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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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企业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本章在介绍企业概念、特征、分类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企业的概念、特征、分类;

掌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事务管理、解散、清算等的规定;

掌握关于合伙企业设立、事务管理、法律责任、解散、清算等的规定;

掌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务管理、解散、清算等的规定。

技能要求

能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事务,正确处理上述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

4.1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4.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就是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对经济业务做出全面反映和控制。不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不能称为企业。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身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照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3)按照投资者的身份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4)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等。

4.1.2 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4.2 个人独资企业法

4.2.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这说明在投资人数上,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投资人投资设立,且投资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未做严格规定。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4.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由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做强制性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2.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4-1

2006年8月,甲出资15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华丽玻璃厂。企业成立后,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8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12月7日,丙将货物运往玻璃厂,甲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合同无效。丙则坚持合同有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本案中,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由于丙是善意第三人,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甲应支付货款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会计事务管理、用工事务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对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做了如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2.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做了以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及投资人的持续偿债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