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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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计划生育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4)

总之,胚胎不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处理在体外授精过程中产生的过多胚胎并不涉及对人的伤害,有缺陷的或未被使用的多余胚胎可以被抛弃并不因此构成不道德行为。就像人们可以毫无阻碍地进行早期人工流产一样。当然,胚胎虽然不是一个社会的人,但它毕竟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该抱慎重严肃的态度。

6.其他问题

人工授精还存在其他一系列的道德难题,需要我们去认识:

其一,非婚女子能否选择人工授精? 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及寡妇是否可以依其请示而实施供体人工授精? 在美国,非婚妇女的人工授精已有先例。如一位未婚女心理学家用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精子授精已生育了一个女孩。对此,学术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人赞成将一辈子不愿结婚的非婚妇女列入人工授精的适应者之列,认为这些妇女有选择独身、放弃婚姻的权利,也有要求生育的权利。反对者从正常的家庭结构和孩子成长的环境角度考虑,认为单亲的家庭是残缺的家庭,对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是极为不利的。作为治疗不育症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授精,要严格限制或禁止此类行为。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在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其二,是否将人工授精的实情告诉孩子? 人工授精孩子成年后有无寻找”亲生父亲“的权利? 孩子知道后心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对这一问题目前一般强调保密原则,主张对夫妇之外的一切人保密。但是,也有人认为人工授精孩子在成年后有了解自己生殖信息和身世的权利,包括寻找”生物学父亲“相关信息的权利,但他们之间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育症父母也有义务告知有关真情。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是把应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证实其母曾接受过人工授精,其他资料概不泄露。而瑞典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儿18岁时,应向其宣布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母亲的姓名。“如何恰当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其 三,能否避免或防止后代中的血缘结婚? 随着人工授精术的广泛开展,接受同一供精者精子出生的供体人工授精后代有彼此结婚并生育孩子的可能,即同父异母的近亲婚配的可能。对这一与优生及法律冲突而又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何作出科学的预测并加以避免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其四,能否把精子或卵子作为商品买卖? 多数学者反对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商品化,以精子的商品化为例,有可能使供精者不关心其行为上的缺陷,如隐瞒遗传病史或性病史,或为了追求赢利而忽视精子的质量,或追求高质量而使人类基因库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化,最终影响人类生存质量。

(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由于生殖技术存在的种种道德难题以及在实际中的不规范应用甚至滥用而出现的大量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遵守以下伦理原则:

1.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2.知情同意的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做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保护后代的原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4.社会公益原则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

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的原则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四)利用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为了促进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1.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严格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应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服务,为供精者和自冻精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供精者和自冻精者在精液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

2.知情同意的原则

供精者应是完全自愿地参加供精,并有权知道其精液的用途及限制供精次数的必要性(防止后代血亲通婚),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供精者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情况下,有权终止供精,同时在适当补偿精子库筛查和冷冻费用后,有权要求终止使用已被冷冻保存的精液;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自精冷冻保存者采用该项技术的必要性、目前的冷冻复苏率和最终可能的治疗结果;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3.保护后代的原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

4.社会公益原则

建立完善的供精者管理机制,严禁同一供精者多处供精并使5名以上妇女受孕;不得实施无医学指征的X、Y精子筛选。

5.保密原则

为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的权益,供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人类精子库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禁止买卖精子,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人类精子库不得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7.伦理监督的原则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精子库应接受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生殖医学、护理、群众代表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审查;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精子库进行监督,并开展必要的伦理宣传和教育,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案例3 安娜的医疗自主权:为治疗而生育的伦理分析影片《姐姐的守护者》改编自美国当代著名作家朱迪·皮考特的同名小说,于2009年6月公映,是一部发人深省的家庭伦理剧。该影片主要描述了一个美国家庭在拯救罹患先天性白血病的大女儿生命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激烈的矛盾冲突。影片从多个视角反映出现代高新医学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医学伦理困境。

《姐姐的守护者》这部影片从始至终都贯穿着医学伦理困境的斗争。片中Fitzgerald一家本为四口之家: 妻子Sara、丈夫Brian和他们的一双儿女Jesse和Kate,这个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年幼的女儿Kate患有先天性白血病而陷入重重不幸之中。为了救Kate的生命首选治疗方法是做骨髓移植手术,但全家人配型都与其不符。因而医生私下建议Sara和Brian借助辅助生殖的方法再生育一个与Kate染色体完全相配的试管婴儿。于是,Anna肩负着”拯救姐姐“ 的使命来到这个世界上,影片在Anna的平静叙述中拉开序幕,然而在这种平静的语气中却掩盖着巨大的暗流,Anna说自己的出生并非偶然,如果不是姐姐需要,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还在天空中漂浮,而一旦自己存在的理由消失,自己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影片向观众提出的问题是作为”姐姐的拯救者“,Anna难道只是个”多余的孩子“吗?

影片是以人类辅助生殖、器官移植等先进的生命科学技术的极大发展为背景的。目前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该技术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基因选择已经成为现实。Kate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解决,因此才有了Anna这个”被设计“ 的婴儿诞生。从Anna出生之日起到11岁的十几年中共8次住院,忍受着各种并发症和药物副作用的折磨,不断地为姐姐贡献脐带血、白细胞、骨髓、淋巴细胞……Anna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拯救姐姐,却没有人考虑她是否愿意承受这一切,是否有巨大的痛苦。当Kate身体继续恶化时,Anna又被要求献出自己的一侧肾脏,此时Anna终于不再想被动接受。Anna十几年来复杂的人生经历,印证了为什么她在影片开始时的自白中透出与年龄不相符的无奈与感伤。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她用来请律师的钱是卖掉自己一条金项链换来的——而这条金项链竟是为姐姐捐献骨髓后父母送她的礼物。Anna想要这样的母爱吗? 她是真的不爱自己的姐姐吗? 影片中的这种为治疗而怀孕的行为能否得到道德的支持?

伦理问题讨论

1.根据上文的介绍,影片中体现了哪些医学伦理困境和冲突?

2.影片中的这种”为治疗而生育“是否符合伦理道德?

3.在你看来,Kate和Anna的父母应该怎样更好地应对一家人所面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