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通史(第四卷):从戊戌维新到义和团(189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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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甲午战争后列强在中国的角逐(5)

清廷宣布“两不借”的政策后,打消了英国、俄国在借款方面的想法,但英俄两国并未因此而罢休。窦纳乐很快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补偿要求:(1)中国开放内河供英国船舶使用;(2)开辟南宁、湘潭为通商口岸;(3)中国政府担保不把长江流域让与其他国家,保证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商业利益。2月10日,总理衙门照会窦纳乐,同意他的第一条要求;11日,总理衙门再次照会窦纳乐,同意他的第三条要求,保证不再将长江流域让与他国,从而使长江流域辽阔的土地成为英国的势力范围。至于窦纳乐开放南宁的要求,因南宁牵涉到法国的利益,清政府没有同意;至于开放湘潭,清政府提出以岳州代替。2月13日,总理衙门第三次照会窦纳乐,同意英国先前提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继续由英国人担任的要求,中国方面提出的唯一条件是,只要“英国贸易较他国为多”。这样,英国即便不再向中国提供借款,也获得了它想得到的一切特权。

至于俄国,在中国宣布放弃对外借款,改由国内自筹的政策后,俄国对于借款问题也就不那么热心了,它决定在借款问题上向英国让步,以便换取英国方面对俄国租借旅大军港的认可。

俄国的因素消除之后,中国在对外借款问题上处于比较主动的位置,特别是当昭信股票的发行情况并不理想的时候,清政府为了能够及时偿还对日赔款,只得重新求助于英国方面尤其是总税务司赫德。2月13日,总理衙门向赫德暗示:“如果你收的厘金比现在收得多,那就证明我们不顾所有财政官员们的反对把厘金交给你管理是正确的,而且将来扩大你的管理范围也就更有理由了。”(中国近代经济史丛刊编辑委员会:《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35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暗示表明中国方面有可能同意英国方面先前提出的借款条件,即以厘金为抵押。

厘金是清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也是赫德一直想插手的事情,总理衙门的暗示重新唤醒了赫德对厘金的兴趣,于是在赫德的积极撮合下,总理衙门于2月15日与英国的汇丰银行和德国的德华银行闪电般地签订了借款草合同。对此,赫德曾得意地夸耀道:“新借款1600万镑的草合同已签字。总理衙门已听从我的意见,应允由我管理盐税和厘金,以每年约五百万两的收入,作为借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35页。)3月1日,总理衙门与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正式签订“英德续借款合同”。至此,甲午战争后第三笔最大的借款终于成立,史称“英德续借款”。

英德续借款的借款人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贷款人仍为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数额为1600万英镑(折合112776779.78两),由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各分一半,彼此不牵连。年息4.5厘,折扣率为83%,期限为45年。此项借款除了以中国通商各关之洋税为担保外,还规定苏州、淞沪、九江、浙东等处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共500万两,应即行委派总税务司代征,以尽先为抵偿还借款。合同还规定,此项借款未还清前,中国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法办理。换言之,通过此项借款,英国赢得了控制中国海关至少45年的时间。关于此项借款用途,合同规定尽先偿付未经付清之日本赔款,不作他用。这是赫德针对清政府曾将英德借款挪作购置军舰及修筑铁路之事而专门设立的。至于此次借款的折扣率也是清代外债史上最低的,中国方面为此曾向汇丰和德华方面提出过,但这两家银行联手抵制,迫使中国就范。而中国方面因偿付日本赔款的日期日趋迫近,也就不得不接受如此苛刻的条件。

甲午战争后的三次大借款总额为3亿两,加上逐年滚动的利息共计6亿两之多。这一巨额借款不仅沉重地压在了中国人民的头上,而且从根本上摧毁了清政府的财政体系。其性质毫无疑问属于帝国主义金融资本的政治性的经济侵略,这与过去清政府所借的外债具有本质的不同。

这三次借款均以中国政府的海关收入及地方货厘、盐厘作为担保,如俄法借款合同规定,中国如果不能如期向贷款人支付本利时,则由俄法银团代为继续付给,但中国应另许俄国以别项进款加保。这显然已经超出金融保证的范围,而带有明显的政治含义。

