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做最出色的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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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如何才能掌控税收 (2)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6.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其他相关犯罪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款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实践指导

要想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唯一的途径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诚信纳税。在发达国家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在我们这里,除享受阳光和空气外都要纳税。”这句话既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范围之广,又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人的积极纳税意识。

诚信是美德,纳税是责任。诚信纳税本身就能产生效益。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充分满足其服务需求,信任其申报资料,企业可以享受最少的税收检查和稽核频次。这在无形中使企业减轻了负担,增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在“效益”,增强了企业效益。

另外,通过诚信纳税,能够提升企业的可信赖度。在商业实践中,纳税指标成为商业信誉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受重视。纳税人是否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就成为检验企业、个人诚信状况的重要参考标准。企业只有诚实纳税,才能更容易获得商业伙伴的信赖,才能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做好税务筹划就是创造效益

管理现场

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进行促销活动,其宣传口号是“购房屋,送彩电”。负责该促销活动的经理人或许对自己的好点子沾沾自喜,殊不知,他的这一计划让公司多缴了不少税。

假设房屋价值为20万元,液晶彩电价值1万元。销售房屋,房地产公司要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即200000×5%=10000元。赠送的彩电要视同销售,交纳10000×5%=500元的营业税。同时,还要为得到彩电的个人代扣代缴10000×20%=2000元。这种促销方式每出售一套房子就要多缴税2500元。如果房产公司每年出售1万套房子,就要多缴税2500万元。

这就是不懂税务筹划造成的。我们不妨换个做法,将房屋和彩电捆绑销售。销售带彩电的房屋,这样就把彩电价值加到了房屋价值中。企业只需按房屋价值缴税,那么每年就可以节省2500万元的税收,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法理沉思

将房屋与彩电进行捆绑销售,从而达到减税的效果,这是企业运营中的税务筹划手段。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用好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带来不错的经济效益,经理人懂得税务筹划,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经理人还要避免其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又可称为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空白或含糊之处,利用税务部门监督成本太高等因素少缴或不缴税,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合理避税只能算是税务筹划中的一部分。税务筹划并不违法,体现的是税法引导经济行为的作用,法律风险较小,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

第二个误区:依法纳税,等于做好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不错计、漏计,也不多计税负,避免无谓地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节税利益。因此,在企业的税务活动中,经理人要积极学习税收知识,研究税法精神,充分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第三个误区: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税款支出。将税务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少的问题,这是一种片面、错误的税务筹划思想。

经理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财务环境以及企业发展目标与策略的统一。只有对各类纳税活动进行选择和组合,有效配置资源,才能获得税负和企业利益的最优配比。

第四个误区: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与经理人无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税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如果选择不同的经营手段,就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经营活动与经理人联系紧密,因而税务筹划是经理人必须重视的问题。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经理人如果能够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转向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又减轻了企业税负,这也是经理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所在。

实践指导

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避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或含糊之处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2.节税筹划: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合理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方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

税务筹划有两个主要途径可以实现:选择低税负方案,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

经理人,也要是懂得避税的精明人

管理现场

1990年8月26日,成都某集团公司与香港企业联合成立了中外合资公司甲。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申请仲裁。直至1998年8月26日,仲裁机构才做出“终止合资公司,双方尽快清算”的决定。而在此之前,该合资公司甲一直享受着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3年10月,该集团公司又与香港一居民成立了挂名为“中外合资”的公司乙。后被证实此次合资为假合资,而在其后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新成立的这家假合资公司乙仍享受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终这家假合资公司乙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1998年8月6日法院对成都这家集团公司作出了如下判决:

中外合资公司甲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该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69.30万元;中外合资公司乙在外商资金未到位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3712.23万元应返缴入库。以上共追缴税款8181.53万元,再加上其他偷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6亿元。

法理沉思

对于该集团的避税行为,不得不引起经理人的注意。对于任何企业来说,资金都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如果能够利用税收政策,合法规避税收监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利用有限的资金进行壮大发展,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常见的避税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转换企业资产构成性质。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就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有者如果不能以外商身份进行注册,应想方设法将自己的企业转换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便能够合理、有效地获取享受减税、免税或缓税的方法。

第二,企业注册地的选择。相关法律有规定,凡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均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第三,选择合适的行业。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谋取福利,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有免税规定,这其中就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等,都免缴营业税。

第四,安置“四残人员”。为了照顾残疾人群,鼓励企业多用残疾人群,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第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对不同的企业都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会对一些当地支持的行业进行税收优惠。例如,有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第六,转移定价。所谓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产品定价。这种定价方法,能够使企业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第七,借贷筹资。企业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我积累、借贷、股票发行。自我积累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股票发行支付的股利也是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足以抵减应交纳的所得税。而借贷的利息支出是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所以经理人可选择借贷的方式为企业筹集资金。

实践指导

所谓“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利用好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合法避税,这才是经理人真正掌控企业税收的体现。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法避税不是偷税漏税,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

避税的方法有很多,在避税的过程中,经理人始终要牢记一个原则,那就是避税的合法与合理性。否则,不仅违背了企业的最初目的,更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