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易经与辩证法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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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义与利

在《易经》(包括经传)中,同一个字、词往往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解释。我们读《易经》时要注意仔细分辨。如义利之辨,什么是“义”,什么是“利”,两者是什么关系,就有多种解释。《乾·文言》:“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这是一种解释。《系辞》:“何以聚人?曰财。

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这又是一种解释。《说卦》论三材之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以仁、义对举,仁慈、仁爱似柔性,正义、义气似刚性。这里的“义”可作“正义”解,与“禁民为非曰义”相近。还有一种解释,认为“义者宜也”,只要行事得宜,利就是义,义就是利。这种种解释,连宋代大学问家朱熹都感到迷惑,他说:“‘利物足以和义’,数句最难看。”说明《易经》的这两个命题,文约义半,要想全面地把握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们若以易理“一阴一阳之谓道”即对立统一规律来理解“义利”,其要义还是可以把握的。义利关系即理欲关系,所以通常说“义利理欲之辨”。我的理解是:利就是私利、利己、情欲;义就是公利、利他、正义、理性。利与欲是人的自然本性、义与理是人的社会属性。《易经》承认人性同时包含着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它们彼此有矛盾的一面,当然也可把义和利、理和欲看做是统一的。“利者,义之和也”,“义者宜也”,就是说明两者是统一的。具体点说,合理利己主义、合理利他主义、利己的利他行为,都可看作“利者,义之和也”两者的统一。当然,《易经》强调合理利他的一面,甚至说:“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可是在理论上和现实中,就有把义和利、理和欲两者完全对立作片面理解的许多事例。如片面强调仁义道德的,孟子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理学家说“存天理,灭人欲”,等等。

另一方面,强调利欲的,说人有七情六欲,是完全正常合理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等。《易·系辞》以简约的语言概括社会上“见利忘义”的现象:“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这些唯利是图的小人,如果不看见利益就不会劝勉行善,他们对利益的追求往往违反了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以致走上罪恶的道路,对社会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

古人云:“仓廪足而知礼义。”这没有错,因为人类社会的生存要以基本的物质资料为基础。但生活物质越来越丰富,社会的精神文明也一定会丰富、提高吗?可以回答说:不一定。也许更多的情况是经济好了以后,社会风气可能更坏。古人说:“富贵生骄奢。”上骄下慢,社会很可能发生变乱!

理解和处理利欲与义理关系,还得遵循《易经》所述两项原则:

一、“利者,义之和也。”强调义、利两者的和谐统一。“和”就是和谐、和顺、阴阳两大对立势力协调共济,相因相成。《易传》是在阐发“元、亨、利、贞”四德时讨论义与利的关系的。元者万物之始,亨者万物之长,利者万物之遂,贞者万物之成。“元、亨、利、贞”四德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既表明大化流行、生生不息的自然和谐,也给人类社会树立了四种伦理规范,即“仁、礼、义、智(或信)”,而要本归于和顺。《乾·文言》说:“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前一“利”为名词,后一“利”为动词。“美利”就是完美之利,也就是“公利”,利于天下之利,乾是能以最好的利去利天下,自己不重求利。我的理解就是合理利他主义。

二、《易·系辞》:“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这是说,在致富谋利的同时,还必须用义的规范来制约。这种制约只是“禁民为非”,把他们对利益的追求引向对社会产生良好影响的正道,而不是根本否定他们对利益的追求。这种“禁民为非”的做法,把小人之私利和社会之公利结合起来,归根到底是“小人之福”,因而也就是义。君子与小人不同,他始终是以社会之公利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即“吉凶与民同患”,这种行为当然是符合正义的。

《易经》的义利理欲之辩引申到政治经济、国家治理,启示我们在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同时,还要德治、法治两手抓。经济的问题固然重要,精神文明的文化教育更重要。所以提倡五讲四美、八荣八耻、礼义廉耻等还是应该坚持下去的。至于何时侧重强调法制、法治,何时侧重强调教化德治,则要看世界和国家的具体发展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