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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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天命五功(2)

回族穆斯林基于上述认识,在宗教实践中,对礼拜安拉,向以“端庄严肃”着称于世。每当进入礼拜大殿,就表现出一种庄严肃穆的神情,伊玛目诵念祈祷经文时,人人屏息静听,殿里听不到任何轻微的声响。排班集体礼拜时,人人自动向左右看齐,迅速排成行列。跟随伊玛目,侍立、鞠躬、叩首、跪坐,无不严格要求姿式、动作准确,协调一致。特别是回族穆斯林对于礼拜的“条例”和“仪则”,非常认真细致,严格遵守,郑重其事,从不敢掉以轻心。

斋——节制嗜欲

作为一种宗教修持,远在伊斯兰教产生以前的阿拉伯古莱什人就奉行斋戒,被伊斯兰教列为“天命五功”之一,《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使你们畏敬。”

斋戒的意义和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戒持,即不饮不食,忍饥耐渴,断绝各种尘情,抑制个人的私欲,以敬事真主,相近真主。

斋戒除了“止食色以谨嗜欲”外,还要求省过、节欲、清心,即在每日之中,“省躬涤过”,“寡欲清心”。认为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会有过失,但只要知过悔改,劳其筋骨,饿其体肤,过失自然消失。如果能够节制饮食,血气和平,私欲也就自灭。若能慎其口腹,静默参悟,兢兢自持,心灵也就自然净化了。可见斋戒的对象是“性”,戒持的目的,就在于“克己制性”,达到“寡欲清心”的境地。

斋戒阿拉伯语为(Sawm),回族穆斯林称为“封斋”或“把斋”。斋戒期间,从“鸡鸣”(拂晓以前)直至“星灿”(日落之后)结束,整个白昼,不进饮食,克制私欲。由于南北时差各异,某些地区夏季“封斋”,有时长达十六七个小时,盛暑不食不饮,日常劳动仍旧。这无疑是对毅力的严峻考验。伊斯兰教斋戒的特色,不忌荤,还提倡斋戒期间,尽可能增加饮食营养,弥补体质的损耗。斋功也与拜功一样,有主命,有圣行,有副功,凡持斋者必须虔心立意,申明所持何斋,祈求安拉允许。

穆斯林每年斋戒一个月,属于“天命”,责无旁贷。可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身患重病者、远出旅行者、妇女行经或产后等等,不能在规定月份内奉持,可以在以后方便之时日还补,但凡明知居斋,而故意饮食或亲近妇女或任意破斋,按教律规定:除补一日外,还要罚“连斋”六十日。若不能持斋六十日,可释放奴婢一人为自由民,或向贫苦者六十人各施济小麦二斤,罚赎“破斋”的过失。同时,亡人生前所欠斋戒,继承其遗产者,运用遗财按照教律所规定为亡人施舍罚赎。可见,伊斯兰教斋戒规定极其严格,斋戒并非仅止食色,也要斋戒耳目身心。所以,斋戒之日,“不起悬念,不动尘思,举止唯敬,语默唯恭”。

伊斯兰教斋戒规定在希吉莱(教历)的“莱麦丹”(九月),为期一个月,按照伊斯兰教的惯例,所谓“见月封,见月开”,以望见新月决定起止,每月朔时,见到新月即封斋。如果天气阴晦,新月为云雾遮蔽,不可能出现,就数足其前月三十日。封斋已满三十日虽未见月,也即开斋。封斋二十九日,不足三十日而见到新月,也就开斋。

