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实现的根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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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梦与根本法(3)

“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根本任务的具体目标,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根本任务。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发达三者不可或缺,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彼此协调发展。与“总任务”相比,“根本任务”更加明确了国家任务的艰巨性、长远性与不可动摇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总任务艰巨性的诠释,“根本”意味着坚定不移与不可改变。

3.执政党意志的宪法化

实现“两个百年”中国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事实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民族复兴与国富民强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这在客观上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民族党派和各种社会政治力量,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追求民主自由,实现法治的过程。

(1)实质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治透过现象看本质,超越法律的形式要件,透视法律的本质。实质主义法治并非简单地认为法律是“神意”或者“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是注重事实上的力量,认为宪法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对政治事实的承认和巩固。毛泽东坚持实质宪法观,认为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取得胜利的团体对胜利结果的认可。他在1940年2月20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基本政治事实在建国后历部宪法中均得到承认。1954年宪法序言阐明:“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1954年宪法序言。)1975年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1975年宪法序言。)1978年宪法序言开篇即道:“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78年宪法序言。)现行宪法序言肯定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多年的奋斗成果,“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序言。)。

(2)新时期国家意志

夺取政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近代以来最伟大的辉煌,是当时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实现。励精图治,再接再厉,富国强民,保证人民幸福,对世界和人类做出自己的贡献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需要在巩固新中国成立梦想成就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而非革命手段,形成新时期新的国家意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相当长一段时间,国家任务的重心集中于“阶级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任务转移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修正和补充,进一步明确该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内容是“富强、民主和文明”,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建设的目标是“文明”和“民主”,“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文明”属于精神和文化范畴,“民主”属于政治范畴,意味着宪法原初立意将精神文明置于政治文明之前。从长远来看,作为文化的精神文明属于国家的软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民族自信,但是,将文化置于民主之前既不符合物质与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也忽视了作为经济指标的“富强”。“仓廪实而知礼节”、“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个国力衰微、物质基础匮乏的国度难以实现精神和文化强盛,应优先发展经济,人民才能逐步充实精神,享受、参与和创造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文化的内涵。

1993年修正不仅增加了“富强”,而且调整了三重价值追求的顺序,将“民主”置于“文明”之前,“富强”置于“民主”和“文明”之前,即“富强、民主、文明”。2004年宪法修正,在延续1993年宪法修正科学化“富强、民主和文明”之间关系的同时,将三重价值进一步具体化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指出三种文明应协调发展。1993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增加了“富强”以与“经济建设”相对应,修正了1982年宪法将“文化”置于“政治”之前的顺序。这些修正案丰富和充实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使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更趋于科学化。

在调整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吸取教训,依循法治精神和原则,采用宪法修正案,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宪法变迁:一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和调整价值目标;二是没有沿用全面修改宪法而是修正案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宪法权威;三是历次宪法修正由中国共产党形成决议,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执政党意志的法律化。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梦”之魂,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这一深层内涵。从国家层面看,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鼓励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个人层面看,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形式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仅具备实质合法性,也具备形式合法性。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宏伟蓝图基本政治事实的承认,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体现。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条从两方面奠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石。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神意”与“全民国家”,我国宪法公开宣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通过其在政治上的代表即中国共产党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政治上的代表,代表工人阶级表达政治意愿,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宪法规定“工人阶级领导”间接承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要素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共产党领导。前者是指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后者是指在政治上实行共产党领导。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是经济和政治统一的表现。工人阶级在经济上占有生产资料,在政治上通过其代表领导和管理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素。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符合政党原理。政党不同于一般宪法和法律上的结社,其目的在于执政,掌握国家领导权,将本党的执政纲领法律化。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谋求执政,将本党的意志法律化符合政党理论。特殊国情决定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获得并非通过竞选,但实质和形式双重要素不影响其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宪法并非完美无缺。正如美国制宪者所认为的那样,但是“它能够促进对我们全体如此亲切的这个国家的持久福利,并且保证她的自由幸福,这便是我们最热切的愿望([美]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第1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