这几次借款从表面上看是英、俄、德、法诸国对中国困难处境的支持,但其实质则是西方列强趁火打劫,是利用中国的困难赢得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如俄法借款合同规定:“中国政府决定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利益,关于中国境内税收之行政及管理事项,让与任何一国。假如中国政府对于列强中之任何一国,给以此种利益,则此种利益,俄国亦应参与。”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是,中国政府允准俄国,不许他国干涉中国财政的监督或行政。反之,如果中国政府允许他国干涉中国财政的监督或行政,俄国便有权要求获得同等的权利。显然,这是俄国、法国不满意于英国独占中国海关利益的现实。当中国海关收入能够按时支付借款的本息时,这种可能并不会成为现实;反之,法俄便可借口干涉。这样,俄法便自然会以金融资本渗透到清政府,并将以此为契机向中国政府要求更多的利益。这为后来的中国政治发展留下了诸多隐患。

而英德借款合同则规定,当此次借款未付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进行。要求中国的海关制度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作任何改变,则保证了由英国人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现行体制不得变更,保证了英国在中国已经攫取的利益,尤其是对中国海关行政权的控制。这样,英德借款合同的这条规定便与俄法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节列强对铁路矿山利权的掠夺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失败,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中国从此不仅在经济上更为严重地依赖外国,尤其是外国的不平等借款而苟活,而且在政治上,中国陷入更严重的危机之中,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外国列强在中国拼命地划分势力范围,割地狂潮一浪高过一浪,外国列强试图瓜分中国的阴谋逐步付诸实践。

一、对铁路的贷款、投资与控制

以甲午战争后三次大借款为契机,西方列强不仅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关税,而且通过借款合同所附有的条件,他们获得了修建铁路、开发矿山等项实业投资或贷款等特权,较甲午战前更多地攫取了路矿附近的经济、政治上的许多好处。他们既利用这些铁路向沿线倾销他们的产品,同时设法控制铁路沿线的经济发展,在铁路沿线及各通商口岸设立工厂,掠夺廉价的原料,获取沿线矿山的开采权。所以,近代中国,尤其是在甲午战争之后,列强争夺铁路的策略就是争夺在华势力范围的策略。铁路的让与在当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于是列强忙于规划中国的铁路建设,他们甚至对于那些没有打算兴建的铁路也争先恐后地争夺,因为他们清楚,只要能够争取这些待建的铁路项目,就意味着这些铁路所经过的地区就是它的势力范围,从而有效地拒绝其他列强对该地区的觊觎。

而从清政府方面看,他们在反思甲午战败的原因时,许多有识之士也认为中国之所以失败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铁路太少,严重影响了战时军事物资和兵员的运输。两江总督刘坤一指出:国家富强之本,莫急于铁路的建设,铁路建设跟不上去,中国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依然很难获胜。关于中国未来铁路的建设,刘坤一主张设立铁路公司,利用外国资金,断不能交给外国人,必须由中国人主持,归于商办。(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第三所:《刘坤一遗集》第2册,882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张之洞更认为:假如中国的铁路早些建成,中国何至于在甲午战争中失败?为了未来的战争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必须在铁路建设方面下大力气。而中国目前需要建设的铁路甚多,张之洞分析了各方面的条件之后认为,“当以卢汉(即京汉,引者注)一路为先务”。他指出:卢汉铁路只要不让英、法、俄等大国的商人包办,就可以充分利用外国的贷款,限以三年必成,成后准其分利几年,年限满后,收归国有。(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200—2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在张之洞之后,广西按察使胡燏棻也上书清廷,主张设立公司,开办卢汉铁路,并主张接通天津到卢沟桥的铁路,以取代先前拟议中的津通铁路。

地方大员的建议在清政府高层得到了积极的回应,1895年12月6日,清廷发布“决心实力”修筑铁路的上谕,批准胡燏棻关于修筑津卢铁路的奏请,并委任胡燏棻督办。至于卢汉铁路,清廷决定参照刘坤一等人的建议,归于商办,规定各地集股1000万两以上者,准许设立公司,从事铁路的建设。

