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
3159300000003

第3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3)

(二)“九二共识”内涵的重述

1992年10月,两岸民间团体为解决事务性商谈中的“一个中国”问题,口头达成如下共识:“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九二共识”是两岸在“一个中国”问题上能够达成的最大共识。“九二共识”不仅缓解了两岸事务性商谈中的政治难题,而且成为两岸开展正常交往的前提条件。在两岸各层次和各类型的政策宣示中,“九二共识”无不构成两岸交往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已经成为维系两岸政治平衡状态的共同符号。两岸都可以借助对于“九二共识”内容的阐述,汲取对己有利的成分,进而在“九二共识”所营造的框架和氛围内,维系基本政治平衡。

然而,台湾地区的部分人群对于“九二共识”中所包含的“一个中国”存在异见,并不断地质疑、反对“九二共识”,甚至否定“九二共识”的存在。陈水扁曾在2006年4月公然否定“九二共识”,并在2010年10月称“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识是史上最大骗局”。为抹杀“九二共识”的历史地位,“台独”群体创造了“九二精神”、“九六共识”、“台湾共识”等概念,认为“九二共识”是“没有共识的共识”,1992年只有“对话、交流、搁置争议的九二精神”,云云。事实证明,“九二共识”已经经受了上述形形色色的“假概念”、“假共识”的冲击,已经成为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绝大多数人民的共识。但是,质疑和否定“九二共识”声音的出现,除了“台独”意识形态的原因,“九二共识”自身内涵的模糊也是诱因之一。对“九二共识”具体内涵的重述,使之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获得进一步发展,成为理论创新的重要工作。

胡锦涛在2011年11月提出:“‘九二共识’的精髓是求同存异,这体现了对两岸间政治问题的务实态度。”这一表述丰富了“九二共识”的内涵,为构建对“九二共识”内涵的重述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此,“九二共识”形成了由本体论的九二共识和方法论的九二共识建构的双重结构:在本体论上,“九二共识”体现为对某种政治共识的认可,即一个中国原则;在方法论上,“九二共识”以其达成的过程,表明了两岸在形成共识上的方法和步骤,即“求同存异”的协商精神。事实上,胡锦涛曾在2009年4月提出过“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表达了两岸间“求同存异”和“务实”的思想。2011年11月的讲话将这一思想填充进“九二共识”的内涵,既丰富了“九二共识”的内涵,使之更加符合两岸关系的实际需要,又使得“求同存异”这一两岸交往的基本方法论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原则之一。

涵义更加丰富的“九二共识”在本体论层次上是两岸开展正常交往的政治前提,在方法论层次上则是两岸开展交往和进行政治问题谈判所秉持的具体方法。这种双重结构的“九二共识”在对待“一个中国”的态度上坚守又不失灵活,在方法上求同而不避存异,使得两岸关系不至于陷入抽象的、不必要的概念之争,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三)“一个中国”框架的思考

“一个中国”具体涵义及其在两岸关系互动中使用方式的争议,是两岸间的核心争议之一。“九二共识”形成后,“一个中国”的具体涵义已经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经由“各自表述”的方式获得了解决,但“一个中国”在两岸关系互动中的使用方式则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状态。1995年1月“江八点”发表之前,“一个中国”被视为两岸关系的一项“前提”,是否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构成了两岸交往的前提性条件。“江八点”明确了一个中国原则的提法,直到在中共十六大报告,“原则”都与“前提”一道同时修饰“一个中国”。一般而言,“原则”与“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和平统一”等实体性内容相联系,而“前提”则多与两岸协商等程序性内容相联系。中共十六大后,“原则”的提法几乎全面取代“前提”,这一变化意味着一些与政治无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议题,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钱其琛在2003年纪念“江八点”八周年座谈会的讲话,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一个中国”从“前提”到“原则”的蜕变,表明“一个中国”从两岸关系的“准入”规则变为“排除”规则,即“一个中国”转变为两岸关系的底线性规则,只要不违反“一个中国”,即便不提“一个中国”,两岸关系也可以照常发展,不受影响。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提出“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首次用“框架”来修饰“一个中国”。随后,“框架”同“原则”一道成为大陆经常使用的表述。2012年7月28日,贾庆林提出“一个中国框架的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对于“一个中国框架”的内涵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中共十八大报告继续肯定了“框架”与“一个中国”的联系,使用了“两岸……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的表述。从“原则”到“框架”的转变,进一步扩大了“一个中国”的外延,使之从“排除”规则转变为“背景”规则,亦即“一个中国”构成了两岸关系的一种背景,只要不突破“一个中国”的框架,两岸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开展务实合作和交往。

