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学是如何研究催眠现象的?
目前,在催眠现象的生理学研究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实验依据,尽管有不少学者都对催眠的生理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到目前为止,对催眠现象的生理学研究仍然处于较低层次的水平上。接下来,我们分别简要介绍3个简单、可靠的生理学研究。
1巴甫洛夫的研究
巴甫洛夫学派依据高级神经活动学说,从生理学角度对催眠的实质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巴甫洛夫认为,催眠是一种一般化的条件作用,把引入催眠状态的刺激语看成是一种条件刺激。巴甫洛夫发现,给关在实验室的狗一种单调重复的刺激,狗也会渐渐入睡或出现四肢僵直。巴甫洛夫认为:催眠词也是一种单调重复的刺激,而且是描述睡眠现象的内容,所以催眠词作为一种与睡眠有关的条件刺激,使大脑皮层产生选择性的抑制,也就是从清醒到睡眠过程的中间阶段或过渡阶段,催眠是部分的睡眠。后来对这一观点又有进一步的修正解释,认为催眠状态是注意力高度集中的一种形式,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只能与催眠师保持单线交往,这种感觉相当集中,好比中心视力集中注视于事物时清晰而精细,而周围的视野区域虽较宽广,但精密度就低且模糊。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催眠体验,诸如全神贯注于一本有趣的书刊杂志或倾注于感人肺腑的影片、戏剧时就会失去正常的时空定向,忘却周围的一切。但目前大多数人认为,用这种局部的生理学来解释,尚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观生理指标和针对性的实验依据。睡眠脑电图与催眠状态下的脑电图,仍未取得一致的足够证据以说明催眠是部分的睡眠。
2涅甫斯基的研究
前苏联生理学家涅甫斯基,对正常人催眠状态时的脑电活动进行了研究。当被催眠者闭眼,刚进入催眠状态时,低振幅的α波增高,高振幅的α波略为降低或不变,脑电波形出现了α波的节律均等状态,故被称为节律均等相。
随着催眠程度的加深,脑电活动会减弱,α波和β波都降低,呈低小的脑电生物曲线,为最小电活动相。在催眠很深的阶段,可出现频率为4~7Hz的θ慢波。在这一时期,言语暗示和直接刺激会引起催眠梦,使α节律恢复和加强。
当被催眠者唤醒后,脑电图仍与催眠前一样,α波和β波都恢复了正常的节律。
脑电波的变化,成为人是否处于催眠状态及其深度的客观指标。
3罗日诺夫的研究
罗日诺夫等人对被催眠者在催眠过程中,对言语刺激和直接刺激的反应进行了比较研究。他发现存在着两条规律:其一,随着从较浅的催眠状态过渡到较深的催眠阶段,感应的选择性范围逐步缩小,被催眠者大脑中抑制过程的广度和强度逐步增加。其二,随着催眠程度的加深,言语作用的生理影响增加了,直接刺激的功能降低了。随着催眠程度的加深,抑制的强度和广度逐渐增加。由此带来的结果是,随着催眠状态的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感应选择性的范围按顺序缩小。
另外,在催眠的第一阶段,当大脑半球皮层的主要细胞群还保持着正常水平的兴奋性时,言语刺激在大多数情况下引起的反应要比直接刺激小。进入嗜睡状态后,对言语作用的反应,大致等同于或略大于对直接刺激的反应。在催眠的第二阶段,对言语作用反应量的增大是反常相次数增多的结果,这就为相当弱的言语刺激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心理学是如何研究催眠现象的?
催眠现象除了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础,还是一种心理现象,因此不少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去探讨、解释和研究催眠现象,并提出了一些观点。
1暗示是催眠现象的关键所在
暗示是催眠现象的关键所在,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1)暗示是个体对外界信息做出相应反应的一种特殊心理现实。从这个概念出发,暗示的实现总是存在着实施暗示与接受暗示两个方面。之所以说它是特殊的心理现象,因为从暗示的实施一方来说,不是说理论证,而是动机的直接“移植”;从接受暗示的一方来说,对实施暗示者的观念也不是通过分析、判断、综合思考而接受,而是无意识地按所接受的信息,不加批判地遵照执行。
暗示对人体生理活动、心理及行为状态,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当个体接受暗示后,不但可以改变随意肌的活动状态,而且也可以影响不随意肌的功能。由于这个原因,消极的暗示能使人情绪低落甚至患病或加重症状,积极的暗示能够使个体的心理、行为及生理机能得到改善,增强对疾病的痊愈和康复的信心,达到治疗的目的,从而成为一种治疗方法。
个体接受暗示的能力叫做暗示性。暗示性的高低因人而异,与催眠感受性有密切关系,催眠感受性高的人暗示性也高。
(2)催眠的整个过程和暗示规律之间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催眠师严格按照暗示的规律,催眠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就会失败。那么,暗示有哪些规律呢?
