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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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4)

结合十六大以来的重要论述,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反对“台独”、赞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人士要加强联系和团结,以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社会基础;第二,对于过去因各种原因对大陆缺乏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对两岸关系持有疑虑的台湾同胞要团结,以最大的包容和耐心加以化解和疏导,扩大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社会基础;第三,对于那些曾经或正在持“台独”主张的政党和人士,只要不主张“台独”、认同一个中国,都可以与之进行交往、对话和合作。以上三个方面可以说几乎覆盖到台湾地区的所有群体,呼吁台湾各届,尤其是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一个中国原则持不同意见的政党与团体,共同致力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体现了大陆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的极大诚意。

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需要理解和包容台湾人民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台湾意识”。由于“台湾意识”曾经被“台独”分裂势力作为“中国意识”的对应表述,用于制造“文化台独”、“去中国化”等运动,并被一些“台独”学者用于论证所谓“台湾主体性”,因而被一度认为是一种“台独”意识,受到大陆方面的批判。将“台湾意识”等同于“台独意识”是不全面的,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台湾同胞的感情。理性看待“台湾意识”,客观、全面认识“台湾意识”在台湾社会的重要作用,是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明确提出,“台湾同胞爱乡爱土的台湾意识不等于‘台独’意识”,首次在大陆官方政策上为“台湾意识”正名。2009年7月,贾庆林又提出,“台湾同胞因近代以来特殊的历史遭遇和形成的台湾意识,反映的是爱乡爱土的炽热情怀和自己当家做主的朴素愿望,这与图谋分裂中华民族的所谓‘台独’意识有着本质区别,不容歪曲和利用”,严格区分了“台湾意识”和“台独”意识,并批判了“台独”分裂势力歪曲“台湾意识”的行为。重新诠释“台湾意识”,充分照顾到台湾人民的感情,因而对于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以上六个方面从理论上概括了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工作理论创新的主要成果,是中央立足于台海局势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务实决策,构成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成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的开创与巩固

十六大以来,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中央对台工作理论创新成果,立足于两岸关系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务实的措施,因而在推动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方面,取得了实际的效果。总体而言,在中央对台理论创新成果的指导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成果。

(一)《反分裂国家法》与依法治台框架的形成

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理论创新的重要特色是突出宪法和法律在处理两岸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法律规范、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在“遏制‘台湾法理独立’”、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此方面,《反分裂国家法》以及由此所奠定的依法治台框架,是中央依法处理两岸关系和对台事务思想的标志性成果。

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过去被认为主要是政治问题,因此,政治和军事手段常常被用于处理两岸关系,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并未获得凸显。但是,法律在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体现为“法理台独”是“台独”的主要形式,又体现为法律可以为遏制“台湾法理独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规范上保障。随着台湾地区内部政治局势的不断分化组合,尤其是1990年后台湾当局以“宪政改革”作为推动台湾“本土化”、“法理独立”的主要工具,宪法和法律对于应对和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意义被逐渐发掘,因此,“以法促统、依法统一”的统一台湾新战略得以形成。在这一思维的指导下,制定涉台基本法律、构建依法治台的法律框架成为对台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一个中国原则,规定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以规范形式列举两岸商谈的主要议题以及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和程序。从内容来看,《反分裂国家法》的大部分内容都在政策层面上有所体现,一些规定曾经以领导人讲话、政策文告的形式表现于外。从涉台政策的角度而言,并未体现出多少新意。然而,《反分裂国家法》虽然在具体内容上以确认已有政策成果为主,并非着力于观点、主张的创新,但其表征着中央对台思维的重大创新,即从以政策为核心的治台思维转向以法律为核心的治台思维,标志着大陆方面依法治台法律框架的形成。目前,《反分裂国家法》起着大陆方面涉台立法体系中基本法律的角色,构成大陆依法治台法律框架的核心。

《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标志着大陆方面涉台立法的起步。由于大陆方面涉台法律的起步晚于台湾地区涉大陆事务“立法”活动,因而较之台湾地区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为核心的涉大陆事务有关规定,大陆方面涉台立法的数量偏少。但是,随着依法治台思维的形成,大陆方面的涉台立法已经逐渐展开。除《反分裂国家法》外,大陆方面在两会协议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陆资入岛”、保障台商和台湾民众正当权益以及台商投资地区保障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多,立法规格和立法技术也有所提高。可以说,大陆方面涉台立法已经初具规模,丰富了依法治台法律框架的内容,也构成了两岸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两岸事务性商谈的造法功能凸显与两会协议实施机制的形成

