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的现实与超现实
3017900000016

第16章 遏制矿难,工会可发挥作用

近年矿难频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要求相关企业、行业普遍“整改”,严格进行安全大检查,甚至停产整顿、排查安全隐患。然而,时隔不久甚至政府指示的余音未消,一起起矿难仍接二连三发生。仅2004年最后两三个月,较大的矿难就有:10月21日河南太平煤矿瓦斯爆炸,遇难148人;11月20日河北沙河铁矿井下大火,遇难68人,伤51人;11月28日陕西铜川煤矿大爆炸,遇难166人;12月1日贵州六盘水盘县淤泥乡说么备煤矿瓦斯爆炸,遇难16人;12月9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大贤三坑煤矿瓦斯爆炸,遇难33人;12月12日贵州思南许家坝镇天池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遇难36人;12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银方煤矿发生瓦斯中毒事故,遇难14人;12月22日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一乡镇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3人遇难……

严酷的事实说明,“矿难”已非“偶然”,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纷纷探讨导致悲剧的原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等人为因素造成,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了事故,说明人的素质低下是不安全行为的根源。设备、技术落后自然也是矿难频发不能忽视的因素。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政绩”,甚至由于与煤矿有直接的利益关联而对非法开采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也确是重要原因。国营煤矿领导或私人矿主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矿工生命于不顾更有直接关联……这些当然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维护矿工权益的组织——“工会”的缺席。

对这些矿难,许多媒体都作了详细报道,但均未提到工会的作用。其实,在大多数私营小矿中,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在与矿主的关系中,“一盘散沙”的矿工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就安全、待遇等问题与矿主谈判。而更引人深思的是,大型国有矿山企业都有工会组织,但在这些问题上同样未见其有“话语权”,从对大型国有企业陕西铜川的陈家山矿难的报道中就足见此点。陈家山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在中国的煤矿中已属较高水平,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100%和75.5%。井下还安装了电子监测头,从地面的调度室就能直接了解到工作面的情况。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矿工对记者说:“11月23日,415工作面就着火了。我们不想下井,可领导说,如果你不下井,明天交100块钱罚款给财务科;明天如果不交,后天你就不用来上班了,说开除就开除。”“着火的当天,(矿务)局里来人检查,他们还差几百米就到着火的415工作面,就没再往前走——他们也害怕,可还是逼着工人干活——是一边灭火一边干活。”另一位参与11月23日井下灭火的矿工说:“火一直没灭干净。我当时还跟我的老乡说,非出事不可,你要注意安全啊。这次事故是在我预料之中的。”井下每100米左右就有一个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一旦超标,检测仪就会报警并自动切断电源,但该矿“有时每个班报警七八次,为了不影响生产,领导就让用衣服把检测仪盖住,或者断电后强行关电继续生产”。事实上,在事故发生一周前瓦斯检验员就发出了危险警报,从11月20日开始,他就发现井下的瓦斯含量超标,最高的时候达10%。而按《煤矿安全规范》规定,采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就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检验员的报告当天就报到了矿上,但矿长只关心“今天的产量多少”,始终未提及瓦斯超标之事。在第二天的安全生产学习会上,检验员将瓦斯超标的消息悄悄告诉了工友,大家都希望能停产整顿。但矿上一直没有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终于酿成大祸。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没有起任何作用,也根本没有人想到要向工会反映安全问题,足以说明工会在此实际形同虚设。这是陈家山煤矿的情况,但又远不止是该矿的情况,而是带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工会”在我国的地位其实一直“不甚明了”。新中国成立之初,老共产党员邓子恢在1950年夏就富有远见地提出“公营”企业中工会也应该以“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自身利益”为基本任务,工会不能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邓子恢的观点在最高领导层引起了激烈争论,有观点认为国营企业中工人利益与厂方利益基本一致,故指责邓的观点是“机会主义的原则和理论”;而时任“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则在1951年秋对邓的观点表示支持。但这年底,邓、李的观点则被指责为是从分配出发、不是从生产出发、代表落后工人,是“工团主义”“经济主义”,受到严厉批判和处理。虽然在三十年后的1981年,他们被“平反”,但几十年形成的传统与思维定式使工会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却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尽管1992年通过的《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不断发生的矿难说明这些条文并未被执行。

