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文化视野下的近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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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晚清变通旗制及其对满族社会文化的影响(2)

道光秉政之后,由于八旗生计的进一步恶化,颁旨令大臣筹议解决办法,旗籍出现进一步松动的迹象。其间,大学士伯麟密陈奏折,建议“如有旗人情愿出京投奔其外任亲眷者,令其报明该管上司详咨,准其前往。其在外所生子女,由该亲眷加具印结,造报京旗,入于比丁册内办理。又有情愿出外自谋生理者,亦准其报明前往何处,限出京五百里以内,给与路票,登注姓名,准其前往,行知各该地方官稽查”。镶黄旗满洲都统英和也奏请“嗣后除官员、兵丁告假及私自出境,均照旧例办理外,所有闲散告假,无论前往何处,但令照例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外出营生”。

外出营生之人,既可以选择出旗为民,也可以继续隶于旗籍,随时回旗参加挑缺等。可见,这一时期被列为出旗对象的,已不单单限于原本就是汉人的汉军旗人,而且也包括了蒙古旗人和满洲旗人,这反映了清政府在维护八旗制度上的力不从心,为了巩固满族政权,统治者决不会轻易放弃八旗制度,但由于经济方面的无能为力,不得不允许旗内成员向旗外有限流动(包括将部分旗人的管理权暂时委托给地方长官)。到光绪初年,御史戈靖进而上疏提出了令闲散宗室寄籍地方,以谋生理的主张。他指出,闲散宗室沦落到“自养多不能足”的地步,主要归因于他们“钱粮则限以岁时,仕进亦定为专缺,既不如觉罗满、蒙、汉道路甚宽,并不如士、农、工、商得以自谋生理”,所以要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切实可行的办法之一,就是援照沈桂芬条陈八旗准出外贸易及在外寄籍的成案,准闲散宗室游幕屯居,“自求生计”。当然,清政府松动旗籍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那就是绝对不能影响八旗制度的根本地位和统治效能,因此,被允许“出旗”和“寄籍”各省的满洲、蒙古旗人非常有限,而且基本局限于“闲散”。

然而,在19世纪的最后十余年间,满汉问题骤然成为朝野各界关注的焦点,八旗制度从根本上受到日益强烈的冲击,清政府松动旗籍的原则也日渐动摇。还在1895年,郑观应便在《盛世危言》第二版中,增刊《旗籍》一文。文章首先以犀利的笔触,批判了以旗籍为载体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模式对旗人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指出旗人“置产营建有禁,出京四十里有禁,局促一城,俨同党锢,日臻贫乏,乃失恒心”,乃至于强者“作奸犯科者有之,窝赌包讼者有之”,扰害社会,为祸甚烈,弱者则“变易姓名,冒汉产,赴各外省谋生者有之,甚至服役执鞭亦所不辞”,颠沛流离,沦入“贫瘠莫能谋生”之途,其情可悯,其境堪忧。文章还进而涉及八旗制度下的满汉畛域问题,认为“二百余年来,久应畛域全消矣,顾满、汉之名犹别,旗籍之生未遂,甚非所以示宽大图久远也”,所以有必要下一明诏,“凡在京城内外旗籍,除世爵有世禄,得禄较丰,足赡身家,及各参领佐领本有职事俸禄,编入羽林军籍不计外”,其余皆“许其解散旗籍,悉听自便谋生,农商百业任其他出经营”。此外,文章在最后还为旗人出旗谋生提供了非常具体的方案:其一,就京旗而言,谋生之术不外二端,即置有产业,或有一技之长者,任其自由经营;“其无业营运、无技操作者”,则“悉计其户口,发就直隶本省及其边近地方屯田为农”;其二,对于驻防旗人,应量才器使,酌情安置:壮丁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验明身体坚强气力足用,编选入营,以代充绿营孱弱老兵之额;其少年子弟,年十余至二十余岁聪敏强健者,派入学堂,或方言馆,或水师学堂,或武备学堂,或技艺学堂;此外,对于那些读书成名、早习商贾、营运为生、自有作业者,听其自便,不必编入营兵及入学堂之数。戊戌变法时期,解散旗籍、满汉混编成为更多维新人士的共识。1898年9月14日,光绪谕军机大臣等议覆袁昶条陈:“旗丁生齿日繁,徒以格于定例,不得在外省经商贸易,遂致生计日艰。从前富俊、松筠、沈桂芬等均曾筹议及之。现当百度维新,允宜弛宽其禁,俾得各习四民之业,以资治生。著户部详查嘉庆、道光年间徙户开屯、计口授田成案,切实订立新章,会同八旗都统迅速奏明办理”。谕令虽然强调的是帮助旗丁摆脱“生计日艰”的状况,但“百度维新”的潜台词,实际上就包含了满汉关系的转变问题。