1896年1月10日,胡燏棻奏准线路自天津起循运河迤北以达卢沟桥,津卢铁路的规划基本完成。根据规划测算,津卢铁路所需经费约合240万两库平银,最初的计划先由北洋大臣王文韶筹措100万两交给胡燏棻,以便尽早开工,其余的款项由户部陆续筹拨,待铁路股份招齐,再行归还这些拨款。然而北洋所需军饷等款项都属于迫不及待的事情,王文韶虽然勉为其难凑齐了100万两,但与胡燏棻约定只能作临时周转,必须随借随还。而北洋大臣主持下的关外铁路也即将兴办,届时势必无力兼顾津卢铁路的费用。而户部拨款,也没有如约到位。津卢铁路的经费实际上没有着落。

经过胡燏棻的多方筹措,津卢铁路开工前期所需的费用总算应付过去了,只是如果工程一旦全面开工,静等招集股份去应付,恐怕很难保证工程的进度。基于此种考量,胡燏棻建议:为了保障津卢铁路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惟有以将来铁路收入为抵押,借用外国资本的办法解燃眉之急。经清政府的同意,胡燏棻与北洋大臣王文韶议定向英商汇丰银行和德国德华银行借款40万英镑,折扣率为97.5%,年息为5%,以全路作抵押,期限为10年,另行支付银行的费用10000英镑。胡燏棻、王文韶的建议以及与汇丰、德华的议定遭到了奕、奕劻等人反对,清政府此时的既定政策是铁路禁用外债。于是决定由户部即刻拨付50万两应急,并责成北洋凑齐100万两陆续交付使用。此两款用完后,再由户部划拨50万两,其余的40万两责成胡燏棻用招股的办法办理。

津卢铁路最初的预算为240万两,后来决定延长至马家堡,比原先的规划增加了8公里,故需增加经费60万两,全线总长为127.2公里,总造价达到300万两。在建设过程中,户部先后划拨160万两,北洋大臣王文韶凑借60万两,胡燏棻息借商款40万两,另留有缺口40万两。津卢铁路的开工及前期经费总算大体落实。

清政府依靠民族资本兴建铁路的政策引起了国内商界的高度兴趣,但是由于民族资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育尚不成熟,中国如果仅仅依靠民族资本自身的力量去兴建中国的铁路干线,构成一个完整的铁路网,显然并不现实。同时,政府拒绝利用外国资本的决定也使一些不法绅商钻了政策的漏洞,这些不法绅商虽然号称集股达到了清政府的要求,请求政府批准他们成立公司、承建铁路的计划,但实际上,在他们背后都有外国资本在支持,他们只不过是在为外商出头露面而已。所以这些绅商的不法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证明清政府禁止利用外资从事铁路建设的政策是不切合实际的空想,促使清政府重新考虑是否使用外国资本的问题,并最终于1896年10月20日下令改变先前不使用外国资本而依靠民族资本的既定政策,任命盛宣怀为铁路督办,设立铁路总公司,负责筹借外国资本,兴建卢汉铁路。

卢汉铁路的大规模借款不仅激活了中国铁路建设的高潮,也使资金一直短缺的津卢铁路出现了转机。清政府允许利用外资修建铁路新政策出台后的第三天,即1896年10月23日,津卢铁路的督办胡燏棻就由北洋大臣王文韶担保,从英国汇丰银行借款40万两,首开近代中国铁路建设中使用外国资本的先例,史称“第一次津卢铁路借款”。

津卢铁路从1896年1月开始施工,至1897年6月,自天津至马家堡全线竣工通车。由于这条铁路在规划中不取通州为终点,而经丰台以达卢沟桥,避免引起漕粮官吏和北运河船户的反对,但其目的仍在直达京师。所以当1897年5月铁路修至丰台时,临时决定修改原先的规划,即另行引出一线至马家堡。这是实际经费较预算增长的原因之一。同时,主持津卢铁路修建的工程师金达不顾经费困难而运量并非繁重的情况,竟将天津—丰台—卢沟桥及丰台—马家堡间的线路铺设成双线,并使用当时造价甚高的重型钢轨,无形中又提高了津卢铁路的造价,使每公里的造价达到折合银2.76万两。故而当津卢铁路全线通车的当月,即1897年6月8日,胡燏棻又从汇丰银行借款30万两,是为第二次津卢铁路借款。到同年12月,又有两次铁路借款,总计4次借款,总额为154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