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改土归流,就是改变土司制度,满汉官员的任命、免职、迁调等都由朝廷决定,又称为“流官”。
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委派鄂尔泰全权办理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务。鄂尔泰到任后,奉雍正帝的上谕,把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就近改隶云南,又以云南、贵州、广西三省的总督印,统一事权。接着,清朝设立乌蒙府、镇雄州,在此改设流官。又将澜沧江内土司全部改为流官,设立普洱府,调绿旗兵镇守。随后,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广的广大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分别在各地设置府、厅、州、县,发派一定任期的、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