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的现实与超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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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社会”与“社会和谐”

2004年12月21日早晨,一场大火将全国十大综合批发市场之一的湖南常德桥南市场付之一炬。已有十二年历史的桥南市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年成交额近百亿元,每年上缴税收5800多万元,也是常德的财政支柱;桥南市场直接养活了十几万人,消化了大量当地农民工劳动力。对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中部小城常德来说,这场大火可谓损失巨大,而且不仅直接的财产损失令人痛心,更使许多“以此为生”者顿时生计困难,潜藏着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由于此次火灾的前因后果颇具“典型性”,不妨作一略微详细的“个案研究”。

据报道,引发这场大火的是一家店铺一台小彩电的内部故障。火本不大,但简陋不堪的消防设施根本不起作用,结果大火竟烧了14小时才被扑灭,足见其安全措施之薄弱。而且,桥南市场十二年来竟发生了6次大火,平均两年一次,还造成过人员伤亡,足见此次大火并非偶然。一个对当地如此重要的市场,为何安全措施却一直如此薄弱?这是我们应当深刻反思的。

桥南市场火情不断,最后终付一炬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利字当头”。这座市场建成后,甚至来不及通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一开始就埋下隐患。由于生意极好,门面价格越来越贵,市场管委会为了多敛财实际采取了“多设摊位多收钱”的“管理”模式。于是大量违章建筑在市场内拔地而起,密密麻麻,楼与楼之间的过街天桥、消防通道、消防井全部被市场管委会租了出去。2001年的那次大火,引起大火的门面所在地原本是一个消防井,被管委会以6万元的价格租给商户。由于这种“过度开发”,原有的功能区没有隔离开来,结果造成此次“火烧连营”一大片,再加市场的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车无法迅速进入火灾内场,只能在外围喷水,因此经过14小时之久才将大火扑灭。

“政府”不是抽象的,是通过其各级组织、机构对公共事务的具体服务、管理来实现、体现的。桥南市场“管委会”原本是代表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但事实却说明“管委会”(政府)明显失职。公民通过纳税“购买”政府的服务和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对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尽心尽责为公众服务、维护安全与秩序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具体到桥南市场“管委会”,除“纳税人”与政府的一般关系外,“管委会”还向市场商户收取不菲的管理费,对这座市场的服务与安全更要负全责。然而它不仅“只收钱不管事”,反而为“收钱”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种种安全规定。因此,桥南市场“管委会”及相关一级政府应对这次火灾负全部责任,那些交了“管理费”的商户完全应当向相应一级政府索赔,相关责任人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然而,人们还应该进一步追问,既然这些商户出钱购买了“管委会”的服务,而桥南市场管委会为一己之利而置众多“雇主”安危于不顾并非一日,众商户早就对其服务态度、管理水平极为不满,为何不敢并无力制约其“反仆为主”呢?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力量太小,具体而言桥南市场的“社会”还没有形成,因此无力制止一级政府代表的“管委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作为全国十大综合批发市场之一的桥南市场,据说有上万商户,它们虽然在“同一屋檐下”,密密麻麻的一户紧挨一户,却是一个个分散、孤立的个体,没有“自组织”,即没有形成“社会”,在与大权在握的“管委会”的博弈中自然居于劣势。无数事实说明,分散的个人、个体性企业、商户的团结,逐步发展、提升到形成具有有效性的组织时,便会形成一种对政府权力有监督制约作用的“社会权力”,而这种民间“自组织”正是政府与个体之间良性互动的中介。

这些商户各做各的买卖,相对而言是完全个体化的活动,不直接涉及公共权力。但既然在“同一屋檐”下,就会有共同利益。对共同利益的关心、发言、讨论、建设代表自己利益的民间组织,正如现在居住在同一个社区的居民,为了共同的利益要组成“业主委员会”,这许许多多基层的“自组织”形成一个个“小社会”,许许多多“小社会”犹如细胞,以此为基础形成更高、更大的“社会”。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可以互相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才可在理性、法制的范围内得到解决,社会才能和谐。这种关心共同利益的“自组织”形成了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直接接触,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相交的界面与互动的平台。它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当这类“个体性联合”成为合法的利益主体时,自然会以种种合法方式向政府权力运作,争取自己的权益和影响公共政策,如要求桥南市场“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安全规定将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消防井出租等,以“社会权力”构成对“政府权力”的制衡。

桥南市场大火再次提醒人们:没有“社会”,便很难有“社会和谐”。

(发表于《社会科学报》,20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