更为重要的是,贾庆林提出:“两岸从各自现行规定出发,确认这一客观事实,形成共同认识,就确立、维护和巩固了一个中国框架”,从两岸法律制度“一中性”的角度论述“一个中国框架”,并获得连战的回应,凸显了“一个中国”框架所蕴含的法治思维。以“一个中国”框架为基础,依法治台和以法促统的统一台湾新战略有了足够的话语资源和政策依托。

(四)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论述

“国家”和“主权”是两岸关系的症结所在,由此导致两岸在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过去,两岸虽在各自内部宣示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观点,但在两岸交往中均采取了回避策略,避免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阻碍两岸交往。然而,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日益深入,两岸公权力机关的接触与合作困境、两会协议的实施问题、两岸合作领域和事务的深化问题等,都已经触碰到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单纯地回避策略已经无法因应两岸交往的需要,也容易使得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永远停留在事务性合作的层面。可以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两岸事务性合作的阻滞性因素。十六大以来,大陆方面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表述和解决思路,为两岸解决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创造了条件。

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讲话中提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这一论述用“政治对立”的关系描述了两岸政治关系的实质,因而可以称之为“政治对立论”。“政治对立论”表明,两岸关系的本质与“领土”、“国家”和“主权”等因素没有关系,而是因历史原因而产生的一国内政治对立关系,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任务因而是结束此种政治对立关系。根据政治对立论,所有试图从“国家”、“主权”角度定性两岸关系的提法和理论都是不符合两岸关系现状和两岸根本利益的,也无助于两岸政治对立的结束。政治对立论同时也为结束两岸的政治对立提供了思路。根据胡锦涛的论述,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应当作为一项两岸间政治协商的议题,由两岸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务实探讨加以解决。这种议题化的解决思路体现了大陆的最大善意与诚意,也体现了对于台湾方面的充分尊重。中共十八大报告继续肯定了这一议题化的思路,提出两岸可以就国家尚未统一情况下的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政治对立论和议题化的政治关系定位解决思路,为在“一个中国”框架下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棘手问题,提供了可依循的路径,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解决开辟了可预期的前景。

(五)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构想

通过达成和平协议结束政治对立,确认政治对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政治对立各方关系的正常化,是各国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通行做法。德国、韩朝和塞浦路斯等国家都曾运用处于政治对立的双方签署协议的方式,实现关系正常化或至少结束敌对状态。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曾通过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签署和平协议的做法,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郑重呼吁两岸“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从而首次在大陆官方文件上提出了“和平协议”的主张。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既继续肯定了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和平协议”主张,又将和平协议作为“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的必要条件,因而提升了和平协议的重要意义。

综合中共十七大以来有关和平协议的论述,大陆方面所主张的和平协议主要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和平协议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的规范性文件,即和平协议应当有助于构建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两岸当前仍未正式结束敌对状态,互相保持着一定数量的军事存在,这种由内战所延续的敌对状态显然不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商谈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稳定台海局势;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前景。”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机制,消除两岸战争威胁,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是和平协议的直接目的,和平协议因而是两岸和平的法理确认,也是两岸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安全利益的制度保障。

第二,和平协议的达成标志着两岸内战状态的结束,签署和平协议因而要求两岸摒弃内战思维,建立政治互信。尽管内战已经结束60余年,但内战思维对于两岸关系仍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体现为两岸政治互信的缺乏和两岸因互不承认对方宪制性规定而产生的承认争议。内战思维导致两岸交往仍存在政治芥蒂,因而限制了两岸正常交流和合作。和平协议的签署,必然是两岸高度政治互信的产物,而这就要求两岸摒弃陈旧的内战思维,以互信互谅、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的态度包容对方。因此,关于和平协议的思想与“十六字方针”中的“建立互信、搁置争议”一道,共同体现了构建两岸政治互信的主张。

第三,和平协议又构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宪制性规范。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是以制度和法律为主体的框架,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因而需要具有宪制性特征的规范加以统领,和平协议无疑是两岸的最佳选择。因此,和平协议不仅是确认两岸结束过去敌对历史的协议,而且应承担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的建构任务。这一点也为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肯定。和平协议完全可以成为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宪制性规范,在构建两岸法制和实现两岸法治的历史进程中,承担起根本性协议的历史责任。

(六)“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

台湾人民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最终实现祖国统一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向为大陆所重视。早在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书》中,大陆方面就提出了“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重要方针。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决不改变的方针,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论述。

2005年3月4日,胡锦涛提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并提出“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的主张。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十三亿大陆同胞和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的“命运共同体论”。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奋斗,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由两岸同胞共同享有。”以上论述,都深刻地体现了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密切、平等的关系,反映了台湾同胞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中共十八大报告又在“命运共同体论”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的表述,在中华民族的层次上建构两岸人民的认同,更加明确了台湾人民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