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实现的根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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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梦实现的总布局:五位一体(1)

实现中国梦需要科学界定各种国家目标。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需要明确价值,也需要确立诸项价值之间的序列,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环境,实现和谐社会。五位一体的提出,明确了中国梦的价值追求,这些价值与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相适应,是中国梦实现的总体架构。

1.进步与变化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体现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已得到宪法的肯定和承认,并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在宪法中。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1)社会和谐

社会建设的提出源于市场经济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加剧。这些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其一,国有企业在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工人的生存安全问题;其二,多种所有制并存致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个别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不注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条件恶劣,各种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忽视职工人身和财产权益;其三,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监管不到位,相关机关责任疏漏,引发各种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其四,一些官员因信仰缺失,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践踏公众信任,导致干群关系之间的紧张;其五,国家政策和财政投入倾斜,进一步加剧我国原本并不均衡的区域经济、文化差距;其六,商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当界入,不依据法律程序履行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赔偿不公引发的激烈冲突;其七,城市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市容市貌引发的城管与个体商贩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冲突问题;其八,全球恐怖主义、外国势力渗透与宗教极端分子相结合诱发的恶意破坏社会秩序与严重的恐怖犯罪。

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与原有城乡差距综合,成为阻碍改革开放深入的负面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有必要加强社会建设,关注民生,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环境安全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源于环境破坏导致的生存环境恶化及资源枯竭所带来的危机意识。经济发展在开发、利用原生资源的同时给环境带来巨大破坏,如果不伴随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势必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仅使经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且危及人类自身生存。土地、空气、河流遭到严重污染,煤矿过度开采,植被遭到破坏,湿地减少,野生动物濒危,气体排放超标,全球气候变暖,温室效应加剧,雾霾、沙尘天气肆虐,工业垃圾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缺乏法律规范与监督。这既是一个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国策,而且在许多国家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认识,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的要求和目标。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正式提出了“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概念。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执政能力的五大任务,其中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2005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作了重点讲话。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3)规范融合

除了“富强、民主、文明”在1993年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方式明确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具体目标,“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并没有通过修宪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这是否意味着“五位一体”缺乏宪法基础,仅仅是执政党一己的意思表示,从而在实践中缺乏合法性而减弱其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是“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从属于“文明”的范畴。如果修改宪法,将不可避免地采取列举方式在宪法序言“富强、民主、文明”之后增加“社会、生态”等词语,一则修辞冗赘,二则逻辑重叠。正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的那样,五位一体从根本上是促进一种“文明发展道路”,说明“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包含在“文明”的范畴之中。

二是“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现行宪法相吻合。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虽然没有写进宪法序言,但总纲中已有相应内容,故执政党的政策具备宪法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总纲第十四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82年宪法原初条文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权利。总纲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和生态建设的宪法规范依据。虽然总纲的法律效力与序言有所不同,但这些条款属于国家政策,是纲领性的指导原则,为国家的立法确立原则与指导。

三是可以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修宪固然可以以明示方式提升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地位,但综合前述两方面原因并无十分必要。从保持宪法权威的角度而言,频繁的宪法修正不利于巩固人们的宪法尊严意识;从解释学的角度而言,总纲与公民基本权利诸条款直接约束立法机关和其他公权力机构。

2.经济富强

中国梦的首要内容是民族振兴。振兴民族须依赖经济强盛,实现财富的积累和增量。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既要求作为上层基础的国家体制适应经济基础,也要求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宪法对经济的促进并非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1)经济自由:财产私有与契约自由

不同意识形态选择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经济哲学是自由放任主义,追求财富增长属于个人私事,国家不予干预,只负责维持社会秩序。这是一种消极国家观,即“夜警”国家。通过确保私人领域充分的个人自由,宪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和满足个体对财富的追逐。这既是古典政治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世界上第一批宪法列举的“自由”的含义,构成政府保障的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法对经济条款保持沉默,但不意味着不保护自由,而是以消极方式通过保护个体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发展。私有财产神圣和契约自由是宪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规范基础,《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宣称造物主赋予的权利是“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思想既是出于人的现实需要,也受到洛克自然权利观的影响。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要求人格完整,个人须同时具备人身、财产和精神自由。几乎所有古典宪法都宣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此昭示财产私有的绝对性,拒绝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方式予以侵犯。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安全,宪法规定了征收和征用条款,“未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契约自由”是自由主义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条款。在商品经济社会,财产流转是实现财富增长的主要方式,契约可以保证交易安全。契约自由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保护私法领域中的个体自由,拒绝国家干预。契约自由并非以明示方式规定在宪法中,美国最高法院将之解释为属于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的“自由”一词的内涵。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一案中(Lochner v.New York,198 U.S.45(1905).),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纽约州限制工人最低工时的法律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任何一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侵犯了面包厂主与雇工之间的“契约自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认为这是法官将个人的经济哲学强加于宪法。在大萧条时期,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最高法院坚持自由放任主义经济理论,否决国会干预经济拯救市场的法案,导致总统提议改组最高法院。后保守派法官退休与新任命的法官改变了法院的内部结构,法院立场转变。

(2)经济公平

古典宪法将政府权力控制在政治领域,对经济关系保持中立。现代宪法通过积极介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出现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条款,经济宪法应运而生。

政治宪法奉行经济自由,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是这一观念的体现。现代宪法通过政府干预市场促进财富的再分配,在经济领域贯彻公平。世界上第一部以福利主义和经济公平为主导的宪法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特殊年代,时值第一个以倡导公平为价值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出于维护本国稳定与接受不同于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福利国家的双重需要,《魏玛宪法》设立“经济生活”一章,用14个条款规定经济内容,体现“公平优先,兼顾自由”的经济原则,在公平和生存维护的前提之下确保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通过国家干预维护市场稳定,这部宪法旨在促进公平分配,实现经济生活中的民主参与。

《魏玛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在公平原则与维持生存目的之下,该部宪法通过保障工商业自由、私人财产权与契约自由保护经济自由,规定征收与补偿。《魏玛宪法》不再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通过禁止重利限制契约自由,强调财产权的社会性与义务性,为了公共福利限制财产权与所有权。第152条规定:“经济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契约自由之原则所支配。重利,应禁止之。”第153条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以法律规定之。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役务。”这部宪法提倡经济民主,通过规定工人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与保障工会活动促进企业内部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民主协作关系,目的是针对工人运动与罢工造成的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对立,来消弭社会矛盾,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

(3)经济宪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宪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在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基本特征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平衡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立了自由优于公平的地位,“和谐社会”与“五位一体”试图矫正早期效率优先的弊端,实现科学与文明发展。

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明确公有制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修正,不断加强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1982年宪法原初条文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未予规定。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修改为“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要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