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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与监督检查工作(2)

(3)协助行政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工会要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发动职工广泛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具体有: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百日无事故竞赛、岗位安全日积累赛、无尘毒泄漏赛等等;组织职工开展改善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的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技术协作攻关、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等;针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反违章活动;协助和配合行政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群众安全生产活动,健全班组安全责任制;协助行政发动职工搞好安全卫生大检查;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宣传他们的事迹,带动广大职工搞好劳动保护,保证安全生产。

五、市场经济下进一步做好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和日常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发展生产、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之一。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转变职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外资、私营及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应明确新的条件下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管理体制中的工会监督检查职能,继续贯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加强分类指导,把工作落实到基层,坚持群专结合,依法监督。

2要明确工会劳动保护的任务,包括加强安全立法的参与,严格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建立信息网络以及各项对群众有利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3目前,有个别企业忽略了安全生产,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要特别重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企业管好用好劳动保护经费,搞好机构和人员的合理配置;继续完善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上岗合同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和要求。对外资和乡镇企业要尽快健全安全立法,加强归口部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检查体系和工作网络,切实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能。通过上述工作,使各类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

1997年和2001年,全国总工会对1985年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暂行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做了重大修改。《三个条例》是突出工会维护职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北京市总工会依据全总的《三个条例》也颁布了适用北京市工会劳动保护的相关条例,对机构的设置做了具体规定。

1《北京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规定: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和企事业工会均成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北京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相同。第五条规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历学时。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

1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安全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4)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安全生产班组;

(5)组织和协同行政部门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参加“三同时”的检查验收;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

(7)制止“两违”行为,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8)在生产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在向行政部门立即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出作业场所的职工;

(9)监督行政按部门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10)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劳动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须建立台账

(1)本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网络情况;

(2)本单位工伤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调查资料、事故调查报告;

(3)本单位工业卫生和职业危害情况统计记录;

(4)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5)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6)培训教育情况。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1)协助班组长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2)协助和督促班组长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3)制止“两违”;

(4)对生产设备、防护装置、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5)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迅速参加抢险和急救工作,并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7)向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与配合检查作用,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条紧密相联的本着生产与安全关系及企业改革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机构,特设立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其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汇报工作,其任期与公司工会相同。

第五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助互济,互相督促,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协同企业做好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为生产、为职工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

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协助行政为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开展各项有利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发展的活动;

鼓励职工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新的形势下不断研究新情况。拓宽竞赛领域,做好总结经验、评比、奖励等工作;

开展群众性的“双革四新”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对劳动模范、先进入物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职工进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监督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发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现象,有权代表职工向行政和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的建议;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状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正确发放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企业行政反映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会同公司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职工健康的关系,制止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加点;

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定期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参加上级工会和行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会议。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就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致残的鉴定

一、工伤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因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因工负伤后致残或有致残可能的事故。包括: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受伤:

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多人事故:

(1)重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

(2)特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死亡虽不足3人,但死伤总数在10人以上的。

4因工死亡事故:因工负伤后当即死亡或无其他病变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二、职业病种类

2002年4月18日,国家卫生部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共115种,其中:

第一类职业病为:尘肺,共有13种;

第二类职业病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种;

第三类职业病为:职业中毒,共有56种;

第四类职业病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共有5种;

第五类职业病为: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共有3种;

第六类职业病为:ⅠⅡⅢⅣ性皮肤病,共有8种;

第七类职业病为:职业性眼病,共有3种;

第八类职业病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共有3种;

第九类职业病为:职业性肿瘤,共有8种;

第十类职业病为:其他职业病,共有5种。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就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致残的调查与处理

一、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报告程序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2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程序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三、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处理程序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