1901年,庚子事件刚刚尘埃落定,新政大幕徐徐拉开,一部分满汉大臣马上就从解决八旗生计和满汉畛域问题的双重角度出发,明确提出了变通八旗制度的要求。而张之洞在1901年7月19日上陈的《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尤其值得注意。在这份奏折中,张之洞列出了变通旗制的四条理由。其中除第一条就事论事,从“生齿日繁,饷额有定”,“银价渐低,物价日贵”等方面说明变通旗制对解决八旗生计的必要性以外,另外三条全都聚焦于满汉关系的转变问题:第一,经历太平天国运动和八国联军之变,八旗体系全面坍毁,“此不可不急思变计者也”;第二,清朝建立二百余年,九州四海“涵濡圣化”,“食毛践土”,“情同一家”,特别是咸同以来,“南北各省文武军民团练,其竭忠戮力效命行间者,旗、民皆同,并无区别”,何况方今“中外大通”,旗、民理当有“同患难共安乐之谊”,干城腹心何必专恃劲旅;第三,如今八旗武力与昔日早已不能同日而语,放弃兵籍,改习五民之业,才是真正利国利己的选择。约而言之,就是要求改变满、汉分途,旗、民分治的社会与权力体系,而这正是八旗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清政府在被迫正视“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釁”的现实,颁谕推行新政,将一切政事,切实整顿之际,当然也不可能对满汉问题视若无睹。变通旗制,废除旗籍是清政府为解决满汉矛盾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后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清王朝的命运。

三、变通旗制的推行及其主要内容

确切地说,正是由于近代中国民族危机日亟和民族主义兴起,八旗制度根系上的毒瘤——满族贵族统治下的满汉权利、义务不平等问题终于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而“平满汉畛域”课题的提出,真正意味着八旗体系在制度的层面上受到了撼动。

变通八旗制度的相关措施,是从庚子事件后开始陆续推行的。至1908年8月,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宣布在筹备立宪的第一年设立变通旗制处,同年12月,谕设变通旗制处,“筹办八旗生计,融化满汉事宜”,并派贝子溥伦、镇国公载泽、大学士那桐、侍郎宝熙、熙彦、达寿司理其事,紧接着,各驻防也相继设立旗务处或筹办旗丁生计处作为预备机关,变通旗制进入高潮。

变通旗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除由八旗制度直接造成的满汉社会生活方面的界限;二是代谋八旗生计,为旗人脱离旗籍,跻身于“五民”之列奠定基础;三是顺应旗、民社会一体化的需要,改变原有的八旗社会控制体系。

(一)取消由八旗制度直接造成的满汉之间在居住、交产、婚姻、刑罚等社会生活方面的界限和差别

1.诏令满汉通婚

还在戊戌维新时期,梁启超等人便从平满汉之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满汉通婚的主张。1902年2月1日,慈禧发布懿旨,宣布“所有满汉官民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随后,一些满汉官员带头响应,如那桐与李鸿章、奕劻与孙宝琦先后缔结姻亲,而袁世凯则和炙手可热的两位满族大员端方及铁良都结成了亲家。尤其在1907年清政府命大臣就化除满汉畛域问题“各抒己见”,“妥议具奏”后,朝野人士纷纷为满汉通婚的切实实行出谋划策,推波助澜,有的提出满人应该在名字之前冠以汉姓,同时汉人妇女应革去缠足陋俗,以化除双方风俗上的形迹,为满汉通婚创造条件;有的建议由各旗各省通行出示晓谕,凡旗汉互相联姻者,均分别酌给花红,以资鼓励;编修郑沅甚至奏请满汉二品以上大员子女均由皇上指婚,以强化上层的表率作用。当然,由于八旗制度在满汉之间长期造成的感情隔膜和风俗藩篱不可能一下子冰释或被撤除,除了在成都、杭州等一些地方,旗、民之间长期交往,早已形成穿堂过户的关系,因而彼此有源远流长的联姻历史外,大部分地方满汉通婚还极为少见,而且上层的满汉联姻往往带有政治联姻的成分,下层则更多出于生计方面的考虑。

