企业,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应特别注意维护职工与股权设置有关的经济利益,例如,对离厂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和退休人员的安置,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同时应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是“权力机构”)保证职工对企业各项保险和福利事项的决定权。

4公司制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

公司制企业为保证公司和股民的利益,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导致经济性裁员、提前退休、自动离职等行为经常出现,人员流动非常频繁。因此,公司制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应是监督公司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职工在退休、失业、医疗、工伤等情况下,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5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

针对有些行业和部门,为把吸引外资作为政绩目标,在进行优惠政策攀比时,把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列入了优惠政策之中,导致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应通过与企业雇主或经营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之际,明确将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写入集体合同之中,并监督其落实。

基层工会职工生活、社会保险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和积极宣传国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督促和协助企业行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参与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协同企业行政制订改进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对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官僚主义者要严肃追查责任,并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发动职工开展互助互济,做好职工困难补助与扶贫工作。

积极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的有关工作。

督促协助行政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协助行政处理好职工死亡的善后工作。

关心伤病职工,及时进行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积极帮助和支持行政,做好劳动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改革工作。

基层工会维权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