有工会组织,也有相关的条文规定,但矿难的层出不穷则说明工会实际上的“缺席”相当普遍。制定有关条文固然重要,但贯彻执行更为重要。有关条文之所以得不到贯彻、执行,根本原因在于现在的工会实际仍是企业的“附属机关”,在大企业中工会领导变成一种相应行政级别的职务安排,在这种结构下《工会章程》《工会法》中规定的种种职能中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职能很容易被弱化。

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百万吨煤死亡率现在远远低于我国,当然与其科技水平有关,但与其工会组织的作用更有关系。揆诸历史,这些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矿工状况可能更加悲惨。正是从19世纪中叶起,各种工人协会开始建立,经过长期合法争取,状况渐渐改善。最早产生工业革命的英国,在这方面自然走在前面。19世纪30年代,劳动者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对付“老板”剥削迫害,才能确立平等原则的信念在工人中间开始传播。对19世纪最初几十年英国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自由主义重要思想家边沁强调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用原则”(Utility),被引用到生产领域。既然政治体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就不能漠视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问题。边沁的理论认为政府不应该无视巨大的贫富差别,应通过议会改革来实行相应的社会政策。但1832年英国的国会改革却将工人排除在选民之外,从而引发了一场工人阶级的国会改革运动,即宪章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工人阶级开始组织起来,成立了各种“工会”或“工人协会”,作为一个整体与资方、政府谈判。宪章运动的最终目的虽然暂时没有达到,但也迫使国会做出某些让步,如颁行10小时工作制,对劳动者的权益开始有所考虑。从19世纪40年代起,法国、意大利、德国等都兴起了长达数十年的结社运动,迫使资方或政府不能完全不顾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事实说明,当时西欧诸国社会矛盾极其尖锐,一触即发,但由于各国先后对各阶级、阶层的利益作了理性调整,虽也经过种种震荡,最终还是在体制框架内使矛盾得到缓和,社会基本稳定。值得重视的是,工会的强大不仅没有“颠覆”这些国家,反而因其使社会矛盾得到缓解而使国家更加稳定、巩固。

现在,我国曾有学者认为如果工会真正强大将影响生产、影响效率,增大“交易成本”,并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论据。但这些矿难说明,工会的缺席短期可能会“增产”“增效”,但却极易引发巨大灾难,最终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推而广之,这其实也是现在经济发展迅猛,但社会矛盾却日益尖锐的重要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开始迅速分化,利益分配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利益协调成为紧迫课题。不同阶层要在一个社会和谐相处,必须公正协调彼此利益。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代表各自利益的种种协会等NGO组织十分重要,而对相对于资本、政府而言居于弱势的群体来说,能真正代表其利益、维护其权益如工会一类组织、机构更为重要。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一方力量过弱,利益分配必然严重失衡,这恰恰是社会冲突、动荡的根源。

建设和谐社会确是我们的理想,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阶层、各种社会力量通过“自组织”彼此监督、制衡,互相协商、协调。在这种社会机制中,社会的不平等与弱势群体的疾苦可以得到缓解,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可以在理性、法制的秩序下通过协商、谈判得到解决。如果没有这种机制,没有各种社会组织,一旦社会不平等加剧,不是出现“群龙无首”的“群体性骚乱”,就是有人以“替天行道”者自居“聚众闹事”,并极易博得广泛同情,小则引起社会不安,大则激发社会动荡。

总之,矿难频发的关键在于工会的作用“不到位”,而工会的“不到位”则源于民间社会的不成熟、不发达,源于工会缺乏独立性。事实说明,社会组织的丰富、民间社会的成熟发达是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基础。

(发表于《南方周末》,20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