2.豁除满汉居住和交产方面的禁令

1905年,赵尔巽宣布东北旗地此后和关内一样,也可以自由买卖,从而彻底取消了清初关于旗、民交产的禁令;1910年,变通旗制处又明确表示,嗣后各驻防旗人有愿移住民城及附近州县居住置业者,均听其便,该管官不得阻止,标志着对于旗、民分城居住的限制也被完全解除。这两项政令出台的契机,是清政府变通旗制政策的推行,但是同时应该看到,这也是长期以来旗、民分治之术始终无法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的必然结果。

笔者前面已经提到,从清初以来,关于满汉居住方面的禁令几乎从来没有被严格地履行过;交产方面,起码在康熙年间,已有一些旗人在向汉人出售地产。尤其到晚清时期,一则随着八旗体系历经兵燹被严重破坏(如江宁、京口各驻防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城池倾圯,旗户多与民户错居;北京则自八国联军进入,为运送军队和物资而将津卢、卢保线展修至正阳门,内外城隔离状态遂被打破,同时“八旗营房,存者不过二三,颓废的总有七八”,旗丁被迫大量离开营房,徙入民城受廛服贾,另谋生计),清政府已经默认了旗、民杂居的状况;一则由于旗人生计日益贫困,满族统治者不得不对旗、民交产的现象睁一眼闭一眼。所以说,废止上述两项禁令不过是早晚的事情,变通旗制只是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时机罢了。

3.划一旗、民礼制和刑律

旗、民礼制有别,刑罚殊异是八旗制度的重要表现之一,而这一状况的改变,主要得益于宪政的推行。1907年10月9日,慈禧太后谕内阁:

礼教为风化所关,刑律为纲纪所系,满汉沿袭旧俗,如服官守制,以及刑罚轻重,间有参差,殊不足昭画一。除宗室未有定制外,著礼部暨修订法律大臣议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请旨施行。俾率土臣民,咸知遵守,用彰一道同风之治。

次年初,沈家本将议定的通行刑律草案恭折陈奏,拟请嗣后旗人犯罪,俱照民人各本律、本例科断,概归各级审判厅审理。所有现行律例中旗人折枷各制,并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处,应删除者删除,应移改者移改,应修改者修改,应修并者修并”,具体来说,一是将律例内旗人专条共计四项五十一条分别删改,如将旗人犯罪免发遣的条例予以删除,规定旗人犯徒流军遣各罪者照民人一体发配等;二是将原由特设的理事同知衙门审理的旗人词讼案件,统交更定官制后新设的各级审判厅审理,其审判厅尚未设立的省份,概归各州县审理,驻防旗人应入秋审人犯,也一律由各督抚汇入民人秋审册内一体办理,而不再交将军、都统核审。这一草案得到清廷允准,迅速在京旗和驻防各旗中得到实施。

1909年3月25日,清政府又命嗣后内外各衙门丁忧人员,无论满汉,一律离任终制,须夺情者,应候特旨,满汉礼制亦趋于一致。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的“四级三审”体系的完善,清政府甚至作出了让渡和下放关于皇族成员案件审判权的姿态,1910年初,清廷特降谕旨,令嗣后宗室觉罗案件由审判衙门钦遵法律独立审判,毋庸由宗人府会审。依据随后宪政编查馆奏准《宗室觉罗诉讼章程》规定,民事方面:案件发生在有爵宗室之间,仍归宗人府审理;发生在有爵宗室与闲散宗室之间,觉罗之间以及属于旗民对宗室觉罗共同起诉的,其管辖权归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方面:如宗室或宗室与旗民共同犯案,依《现行刑律》罪在流遣以上,或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上,归大理院审理;宗室犯罪,按《现行刑律》量刑应在徒刑以下,或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200两以下,以及觉罗或觉罗与旗民共同犯案的,由京师高等审判厅审理。可惜,这一诉讼章程不久就被搁置一旁,最终并未得以贯彻实施,这说明,即使在统治地位岌岌可危的情况下,满族统治者也绝不可能轻易放弃已有的特权。