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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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民法基础知识(5)

2.7 诉讼时效

2.7.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其次,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此外,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

(3)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或变更其内容。

2.7.2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包括以下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上的为长期诉讼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并且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可以适用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

2.7.3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案例2-5

1994年12月29日,黄进向朋友张宏生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之后,黄进全家外出下落不明,未按时偿还借款,张宏生也无法向其催收欠款。直至2007年6月1日,张宏生才诉至法院要求黄进偿还5万元本金。开庭审理时,黄进提出,本案的借款时间是1994年12月29日,而张宏生在2007年6月1日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宏生则认为,黄进一直下落不明,因此他无法催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宏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一直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主张债权,也没有任何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原因的情况,直到2007年6月1日才到法院起诉张宏生,在时间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张宏生以黄进下落不明无法催款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宏生的诉讼请求。

2.7.4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在诉讼外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本章小结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禁止滥用代理权。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3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思考练习与案例分析

1.名词解释题

民法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2.问答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4)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5)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

(6)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及承担方式有哪些?

3.案例分析题

案例1

2006年10月,某画店请当地著名画家叶飞为其作画。双方约定叶飞在年内为画店作4幅国画,总价格为4万元,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5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叶飞处。但由于叶飞忙于自己的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月初,其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叶飞将印章、纸墨留给学生张某、谢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4幅,于年内送至画店。张某、谢某二人按叶飞嘱托赶作4幅画,于12月底送至画店。该画店经鉴定,发现这4幅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叶飞的作品有很大的差距,认定不是叶飞所作。2007年2月,叶飞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叶飞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叶飞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试说明理由。

案例2

2006年2月,彭某去郭某家,见到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一件及计兰炉等9件物品。郭某称这些物品系其母亲遗留的物品。彭某以为这些物品均是文物,便以4万元予以购买。几个月以后,彭某发现他所买的郭某的物品多系仿制品,遂向郭某提出退货还款的要求。郭某不同意。2006年7月,彭某委托该市文物总店对其所买的9件物品进行了鉴定,除了“计兰炉”一件系清代晚期物品外,其余均系现代仿制品,实际价值才1000元。随后,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彭某与郭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性质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