两岸经由授权民间团体进行的事务性商谈是两岸在国家尚未统一前开展交往的制度安排。自20世纪90年代初,两岸分别授权民间团体海协会和海基会就两岸交往中的事务性问题开展商谈,两会框架因而成为两岸在公权力机关尚未建立联系管道之前开展交往的主渠道。2008年后,两岸事务性商谈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两岸事务性商谈的成果,在规范层面上体现为两会协议。两会协议以规范形式确认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成果,又通过以其规范性保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因而已经成长为两岸交往的主要规范渊源。截至2012年12月,两岸已经透过两会框架签署二十余项协议,涉及两岸民众关心的“三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食品安全、金融监管、经贸合作、医药卫生合作以及部分行政性合作事务。两会协议不仅已经在数量上获得累积,而且已经在经贸合作领域形成了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核心的协议体系,在实现两会协议体系化上进行了初步尝试。更为重要的是,两岸在两会协议制定和实施的实践中,推动两会框架成为两会协议的主要造法机制,并对两会协议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探索。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化,推动两会框架从两岸事务性商谈机制向着两岸间造法机制转变。根据两岸设立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初衷,是为了“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海协会章程第二条),“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海基会章程第二条)。在实践中,两会构成了两岸在公权力尚未建立直接联系情况下的两岸交往主渠道,两岸有关方面主要通过两会框架开展对话与沟通。2005年以来,两岸先后建立起“两岸经贸论坛”为典型代表的多元交流平台,两岸主要政党之间也建立起党际交流平台,因而两会框架作为两岸间对话与沟通平台的功能不再具有不可替代性。2008年后,两会协议又为实施两会协议创设了联系机制,进一步弱化了两会框架在两岸交往的具体事务中的作用。因此,两会框架在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中的功能,更加接近于两岸两会协议的造法机制,亦即通过两会框架,将两岸互信和共识予以规范化,透过两会协议的规范性特征,体现两岸共识,表达合作意愿,规定合作程序,对两岸交往行为进行规范控制。

与两会框架造法性功能凸显相应的,是两岸通过两会协议所创设的联系机制,对构建两会协议的实施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根据两会协议的文本,联系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两岸授权专门性民间团体,从事与协议有关的联系事务,如《海峡两岸邮政协议》第十条规定,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与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相互联系,此两协会并非是如海协会和海基会的综合性民间团体,而是专为两岸邮政事务合作设立的专门性民间团体。《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均作出了类似安排。第二种方式是由两岸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进行联系,如《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第九条规定,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此种联系机制拿掉了两岸公权力机关的“民间白手套”,由公权力机关直接主导两会协议的实施。第三种方式是由两岸组成共同机构,由该共同机构负责实施两会协议规定的有关事务。目前,只有ECFA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属于第三种方式。由于两岸并未形成“超两岸”的共同管制机构,因而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实质是联系主体的建制化,亦即通过一个两岸间共同机构来替代传统的两岸“点对点”联系机制。以上三种方式,与其说是对联系机制的类型化结果,不如说是对两岸具体事务性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和发展的描述。三种方式的迭次累进,代表着两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交往深度,体现了两岸间的事务性合作不断深化、合作互信不断累积的成果。

(三)两岸双向多元经济合作格局的形成

扩大两岸经贸交往,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是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步骤。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遵循“由经到政、由易到难”的发展轨迹,两岸经济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成为两岸扩大交往、累积互信,进而通过经济对于政治的影响作用推动两岸政治性合作的关键步骤。同时,两岸经济合作为两岸人民带来切实利益,对于提振台湾经济、扩大台湾就业有着重要作用,也成为“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方针的具体体现形式。更进一步,两岸经贸交往透过对台湾人民福祉的关照,以满足台湾民众现实利益的方式,增强台湾民众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认同度,因而有利于在经济层面构筑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认同基础。十六大以来,两岸经贸交往从2008年前的以台资向大陆流动、大陆向台湾释放惠台措施为特征的单向流动关系,逐渐向着双向多元的格局发展。2008年以来,两岸以“为两岸人民谋福祉”为共同愿景,推动两岸双向多元经济合作格局的形成。

第一,重大惠台措施频繁出台,“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在经济领域得以贯彻落实。2008年之前,大陆在两岸关系大波折时期出台台湾部分农产品免税进入大陆市场、逐步放开大陆商业服务领域投资和金融市场等重大惠台措施,不仅刺激了两岸经贸往来,满足台湾民众的经济利益需求,而且在经济层面有力地支撑了“反独”斗争的开展。2008年后,两岸经贸往来重新热络,大陆方面重大惠台措施借助重大论坛性活动、领导人会见、两会事务性商谈等途径常态化、规模化出台,为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持续动力。重大惠台措施的频繁出台,推动“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从政策层面的宣示落实为具体的行动,也使得台湾民众在经济层面上看到了大陆的诚意,对于强化两岸经贸联系、增进两岸互信和支持台湾内部“反独”力量都颇有裨益。

第二,ECFA获得签署和实施,两岸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原则下的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两岸在2001年先后以不同名义加入WTO,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但在2008年前,两岸正常经贸往来因政治原因未能开展。2008年后,随着两岸政治局势好转,建立制度化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推进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成为大陆的一项重要对台决策。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期待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动经济合作制度化……两岸可以为此签订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2010年6月29日,两岸透过两会框架签署ECFA,本着WTO基本原则,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以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ECFA以及以ECFA为核心的两岸经贸协议体系为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提供了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