昔日回族穆斯林斋戒不提倡测算,历来以新月出现为准则,认为:“测算者,以人度天地;见月者,自天命人也。人度以常,天命以时……斋月,天命之月也,天命之月付之天命,不得以人测度而专其事也。”《古兰经):“他曾以太阳为发光的,以月亮为光明的,并为月亮而定列宿,以便你们知道历算。”(10:5)因此,有个别地区回族穆斯林斋戒日起止,固定以我国农历(阴历)初三日起斋,届满三十日,初三开斋,不论大小月以及新月出现与否。所以,曾被称为“老初三派”。希吉莱历是纯太阴历,是伊斯兰教世界和各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纪元依据,希吉莱历每日开始以日落时算起,在这方面,回族穆斯林又习惯于中国传统的农历,每日开始以午夜子时零点算起,因此,导致“白拉提”和“盖德勒”之夜往往推迟一日。所以回族穆斯林内部在入斋问题上不大统一,一般属于“望月派”,即望见新月而入斋,望见新月而开斋。由于各地天候阴晴不一,能见度受到限制,有的地区望见新月,有的地区一无所见,同时不可能及时互通信息,甚至同一地区入斋、开斋都参差不一。

一年一度的“莱麦丹”——斋月,是回族穆斯林宗教生活最活跃的时期,穆斯林聚居村寨气氛尤其浓烈。入斋前十五日即希吉莱历八月十五日,集中在清真寺举行“白拉提”仪式,集体作“讨白”,忏悔一年来的过失,净化身心,迎接莱麦丹月的到来。这天的夜晚,穆斯林称为“白拉提之夜”或“换卷文夜”,据说安拉将在这时决定人们一年的吉凶祸福。“白拉提”前半个月,从初一至十五日,穆斯林之家,设宴席或果点邀请当地清真寺掌教及其他宗教人士赞主赞圣念“讨白”词,为全家人祈福,男女老幼都要沐浴,投入忏悔活动,南方穆斯林称“走节”,北方穆斯林称“念夜”,十五日“子夜”后即告结束。

莱麦丹月的“盖德勒之夜”,穆斯林也视为最尊贵的一个夜晚,据说在这个夜晚,安拉命令天使将全部《古兰经》从“被庇护的天牌”,一次降下到临近大地时的第一层天(尔斯玛乃)之上。先后通过天使长哲伯勒依莱将这些“天启”传达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开创伊斯兰教事业的立法依据。穆斯林又称盖德勒为“前定之夜”。认为安拉在这一夜将人世间过去、现在和未来一切基本注定。同时,在这个尊贵的前定之夜,行一夜善功,胜于平时干百倍。按照《古兰经·高贵章》推算,盖德勒之夜是斋月的第二十七天,是夜,清真寺里灯火辉煌,虔诚的穆斯林实行“守夜”,彻夜不眠,诵念天经,赞主赞圣,礼副功拜,通宵达旦。

一年一度的莱麦丹月,又是“忏悔之月”,一般除了奉行斋戒,“省躬涤过”之外,回族穆斯林中某些德行高尚人士,则于斋月的最后十日(也有提前半月或一月)实行“坐静”。这是一种特殊的功修,他们在清真寺礼拜殿内外搭篷结帐,移居篷帐功修,白昼封斋,夜晚礼拜,“减饮食,聊睡眠,常把真言说心间”,屏弃尘缘,潜心赞拜造物主,近似“隐遁者”,识破红尘虚幻,预先践行“复命归真”的天路历程。

天课——施济贫困

天课,阿拉伯语称“则卡提”(Zakat),是伊斯兰教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要求穆斯林按年度对自己的经济收入——经营工、商、农、牧或其它进行一次清算,根据所拥有的财富,凡达到“满贯”以上,必须按照规定比例,提出一部分施舍于“安拉的道路”,周济贫困的穆斯林,属于“天命五功”之一。《古兰经》中多处命令穆斯林遵从安拉旨意:“你们当礼拜,缴纳天课。”礼拜与缴纳天课相提并论,可见两者并重,同样不可违命。

天课的目的,穆斯林认为首先是:“隆施济以防聚敛。”伊斯兰教允许人们营谋和积累财富,但又要求优厚地施舍钱财,周济贫困的穆斯林弟兄。从而防止无限度聚敛财富,以缓和激烈的社会分化和贫富矛盾。其二是:“忘己。”穆斯林认为人之所以不能与主道契合者,只因为有“己”。

