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实现的根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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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国梦实现的总布局:五位一体(4)

发展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创造劳动机会。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提供社会保障。现行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实现物质帮助。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民生保障

民生保障的要义在于安居乐业,实现“老有所依,壮有所用,少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尊严法理赋予社会建设借助机构与手段的开放性,承认立法机关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优先地位,认可司法机关具有实施基本生活水准的能力,包括社会和个人在内的其他行为体亦有提供社会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国际组织、国家之间的协助与合作、非政府机构,以及私人企业在提供民生和社会建设方面具有可延展性,其责任亦应纳入相应的法律机制。

加快和促进社会立法。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释放出相当的空间,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可以保护弱者利益,改善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缓解强弱之争导致的社会矛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个部门法中包括社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不断加强社会立法。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将为我国社会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完善劳动领域的相关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的仲裁、工商赔偿、退休保障、同工同酬、禁止同工、结社等一系列劳动立法须予完善。我国已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制度还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是对退休、失业、老弱病残、妇女母亲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其他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处于立法规划阶段,尚在讨论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需适时修改,不断完善。

加快住房保障的配套立法。安居乐业既需要“居者有其屋”,也需要对低收入群体和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通过政府投入,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各种层次住房建设,满足人民基本的住房需要。

改善医疗法律制度。疾病是对身体和精神的最大折磨,民生保障尤其需要给予病患以救助,使疾病得到及时医治。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应加快医疗体系改革,改善医患关系,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鳏寡孤独废疾者得到救助,治病救人,减缓病苦。完善公共医疗卫生体制,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强健体魄。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和谐需相互扶持,单纯依靠国家力量缓不济急,“国家和社会”是帮助受助个体的主体。为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须完善减灾救灾法律,动员全社会投入到扶危济困的队伍中来。为防止滥用社会救助力量,须规范慈善信托组织,使民间善款真正用于灾难救治,发挥社会力量的良性作用。

5.文化先进

文化与精神生活属于幸福的内涵。文化属于软实力,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元素与组成部分,帮助培育公民健全人格,增进社会全体民族自信心与荣誉感,激发个体创造力,丰富精神与文化生活。规定文化条款是现代宪法的特征,体现了干预主义与文化国家的特性。

(1)创造性与社会性

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反映,文化服从于个体的创造性。创造属于人的本质构成之一,是人之为人的产物。人之区别于动物之一在于创造,个体在创造过程中发现自己,形成自己,发展自己。创造不仅具有个人性,还具有社会性,其形塑价值、铸造精神、传承、繁荣与发展文化的一面不可忽视。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调整文化关系的条款,促进个人创造精神与能力的发挥,为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以爱国主义与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其目的在于:一、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二、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三、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

文化条款关注宪法调节文化的方式、作用和社会效果,探讨文化自主与文化规制之间的关系,试图在文化自主、文化多元、塑造民族精神、繁荣与发展民族文化之间确立动态平衡。韩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兴隆。我国民国时期曾试图将尊孔写入宪法,现行宪法在不同章节分别规定了文化政策与公民的文化权利。

(2)干预与自律

政治宪法除规定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外,对文化保持沉默,文化属于自律范围内的事务。现代宪法认为国家对文化的传承、繁荣与发展负有责任。它告别了古典政治宪法所奉行的文化中立主义立场,采取干预主义,将文化生活的内容规定在宪法中,调整并规范文化制度成为当代宪法的任务之一。但是,干预主义特质在促进文化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禁锢思想自由、影响文化自主和文化多元的可能与风险。

文化条款塑造公民的国家认同。通过对共同认同的价值的尊崇与奉行,确立精神、灵魂与情感上的归属感,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二战之后的德国宪法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二战以后,战败国的地位使德国全体面临着民族精神的失落与无依,需要确立新的价值,延续德意志民族的国家与身份认同,重塑民族自信与自尊,使其骄傲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宪法法院通过实施在国际社会监督之下颁布的《基本法》,不断向社会释放与宣扬基本法所确立的精神与原则,起到了促进国家认同的作用。

文化有自身的规律,随时代的发展不断革新、延展,产生与时代精神相契合的新型文化。对于那些被历史证明为精华的文化,需要创造条件予以保护;对于那些与时代不相吻合的文化糟粕,须加以扬弃。如此,文化才能在保持自身生命力的同时,不断为时代输送有营养的精神食粮。文化条款保护传统文化,倡导特定文化的传播,创新文化,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文化不是封闭的,需要在文化融合过程中创新文化形式,挖掘和丰富文化内容。包容与开放性的文化机制是文化保持活力的前提,既须加强和警惕不良外来文化的侵袭,也要大度与开放。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现代科技与市场增进了文化传播能力,在吸收、引进外来文化的过程中,以开放姿态吸收、同化那些有助于本民族文化健康繁荣的因素,确立文化自信与自豪感,谨防包括文化帝国主义、文化殖民主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文化霸权主义对本民族文化的蚕食与侵袭,维护本民族文化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3)文化宪法

我国宪法在序言、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章节中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文化制度的内容,为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传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大繁荣奠定了宪法依据。

提倡爱国主义。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些规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规范依据,为实践中实施文化条款的内容提供了纲领和政策指导。

发展教育事业。总纲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文化离不开教育,培育合格人才,巩固文化建设所必需的人力基础。

鼓励从事文学艺术与科学研究等创造性活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加强知识分子队伍建设,保护知识产权,为文化科技发展储备人力资源。总纲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知识分子掌握最先进的生产力,是科学技术与文化发展的智力资源。扩大知识分子队伍,保护著作、发明与创造等智力财产,是尊重和激励公民进行创造性活动的重要手段,是文化创新不竭动力与源泉的必要和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