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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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12)

不独国外如此,台湾地区通过比较成熟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对两岸关系也作成了诸多解释。在这些解释中,“释字第329号解释”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有着重要启示意义。1993年,台湾地区立法机关陈建平等八十四人就两岸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四项协议是否应视同为“条约”的问题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在“释字第329号解释”之解释理由书中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因非本解释所称国际书面协定……”这一表述实际上肯定了两会协议的事务性协议性质,但否定了两会协议的“条约”属性。从法理上而言,“大法官”针对两会协议建立了“事务性”和“政治性”两个定位层面,在“事务性”层面上积极说明“两会协议是什么”,而在“政治性”层面上消极地提出“两会协议不是什么”。此种“事务性积极+政治性消极”解释架构,即便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仍有重要价值。两岸在政治关系定位时,不妨先从事务性层面确定“是什么”、政治性层面厘清“不是什么”作为切入点,奠定两岸务实探讨政治关系定位的基石和框架,给两岸人民一个基本的保证,再通过议题化、阶段化和共识化的定位思路,形成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合情合理安排。

合乎宪制性规定变迁原理的方式,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在微观操作层面的一种可用工具,也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从政治共识向规范文本转变的实践机制。透过合乎宪制性规定变迁原理的方式的运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也可以从政治性极强的问题,降格为法律技术问题,从而有助于降低两岸就政治关系定位进行探讨的政治风险,通过宪制性规定的文本或以其他合乎宪制性规定变迁原理的方式,达成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安排”。

四、宪法理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支撑

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就是一个复杂的政治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牵涉到政治学、国际关系、法学等诸多学科门类。解决此一问题,必然需要多学科理论的综合运用,而各学科理论也需在明确问题指向的同时,运用本学科理论开展研究,提出理论对策。宪法资源既包括以规范、思维和方式所体现的制度资源,也包括宪法理论资源。由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涉及的“国家”、“主权”、“政权”、“公权力”以至于在政策话语上出现的“一国两制”、“宪法一中”等,都与宪法理论有着莫大的渊源,因而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运用宪法理论,乃是宪法资源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理论运用于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除对涉及宪法理论的概念、理论作出澄清和解读外,还需宪法理论所提供的智识资源和话语资源,为克服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疑难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方案。

(一)对部门法理论广泛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的检视

尽管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长期以来被置于政治学、国际关系的论域内讨论,但学界并不乏运用法学理论思考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范例。总体来说,民法学是较多被用于分析两岸关系的部门法理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上的理论与制度也以“平等”为立基点。用立基于“平等”的民法理论来分析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不仅在实践面上符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需求,而且在政策面上也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同属”的表述暗合,同时可以消解台湾当局有关“对等”的要求。因此,运用民法理论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有一定可行性。然而,民法理论的“平等性”固然可以有助于两岸政治关系的研究,但也需注意到,民法理论的此种“平等性”正是基于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意思自治”的观点是否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政治底线相容,存在疑问。再者,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在本质上是处理两岸公权力机关关系的问题,因而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属性,公私法上对于平等性的论述并非相同,两者也因而不能随意借用。除此以外,民法理论的某些话语虽然可以被借助用于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但这些话语的运用未见得与民法上创设相关理论的本意相符。总而言之,将私属性明显的民法理论运用于公属性同样明显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在理论上是无法自洽的。

(二)宪法理论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运用

宪法理论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契机,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所牵涉的主要概念,恰属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深究宪法理论的特点,宪法理论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宪法理论可以从理论源头上把握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相关的概念,使之不至于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被误用或滥用;其次,宪法规范、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的运用,需要宪法理论的支撑,缺乏宪法理论的支撑,上述三种重要的宪法资源则无本所依;再次,宪法理论与民法理论一样,也强调主体的平等性,且此种平等性是公法意义上的平等,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处的问题论域相符,理论运用的目标指向更加明确;最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宪法理论较之国际法理论在学科属性上更加合适。综上所述,尽管本文承认其他部门法理论运用于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认为宪法理论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研究可能是最合适的法学理论资源。

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宪法理论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运用含有太多的学者想象成分。一些台湾学者提出了诸多借助宪法学概念术语和相关理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股:其一是主张“台独”的学者运用宪法理论论证“台独”的“正当性”;其二是某些并非属于“台独”阵营的学者,对宪法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作用以及宪法对两岸关系的塑造作用所作的阐释。前者当然在“一中性”的衡判下,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根本方向相违背,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对象,亦构成坚持“一中性”的宪法理论所批判之对象。后者则虽在政治上符合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目的,但具体的方式仍值得疑问。一些太过抽象或太具想象力的理论,不仅在实践面因无法获致实现而毫无意义,而且会使得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从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严肃活动,蒙上文字游戏的外观,有损两岸民众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观感和认同。因此,对于宪法理论如何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运用通俗、常见、主流、务实的宪法理论,缕清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相关理论的源流和真义,在此基础上,以严肃、客观、理性的立场,运用宪法理论研究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对于外国在解决国家统一中行之有效的宪法理论,应当立基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实际需要,坚守政治底线,顾及两岸对于该理论的可接受程度,在务实基础上予以运用,而不是予以照搬或贴上“两岸标签”后即加以运用。两岸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表示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要运用中华民族的智慧。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庸、和谐、宽容、内敛的智慧,而不是“故作惊人之语”的“理论创新”和恣意从西方话语中移植的“理论舶来品”。运用宪法理论探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构成中华民族智慧运用的具体方式之一,也应当符合中华民族智慧的基本特征。