天课施济的条件、比例和对象。回族穆斯林按教法规定:“凡人执有资财,满贯,应于四十取一,以给贫乏,逾年一算。”所谓“资财”指穆斯林所拥有的“动产”,即可以营运生息之财。如金银财货之类。至于不动产——住居房屋、服食器用及坐马耕牛、珠玉宝玩,无论多寡,都不作资财论,倘有店房田地或其他器物,租赁取利者,俱与资财同,照本物价值,缴纳天课。所谓“满贯”标准,则以金二两或银十四两为满贯,从其中取出四十分之一施济贫困的穆斯林。每年都必须将家资计算一次,达到满贯的数额,就按这个比例,施济天课。即便拥有百千万家资的巨富,也要清楚地算出,不得隐瞒,照取四十分之一缴纳天课。

关于牲畜的施济比例,当年阿拉伯半岛的土着民族——贝都因人以畜牧为主,牲畜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在保证畜群的蕃息与增长情况下,规定:牛满三十,捐一头一岁牝牛,四十捐一头二岁牝牛,六十捐二头一岁牝牛,八十捐二头二岁牝牛,余如算;羊满四十,捐一只牝羊,至一百二十一,捐二只牝羊,二百有一,捐三只牝羊,三百有一,捐四只牝羊,至四百一,亦然,余如算;驼,满五头,捐一羊,十驼捐二羊,十五驼捐三羊,二十驼捐四羊,二十五驼,捐一驼,余如算;羔犊无课,有壮必捐。诸畜营运生息者,按财货计算。

关于农艺施济的比例:凡自己种植生产的谷物、果实、瓜菜、蜂蜜等,不论多少,俱抽取十分之一,施济贫困,故农艺施济又称“乌述勒”(即什一税)。又规定,依靠牲畜或人力灌溉的农作物,则纳捐百分之二十。

关于矿冶的比例。从事矿山金属(金、银、铜、铁、锡、铝)开采所得,不论矿石或冶炼成品,一律抽取五分之一;非金属(煤、磺、硝、盐、朱砂、宝石)无课;掘地发现窟藏,无主的金银钱物当取五分之一济贫。至于可以查明物主者,必须物归原主,不得据为己有,自享则属于非法。

关于其它的施济。凡拥有资产,借贷与他人,未偿还期间,也必须纳课;倘借贷者不偿还,收回无望,则可以不缴纳天课。

天课施济对象,规定为穆民、良人(自由民)、健在、贫乏。凡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接受,缺一不可。受课对象主要是“人”,按规定不能以课财起建寺宇,或修砌桥井及一切义侠馈赠等事。所谓“义”如置义田、义宅及购经书于义学等;“侠”,如为人谋干、加工、赎罪及买盗逃还主等;“馈赠”,如劳来赏赐、庆吊人情等。凡此等类,都不能用课财为之。

施济的基本原则,规定为“先亲而后疏,先近而后远;有余入义库;父子不相与受,夫妻不相与受,主仆不相与受;课财不与哈申族,“尊圣族也”。

我国回、东乡、撒拉、保安族穆斯林,向来没有征收天课的机构组织,穆斯林的天课义务,只是凭他们的慈善心肠和虔诚信仰的程度而履行了。元末,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到达我国泉州时,居住在当地的穆斯林巨商都去看望他。这些商人久居异教徒地区,如有从外地来的穆斯林,都欢喜若狂地说:“他是从伊斯兰地区来的呀!”争相把应交纳的天课都交他,所以,他立即成了像他们一样的富翁。显然穆斯林的旅行者,也作为施济天课的对象。在这些海港城市,当时居住在那里的穆斯林商人,也只有把从外地来的穆斯林旅行者当作施济天课的主要对象。甚至是唯一的对象。因为在当地,经商的穆斯林普遍富裕,属于“满贯”范畴,其他贫困穆斯林居民不多,很少有可以接受天课的对象。除《伊本·白图泰游记》中的这段记述外,再没发现其他任何文献中记载关于中国回回民族穆斯林施济天课的情况。但不论有无文献记载,历来处于贫困地位的回、东乡、撒拉、保安族的广大穆斯林,资财很少达到“满贯”者,按教律规定履行天课制度的,似不多见,而只有少数富裕者履行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