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拟制的血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
除了自然的血亲关系,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问的关系,这被称为拟制的血亲关系。正是由于此二者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因而在发生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收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可以被依法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父母离世牛牛的监护人是谁
案例回放:
牛牛命苦,5岁时,爹妈因染上瘟疫死了。他爷爷奶奶早亡,有三个叔叔,可他这三个叔叔待他非常刻薄,没有一个人愿意养他。这三个叔叔心情好的时候留他吃几顿饭,心情不好的时候,就把他撵走。左邻右舍看他可怜,就留他吃顿饭。这样,他靠邻居的救济活了下来。因为没有人管教他,也因为长期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他学会了偷。不过,他还很讲“义气”,从不偷左邻右舍的东西。8岁时,他就参加盗窃团伙,在团伙中干“望风放哨”的差事。在这个盗窃团伙中,他呆了两年,10岁时,这个盗窃团伙被破获,主要人员纷纷落网,牛牛也被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牛牛一五一十地把自己的情况说了出来。因为牛牛才10岁,不满14岁,所以公安局想把牛牛放了。但牛牛没有监护人,公安局怕他一旦被放,没有人管教,会再次走上邪路。因此,公安局决定为他找一位监护人。因为公安局没有权力安排牛牛的监护人,所以,公安局派人找到牛牛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让村民委员会找一位监护人,村民委员会找来牛牛三个叔叔,跟他们讲法律,讲政策。可他三个叔叔死活不愿意做牛牛的监护人。恰巧,牛牛他爹的一位好朋友从东北回来,听到了这件事,找到村民委员会,说愿意做牛牛的监护人,村民委员会对牛牛他爹的这位好朋友经过一番详细调查,得知这个人品行端正,是位善良的好心人,最后他们决定把牛牛交给他监护。
律师说法:
监护人,是指保护未成年人朋友的人身、财产安全,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朋友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朋友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朋友的父母因故去世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时,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可以做他的监护人。另外,当未成年人朋友的父母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时,与未成年人朋友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朋友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朋友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在这些人中不能确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朋友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朋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这些近亲属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确定。
如果未成年人朋友没有上面所提到人做监护人。未成年人朋友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朋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例中,对牛牛监护人的选择,公安局和村民委员会的做法都是对的。
父母去世后小梅该选谁做监护人
案例回放:
小梅是个独生子女。在上一年级的时候,她的妈妈在一次车祸中丧生了。小梅一直由她的爸爸抚养。可是,小梅10岁那年,小梅的爸爸在一次喝酒以后,把人打死了,被法院判了死刑。执行死刑之前,小梅的爸爸没有留下任何遗言,也没有说小梅以后由谁来抚养。小梅爸爸的好朋友赵叔叔。想要来抚养小梅。可是村委会的人查清楚,小梅还有个老爷,觉得小梅应该由她的姥爷来抚养。可是她的姥爷认为,自己年纪大了,还没有经济收入,没法再照顾小梅。那到底小梅的监护人应该选谁呢?
律师说法:
监护人就是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被别人侵犯。
我国法律里首先规定的就是父母。可是像小梅这样,爸爸妈妈已经去世的人,谁来做她的监护人呢?法律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监护人。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照顾我们了,那么哥哥和姐姐也能做未成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哥哥姐姐,那些平时感情好、关系密切的其他亲人朋友也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顺序不能打乱的。父母不在,必须先要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都不能当监护人然后才能考虑哥哥姐姐,最后才考虑其他的亲朋好友。
那小梅应该选谁做监护人呢?小梅虽然有姥爷,也就是她的外祖父。可是他年纪太大了,又没有经济收入,不能很好地照顾小梅。而且他自己也不愿意做小梅的监护人。而赵叔叔还年轻,生活条件也好一些。根据法律的规定,村委会可以选择赵叔叔来做小梅的监护人,从此以后让赵叔叔来教育照顾小梅。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离世吴军生活谁来管
案例回放:
吴军今年9岁,父母因车祸离世后,没有人主动照顾吴军,吴军的姥姥、姥爷以年岁大、又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推脱对吴军的照顾。已经结婚的哥哥刚开始几个月还给吴军一些生活费用,后来干脆就不管吴军了,导致吴军无人看管,整天流浪在附近的村子里,饿了就向邻居熟人讨点饭吃。村委会看不下去了,找到了吴军的哥哥和外祖父母要求他们承担对吴军的监护责任,可是哥哥和外祖父母都推辞,并说他们没有义务承担对吴军的监护责任。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监护人是指对未满18周岁的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相应地,未满18周岁的人是被监护人。由于未满18周岁的人心理、生理还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因此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其免受来自外界的侵害。
1.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监护制度。他们作为监护人的基础是血缘关系,父母是法律设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不得推卸。由此可见,无论是吴军的哥哥还是外祖父母都有对吴军监护的义务。
2.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委托监护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负连带赔偿责任。
3.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年学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因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而发生的争议。在有争议的情形下,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学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以上哪种类型的监护制度,一旦监护关系成立,监护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人应该履行的所有义务。因此,本案例中,吴军的外祖父母和哥哥必须依法尽到监护责任。
小末可撤销叔叔的监护人资格吗
案例回放:
小末的父母去世后给小末留下了20万元的遗产。此后,小末的叔叔担任了小末的监护人。两年后,小末发现叔叔动用了父母留给她的20万元,拿出了其中10万元做生意,赔进了不少。于是小末将此事告诉了舅舅,舅舅认为小末的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小末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做他用。于是小末舅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末叔叔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