至于哪些宪法理论可以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本文认为,从理论上而言,几乎所有的宪法理论都可以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以宪法理论体系的几个构成部分为例:其一,宪法基础理论部分的主权理论、治权理论、宪制性规定的变迁原理、规范分析方法等,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其二,人民基本权利理论虽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没有直接联系,但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合情合理的安排,归根到底是为了两岸民众福祉,且两岸民众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安排的认同,也构成判断“合情合理”的依据之一,因而人民基本权利理论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也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其三,公权力机关构成的有关理论涉及公权力机关的正当性来源、公权力机关的彼此关系、公权力机关的运作程序和方式等理论,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具体安排有着直接指导作用。当然,宪法理论的运用也存在着阶段化的特点,总体来说可能会呈现出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亦即在两岸探讨政治关系定位问题的初期,诸如主权、治权、正当性、宪制性规定制定权等相对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较多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以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基本面问题,搭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框架;随着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持续深入,宪制性规定的规范表述技术、公权力机关运作程序与方式等相对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理论将较多运用于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一些制度安排问题。

总之,宪法理论作为重要的宪法资源,丰富了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话语,使得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从政治活动转变为兼具政治性和理论性的过程,有利于强化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从此意义而言,宪法理论构成了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理论支撑。

五、结语

宪法资源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支撑性作用是全面而务实的,赋予了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以法理气质。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把握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的宪法属性,积极依据宪法规范对抗政治话语,以宪法思维应对政治决断,凭借宪法方式因应政治操弄,用宪法理论解决政治问题,通过宪法资源的运用掌握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主动权,发挥宪制性规定在解决祖国完全统一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最大价值。这既是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实际需要,也是宪法学人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贡献和责任。

加强对台特别立法势在必行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既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同的法律事实。然而,“台独”分裂势力公然蔑视这一事实,置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民族大义于不顾,不仅在“渐进式台独”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且屡屡企图在“法理台独”方面寻求突破,为“台独”分裂活动谋求法理空间,严重威胁着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极有必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基于台湾问题的性质和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台斗争的经验教训,以及现实政治发展的需要,我认为,加强对台特别立法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重大战略举措。

一、台湾问题既是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所谓台湾问题,概而论之即国家主权统一和台湾的政治地位问题。在不少人看来,台湾问题只是一个政治问题。然而这仅仅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现代政治运行的基本规律来看,政治问题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台湾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台湾问题是政治问题

政治是指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作为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方式,政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各种支配行为和以对国家的制约性权力为依托的各种反支配行为,如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参与行为、斗争行为、领导行为、反政府行为、权威性影响、权力竞争等。所谓政治问题则是在这种支配与反支配过程中出现的政治现象。它往往表现为阶级、政党和利益集团围绕国家政权所进行的对抗和争夺,其极端方式则表现为通过武装斗争、军事政变等非程序性途径,实现国家政权的更替。我们说台湾问题是政治问题,主要是因为台湾问题形成的原因、过程、特点等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问题基本一致。

台湾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共两党政治斗争的结果。尽管国共两党曾进行过合作,但基于各自政治信仰、政治立场以及赖以依靠的阶级基础和追求的目标存在着根本对立,因而在事关中华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必将与代表极少数剥削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进行坚决斗争。而斗争的结果则是中国共产党解放了整个中国大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残余部队则盘踞孤岛台湾。

同时,台湾问题的形成也受到其他政治因素的影响。这里的其他政治因素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从国内政治因素来说,新生的人民政权必须以加紧进行经济建设为自己的巩固和发展打下基础为首要任务,加之基于国际国内形势分析形成的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使我国政府一直没有将台湾问题的解决放在较为紧迫的位置;从国际政治因素来说,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一直在台湾问题上给我们设置重重障碍。正是这些内外政治因素使台湾问题成为我国的重大政治问题之一。

(二)台湾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如果说对台湾问题是政治问题的认识,将促使我们在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台湾问题作为政治问题的特点、各种政治形势和政治因素,从而切实了解台湾问题的复杂性,那么明确台湾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将促使我们更加准确地抓住台湾问题的实质,从而更加全面而有效地提出并落实解决台湾问题的措施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