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从出生到长大成人,青少年需要经历一个特殊的人生历程,在这段时间里需要得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抚养和保护。但是,由于父母的无知或其他问题,使广大青少年不能受到很好的监护。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青少年应享受的被抚养和被保护的权利呢?
父母能让斌斌单独居住吗
案例回放:
斌斌家为世代农民,斌斌的父亲为了让斌斌他将来能跳出农门,脱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对斌斌的学习成绩很是关心。在一次期末考试中,斌斌考试成绩不太理想,斌斌的父母对此十分不高兴。斌斌平时被娇生惯养,养成了一副倔脾气。在其父亲训斥他不好好学习导致成绩下降时,他们父子之间爆发了冲突。其父一气之下把斌斌赶出家门,声称让其以后独自生活。斌斌在脱离其父母后,由于没人管教,常和村里边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加上失去了父母的帮助,经济上逐渐陷入了困境,从小偷摸走上了大偷,最终走上了犯罪的深渊。
律师说法:
这是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常发生的案例。由于一些小矛盾、小摩擦而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大祸。在这个案例中,斌斌的父亲在训斥儿子时遭到儿子的反击后,不能一气之下将斌斌赶出家门,让其单独生活。而应采取另一种方法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由于其儿子是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近亲属或者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这样看来,斌斌的父亲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此外,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而单独居住。”斌斌的父母在一气之下将其子赶出家门,最终造成了对于他们、也对其儿子的一生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们未成年朋友千万不可任性,一时气盛而与父母顶撞,父母也不可因为一时的气愤而对子女放任不管,因为未成年人对他的将来、他的所作所为都没有预知的能力,最终酿成的苦果是后悔都来不及的。
父母放任锋锋离家出有错吗
案例回放:
14岁的锋锋是独生子,父子关系一向很好,锋锋的父亲更是对锋锋是要什么给买什么。锋锋的父亲认为,现在的孩子可不像五六十年代的孩子,那时的孩子是父母说什么就是什么,而明在的孩子成熟比较早,对什么都知道,见识也比较多,与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教,不如放任他们个性的发展,吃一堑,长一智,他们是应该知道怎么做的,加上自己是工程师,每天都在加班加点,所以疏忽了对儿子的管教。
锋锋和其邻居,也是同班同学的东东是好朋友,两个人除了上课外,其作息时间都在一起。在去年暑假的一天,二人忽然觉得在城市呆久了没什么意思,萌发了出去转一转,看看名山大川的念头,于是二人一拍即合,于当天下午坐车去河南嵩山少林寺。由于二人从未自己单独出过远门,一下车就迷失了方向,加上天黑,二人是又惊又怕,但第二天经过问路,他们终于来到了目的地,昨天的恐惧随之抛于脑后,忘乎所以,在山上你追我赶,一不小心,锋锋从山上滚落下来,造成重伤。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的监护而酿成悲剧的案例。从本案例来看,锋锋的父亲没能对其儿子真正起到真正的监护人作用。锋锋的父亲认为自己只要对儿子百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就足够了。其实不然,锋锋因为才14岁,是未成年人,他对其将来所要发生的行为根本没有预见的能力,如果父母监护不力,很可能要酿成祸患。所以,锋锋父亲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其监护职责。”由此看来,我们未成年人朋友也不能自己独自一人离家出走,无论做什么重大事情都要事先征得父母亲的同意,如果父母同意,则为更好,如果父母不同意,要和父母亲说明理由,千万不可自己离家出走。在这个例子中,锋锋的父亲对已酿成的后果后悔不已,认为平时太疏于对儿子的管教了,太放任其自由发展了,以至于后来儿子发展到做什么事连父母也不给商量就付诸实施了,其结果是惨痛的,其教训是深远的。所以,我们未成年人朋友在自己还未达到成年人的年龄以前,做什么重大事情时都要先和父母商量以后才可行使,这些就可以避免很多不该发生的悲剧。
父母对小辉的抚养有期限吗
案例回放:
小辉已经年满16岁,小辉的父母认为他们对小辉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小辉应该搬出家独立生活,生活费、学费等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因此,小辉的生活陷入困境,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抚养义务是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或者被欺骗、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和抚养职责。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父母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要负担抚养义务,不得借故推诿。
其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并不是无期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知,未成年学生将来满18周岁后,就已经是成年人,这意味着父母对自己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另外,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参加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看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不再需要负担抚养义务。
而在父母对未成年学生的抚养期间,为了保证未成年学生身心的健康,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同时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而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预防中小学生受到坏思想或者坏人的欺骗、引诱和伤害。
总之,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小辉的父母应该继续抚养小辉直至其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参加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父母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应该怎么办
案例回放:
李老师最近发现班上的小先同学上学经常迟到,家庭作业也不好好完成,觉得很奇怪,因为小光一向都很听话,学习成绩也不错。于是李老师找小光谈话,问小先原因,小光支支吾吾地告诉老师父母最近太忙没顾得上照顾自己。李老师决定找小先的父母谈谈,可是电话拨通都没人接,一连几次都这样。于是李老师决定家访。一天晚上,李老师来到了小光家,开门的是小光,进去以后发现家里只有小光一个人,小光正在自己做饭吃。问小先父母都去哪了,小先半天没说话,然后哇地哭了。原来,小光的父母前段时候迷上了打麻将,经常彻夜不归,根本不管小光,每周丢给小光二三十块钱,让小光自己买饭吃。小光这次又是好几天没看到父母了。李老师听了很气愤,觉得应该帮助小光。
律师说法: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监护的职责。这既是父母的本分,也是法律的规定。良好的教育和辛勤的培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有一些父母深陷某种恶习,如吸毒、赌博等,根本不去履行监护职责,这会给未成年学生的成长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小光的父母陷入赌博的深渊后,对小光不闻不问,不去履行监护职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同时,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小光的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监护的职责,侵犯了小光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照他人的申请撤销他们监护人的资格。
李斌父母可以私自和他断绝关系吗
案例回放:
李斌(化名)家住农村,今年15周岁,由于是家中独子,父母对他是百般溺爱。可没想到,过度的宠爱使得李斌渐渐学会了为所欲为,小小年纪就偷鸡摸狗,弄得四邻鸡犬不宁,任学校则惹是生非,打架斗殴。经过学校和老师的多次批评教育后,他依然我行我素。李斌的父母看到儿子越来越不像话,于是开始管教儿子,然而,谁都没有想到,李斌不但不听,还恶语相向,甚至动手打父母。李斌的行为伤透了父母的心,之后,夫妻俩发表了一个与儿子断绝关系的声明。然而,没过多久,李斌同学小胖的父母找上门来,说小胖被李斌打伤后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要求李斌父母承担这笔费用。两口子一听又气又急,可是忽然想到前几天发表的声明,于是告诉小胖父母,说李斌现任已经不是他们的儿子了,所以这笔钱不能由他们来付。小胖的父母为此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自子女出生的那刻起,这种血缘关系就天然存在,是不可改变的事实。然而,民间却流传着这样的做法,“断绝父子关系,永不相认”。据此,我们来分析,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被人为地解除。
第一,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父母子女问的血亲关系是一种自然的事实,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建立,不需要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来启动。相应地,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也不能人为解除。如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见,婚姻关系的解除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对子女没有影响。此外,我国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因而,民间“断绝父子关系”的说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父母不得擅自放弃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
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天然存在,不需要法律来调整。法律能够调整的是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该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未成年学生还未成年,父母不得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应当抚养未成年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本案例中李斌父母解除和李斌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无效。李斌依然是父母的孩子,李斌的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