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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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企业法律制度(2)

(4)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4.3 合伙企业法

4.3.1 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4.3.2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投资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其出资不足以清偿时还要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不论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承担的比例如何。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其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普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例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2]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即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3]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即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包括各种往来账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4]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即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5]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2]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因从事经营业务的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3]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7.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以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法》关于入伙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就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退伙一般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况。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出现的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种情况。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