第一,暗示的定义。《心理学大词典》上是这样描述暗示定义的:“暗示就是用含蓄、间接的方式,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暗示作用往往会使别人不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或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一定的意见或信念。”
第二,暗示的种类。按性质可分为积极暗示和消极暗示;按形式分为自我暗示和他人暗示;按对方所处的精神状态可分为醒觉暗示和催眠暗示;按施加暗示者的意图可分为主观暗示和客观暗示。
第三,暗示的生理表现。当个人接受暗示的程度达到最大时,逻辑意识和批判意识的最高机构——大脑皮层基本处于抑制状态,仅剩下某个“警戒点”的部位尚保持兴奋性。
第四,暗示的条件。暗示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作用,这些条件具体包括:催眠师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也就是能让人充分信赖,该权威性的程度与暗示的效果成正比;在被暗示者与施行暗示者之间应具有一个融洽、轻松的心理氛围;催眠师要以含蓄、温和、间接而又坚定的语言与动作等来实施暗示;被暗示者应将注意力高度集中于某一明确的对象。
第五,暗示的障碍。人类具有本能的受暗示性,同时也具有普遍的反暗示性。这种反暗示性可能来源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个人的习惯、个性特征以及各种理性的思考,等等,主要表现为个体对暗示刺激具有认知防线、情感防线与伦理防线。暗示能否奏效,取决于能否克服这些防线的阻碍。克服的办法不是强行突破,而是与之取得协调。
(3)催眠过程是受暗示性与反暗示性能量对比的过程。催眠师应用坚定的信心和耐心、反复的语言对被催眠者进行反复暗示,以此促成被催眠者的受暗示性的增加,反暗示性的减弱。同时要求他放松,直到被催眠者完全进入催眠状态为止。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催眠现象本来就是由暗示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催眠术就是施行暗示的技术,没有暗示,就没有所谓的催眠!从暗示这一催眠的心理机制入手,可以使我们对催眠现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第三意识——催眠状态的意识
所谓意识,就是人脑对事物的反映,一般是指自觉的心理活动。能动性、自觉性、有目的性构成了意识的典型特征。人的意识具有第二信号系统,它是中枢神经高度发展的表现。学者们还认为,意识具有两大功能:即意识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自觉、整合的认识功能,同时也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随意的体验和意识活动的功能。
所谓无意识,通常指不知不觉、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它同第二信号系统没有联系,不能用语言来表达。无意识也具有两大功能:即无意识是主体对客体一种不知不觉的内心体验功能,也是主体对客体一种不知不觉的认识功能。
催眠状态中人们所持有的心理状态,既不是睡眠时的无意识状态,也不是清醒时的意识状态。它是一种特殊的、变更了的意识状态,我们暂且把它称之为“第三意识状态”。
催眠与睡眠不同,并非处于无意识状态。
首先,在典型的无意识状态中,没有第二信号系统的参与,也不会有完整的、合乎逻辑的言语活动。而在催眠状态中,仍可产生一些具有自觉能动性性质的活动。例如根据催眠师的指令,被催眠者可以流畅地遣词造句,有条有理地说出心中的喜悦与烦忧。
其次,催眠的临床实践表明,在催眠状态中,被催眠者仍有一个警觉系统存在着。这一警觉系统一般不起作用,只是一旦来自外部的指令严重违背了被催眠者的伦理道德观,该系统便立即启动,产生抗拒暗示的效应作用。倘若催眠师的指令严重有悖于被催眠者的人格特征、道德行为规范,或者触动了被催眠者最为敏感的压抑、禁忌时,便会使被催眠者感到焦灼不安,甚至发怒和反抗。例如,曾经有一位催眠师曾下指令要求被催眠者去偷别人的钱包,却遭到一直顺从的被催眠者的拒绝。
这表明,在催眠状态中,人并不是完全无意识的。
为什么说催眠状态中的意识不同于清醒状态中的意识呢?清醒时的意识状态,其典型特征是自觉性、能动性,以及有目的性;而在催眠状态中,尤其是在深度催眠状态中,这些特征几乎荡然无存。关于催眠条件下人的意识不同于清醒时的意识,这是绝大多数心理学家所公认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认,在催眠状态中,被催眠者在宏观上是无意识的,即缺乏自觉能动性,意识批判性极度下降;在微观上却是有意识的,即语言能力及警觉系统的存在,等等。催眠状态中人所处的是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这种状态既有清醒意识的特征,也有无意识的特征,但却不是它们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在意识的连续体上,它处于中间的位置,完全可以把它独立出来,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它兼有二者的成分,但又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更不是只有依托二者才能生存。它有自身的特殊性质,也有其独特的机制,所以催眠状态下的意识属于第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